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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乡科级党政“一把手”队伍建设机制问题的调研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lmno843    时间: 2014-1-15 12:00
标题: 关于乡科级党政“一把手”队伍建设机制问题的调研报告

 党政“一把手”在一个地区(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是执政骨干队伍的“主心骨”。“一把手”队伍建设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面貌,影响着一个地区(部门)的党风和社会风气以及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把手”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加强“一把手”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打造高素质党政“一把手”队伍,为经济社会事业的协调、快速、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已经成为当前干部工作乃至党解决的重大课题。

为了探索加强我老秘网区各镇办管理区和区直各部门党政“一把手”队伍建设的新径,区委组织部通过问卷调查个别座谈、实地考察等形式,对“一把手”队伍建设机制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当前我老秘网区乡科级党政“一把手”队伍建设现状,综观当前其他县市区乡科级党政“一把手”队伍建设实际,总体而言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一把手”的选拔任用缺乏必要竞争,能上能下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一把手”的“上”存在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倾向,竞争机制不完善,同时“一把手”“下”的渠道严重不畅,存在着“不到年龄不离岗,不犯错误不下岗”的现象,淘汰机制不完善,结果导致了“一把手”队伍的平庸化,影响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积极性。

二是对“一把手”的考核评价不够准确全面,信度和效度不高。考核重点不突出,核心评价要素不明确,对“一把手”履行岗位职责考核评价针对性不强,存在泛泛而考、泛泛而评的现象,致使考核不够准确,评价不够客观,考核结果对“一把手”触动不大,结果运用也不充分。

    三是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乏力、缺位。当前,对“一把手”重选拔任用轻教育管理、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的倾向比较明显,一把手“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fubai的危险”不同程度的存在。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缺失,上级监督难于发力,同级监督不敢用力,下级监督软弱无力,群众监督有心无力,协调监督难成合力。同时对“一把手”日常监督缺位,特别是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其“生活圈”、“社交圈”存在诸多监管盲点和真空。

    四是对“一把手”赋权过重,权力运行有些失衡。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往往“集中”过度,民主不够,导致“一把手”权力膨胀,权力运行脱轨严重。

    五是对“一把手”的关心爱护不够深入细致。对于那些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拓创新的“激进派”缺少一种包容的环境和心态,往往一遇到争议,组织上就搁置不用或不敢提拔重用。同时由于“一把手”身上的担子重、任务重、责任大、压力大,常常身心俱疲,组织上往往忽视了对他们的人文关怀。

六是对“一把手”抓班子、带队伍问责力度不够。抓班子、带队伍是“一把手”的核心职能,班子缺少凝聚力、战斗力,干部队伍缺少生机与活力,实乃“一把手”严重失职。而通常情况,对涉及“一把手”自身违纪违规问题问责较多,对于“一把手”抓班子、带队伍的履职成效问责较少。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一把手”选拔任用机制,提高“一把手”选任的准确性

    扩大“一把手”选任民主。一是规范“一把手”初始提名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规范提名程序,实行书面署名推荐制和初始提名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全委会对“一把手”拟任或考察人选差额推荐提名制度。二是严格执行“一把手”选任委任全委会票决制。凡“一把手”任用,均需经过全委会票决程序,避免常委会因决议主体范围狭小出现的决议偏颇。

    改进“一把手”选任方式。长期以来“一把手”以任命制为主,缺乏必要的竞争,存在平衡照顾和论资排辈的现象,致使有的“一把手”素质不够高。同时,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存在着“不到年龄不离岗,不犯错误不下岗”的现象,致使有的“一把手”上岗前后表现迥异,缺乏必要的危机感、责任感。因此应在积极完善选举制、委任制的基础上,在“一把手”选任方式上引入竞争机制,拿出部分党政正职岗位试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充分体现“一把手”任用上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拓宽“一把手”选任视野。坚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传统观念的束缚,既坚持标准,又不拘一格;既讲台阶而又不抠台阶;既论资历而又不唯资历,积极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努力形成百舸争流、人才辈出的局面。把是否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一把手”的重要条件,注重在情况相对复杂、任务相对繁重、要求相对较高的招商引资、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一线发现、培养优秀干部,及时将那些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中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选拔到“一把手”岗位上。尽量使干部成熟度与起用时机相一致,及时起用处于最佳使用期的干部。

    注重“一把手”选配质量。着眼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选配“一把手”。既要选配好“班长”,又要搞好班子整体配备,在注重思想政治素质的基础上,努力完善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特别是要注重党政两个“一把手”的合理搭配,针对党政两个“一把手”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分析各自的能力、知识、专业、年龄、性格、气质和经历等特点,按照发挥专长和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搭配,做到扬长避短,相得益彰,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

    打造“一把手”后备队伍。定期分析干部结构的变化趋势,超前收集“一把手”人才资源需求信息,以集中推优和公开选拔等方式,在各个层面物色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和发展潜力的干部,进行跟踪培养,建立“一把手”人才资源储备库,避免“人到用时方恨少”的现象。要早压担子,建立预案,动态调整,对纳入储备库的对象实行实绩考核和竞争淘汰机制。对作风好、有实绩、潜力大的干部,及早安排到基层一线、关键岗位、艰苦环境或急难险重工作中加强锻炼,提升能力,或通过轮岗交流、外派上挂等方式扩大视野、丰富阅历、积累经验、锤炼提升。

    二、完善“一把手”考核评价机制,提高“一把手”考核的公正性

    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力求考评全面准确。建立健全“一把手”综合考核评价机制,科学严谨考核“一把手”,客观公正评价“一把手”,充分调动“一把手”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多层面立体考核评价“一把手”。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为基础,以换届考察、任职考察为重点,把“两考核”与“两考察”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增强考核方式的完整性。二是多维度准确考核评价“一把手”。“一把手”任用考察,着重从思想政治成熟度、能力实绩公认度、专业特长匹配度、群众评价满意度等维度考察,既注重确立“德”的量化考核标准,又注重确定体现“一把手”职位特点的核心评价要素,力求考核评价的准确性。三是多节点全面考核评价“一把手”。把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统筹使用重大资金、谋划实施重大投资项目作为检验“一把手”执政能力的实战场所,把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作为识别“一把手”的必考科目,在工作一线同步考察“一把手”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执行力,到第一现场专项考察“一把手”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困难局面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创新绩效考核载体,优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一把手”实绩档案和绩效考核电子信息系统,对“一把手”实行日记、月评、年考,考核结果直接与“一把手”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与“一把手”调整任用挂钩、与“一把手”年度绩效奖金挂钩。在评价“一把手”工作实绩时,要既看任内做出的成绩,又看前任留下的基础;既看眼前取得的“显绩”,又看打基础、谋长远、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隐绩”;既看发展速度,又看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工作基础;既看平时工作能力,又看在重要时期、重要工作、重大事件中的决断魄力和应对能力;既看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又看抓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同时把握好集体成绩与个人成绩的关系,不能偷换概念。

    三、完善“一把手”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一把手”监管的针对性

    规范用权,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坚持并完善“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从以离任审计为主转到以任期内年度例行审计为主,避免出现“马后炮”现象。二是健全民主集中制。要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要作出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三是要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实行办事公开,把“一把手”的行政行为变“暗箱操作”为“阳光行动”,防止幕后交易。尤其是要增加有关工程项目建设、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的透明度。四是要规范“一支笔”审批制度。研究、探讨加强对“一支笔审批”监督的新的途径和方法,可采取行政“一把手”签字审批,党组织“一把手”签字审核等方法,起到党政“一把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五是建立“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审查专班,每年定期对报告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防止漏报、错报、瞒报,对隐藏的问题坚决一查到底。

拓宽渠道,提高监督管理实效。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为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创造良好条件;聘请“一把手”特邀监督员,并通过定期走访社区党组织和居民群众,全方位考察了解“一把手”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提高监督的实效性。探索建立“一把手”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把“一把手”监督管理从“工作圈”向“生活圈”、“社交圈”延伸,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延伸,全方位、多层次掌握“一把手”情况。同时,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畅通“一把手”举报电话、信访举报、网上举报、短信举报“四位一体”的举报网络,拓宽“一把手”监督信息收集渠道,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完善“一把手”权力运行机制,提高“一把手”用权的科学性

    构建“一把手”权力运行制衡机制。“一把手”处于党政班子权力的“核心”位置,位高权重,必须建立健全配套的体制机制,对“一把手”权力形成制约,避免“一把手”独断专行,确保公权力平稳有效运行。具体来说,这样几种制度必不可少,包括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重要人事协商小组会议制度等。要切实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建设,让“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保证“一把手”权力公开透明,也让班子成员都能履行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解决个别“一把手”作风不够民主的问题。

    优化权力设置分配体制。对“一把手”赋权过重,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达到一定程度,很容易造成官僚主义,破坏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甚至会产生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人身依附关系,形成班子成员和下属不敢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不正常现象,最终导致“一把手”的权力腐化。赋权过重和用权监督乏力必然导致权钱交易等fubai现象。“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强化权力制约,建立结构合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防止和克服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一把手”化的现象,意义实在重大深远。

    建立决策风险防范机制。决策有风险,拍板需谨慎。扩大决策的民意基础,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杜绝“一把手”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现象。决策之前要最大限度地听取多方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做到上情不清不决策、下情不明不决策,防止盲目、草率决策。同时决策之中要有高度的集体领导观念,坚持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尤其是允许和鼓励发表不同意见,决不能搞“一言堂”。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使决策始终建立在反复讨论、反复协商、反复比较、反复论证、反复调整、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权衡利弊,优中选优,当机立断进行最后拍板决策,尽量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五、完善“一把手”激励保障机制,提高一把手履职的积极性

 完善以公平择优为导向的用人激励机制。在“一把手”的提拔使用上,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让想干事者有机会、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有位置,以期形成一种干净干事、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对在任期内工作出色、业绩明显的“一把手”及其后备干部要予以提拔使用;对表现特别优秀的“一把手”或后备干部,要一视同仁,给予破格提拔,委以重任。对于那些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拓创新的激进派“一把手”,即使存在争议,也要力排众议,大胆使用。对那些工作尽心尽力、任劳任怨,因年龄问题退下来的“一把手”,组织上要妥善安置。

  建立以人文关怀为底蕴的精神激励机制。“一把手”工作任务繁重,工作责任重大,大多数“一把手”为了把工作搞上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甚至作出了很多的牺牲和奉献,组织上要相信他们,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一是要松绑减压。上级部门要压缩文山会海,精简各类检查,为“一把手”松绑;工作不要事无巨细都摊给“一把手”冠以第一责任人,要给“一把手”减压。要真正使“一把手”从各种繁杂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大事谋发展。二是要给予精神支持。要建立与“一把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在“一把手”遇到困难挫折时要及时给予鼓励,出现不良情绪时要及时予以疏导,露出消极苗头时要及时给予提醒。三是要帮助解决后顾之忧。当“一把手”家属、子女有就业、就学等具体困难时,在政策范围内,组织上要敢于为他们挑担子、找出路,尽力帮助解决,为他们集中精力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四是要适当提高经济待遇,特别是要加大对“一把手”的绩效奖励力度。

    六、完善“一把手”履职问责机制,提高“一把手”履职的紧迫性

    抓班子、带队伍是“一把手”的核心职能,其履职成效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或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和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督促“一把手”认真履行抓班子带队伍责任,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实行“一把手”抓班子带队伍问责制十分重要和必要。

 一是要明确问责对象及其职责。“一把手”是抓班子带队伍的第一责任人。“一把手”抓班子带队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学习型型组织、坚持依法办事、遵守财经纪律和干部人事纪律等方面。

  二是要分类界定问责情形。领导班子出现问题应当问责的情形包括:领导班子长期不团结、工作任务完成不好、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考核较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较差及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班子成员及直接管理的干部出现问题应当问责的情形包括:个人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放任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违反干部人事纪律、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较差、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理和被追究法律责任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严重问题。

 三是要规范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根据“一把手”职责履行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问责方式,对履行职责较好、出现问题较轻的,一般给予“一把手”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履行职责较差、出现问题严重的,给予“一把手”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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