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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中常见的几种错误 [打印本页]
作者: 小虫嗡嗡 时间: 2013-11-7 10:38
标题: 浅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中常见的几种错误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2012年7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正式施行,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文种选择、格式标注、行文规则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均按新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但仍存在一些不准确、不恰当的现象。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公文文种使用混乱。《条例》规定,公文文种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等15种,文种要根据公文的性质、用途、主送机关等因素确定,若把握不准,就会出现偏差。
一是自造文种。工作中,经常见到《××单位关于××工作实施方案》、《××单位关于××年工作总结》、《××单位关于××工作规划》等一类公文,这些做法显然都是错误的。“方案”、“总结”、 “规划”都不属于规范的公文文种,因此应该改为《××单位关于印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单位关于印发××年工作总结的通知》、《××单位关于印发××工作规划的通知》等。
二是混用请示报告。请示与报告同属上行文,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多头请示”,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现实中,常出现在报告末尾出现请求解决事项,或者在请示中通篇未阐述请示事项等问题。如《××单位关于××工作的报告》在正文末尾出现请求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有的请示,全文阐述了七八个请求,还有的同时主送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多个机关,造成混乱。更有甚者,将请示与报告合用,如《××单位关于××问题的请示报告》,就错得更彻底了。
三是乱用公告。公告是一种级别较高的文种,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等。一般基层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使用公告来宣布事项。现实中,乱用公告现象却比比皆是。如《××单位关于办公地点搬迁的公告》、《××单位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的公告》、《××单位关于禁止在××区域遛犬的公告》等,这都是极不严肃的行为,应该改为“通知”,确有必要可使用“通告”。
四是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文种错误。同级别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应当使用的公文文种为“函”。由于习惯和认识问题,日常工作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请求解决困难、资金等事项和反映相关情况时,还存在发请示、打报告、作批复等现象,这显然是不合规的,应以“函”的形式往来。
二、公文拟制不够准确规范。公文拟制包括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是公文处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公文质量好坏、反映工作的准确度及贯彻执行效果如何等,都取决于公文拟制的水平。因此,必须严格审核、精确把关,若把关不严,就会出现一些低级错误。
一是政策前后“打架”。公文拟制时应注意前后政策的连贯性,若前后政策掐架,势必影响政策执行和工作推进。如,有的单位在未认真研究近几年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便草率起草公文并下发执行,结果在执行中发现部分内容与原政策前后矛盾,造成了极大的被动。甚至有的单位在拟制公文时,大篇幅地照抄、照搬外地文稿,没有充分考虑本地实际,反而弄巧成拙,事倍功半。这些问题,在核拟公文时要特别注意。
二是内容脱离实际。公文是为工作和现实服务的,公文拟制必须从实际出发,内容真实、客观、有效,符合实际、便于操作。若内容脱离实际,即使再准确规范也是废纸一张,没有实用价值。有的单位下发的某项工作指导意见,空话、大话、套话连篇,有的直接全盘照抄上级的指导意见,不从本地实际出发,没有丝毫针对性、操作性可言,完全成了以文件落实文件。如,上级发文要防汛,某地虽然出现严重干旱却也落实上级精神发文要求各级做好防汛工作,这无疑是南辕北辙、贻笑大方。
三是发文规格和数量居高不下。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条例》也规定要从严控制制发数量,严格掌握制发规格。然而现实工作中,滥发公文现象还在个别地区和行业普遍存在。有的单位事无巨细,组织报一份名单、搞一个征文活动甚至开一个常规性的工作会议都要正式编号行文,有的基层单位每年发文数量上百,这无疑违背了公文处理“精简高效”的工作原则。按要求应尽量降低发文规格,减少发文数量,一般工作事项,一般可选用便函,以达到精简、高效的目的。
三、公文版式设置不当。版式是公文的“脸面”,要求严谨、规范。版式设置不当,不但影响公文形式美观,有时还可能造成意思曲解。有的同志怕费事、嫌麻烦、不负责任,排版时要么不管标题正文一律用宋体或仿宋字,要么署名不规范、使用口语化简称(如将“海洋与渔业局”写成“海洋渔业局”,就改变了原意),要么日期标注不规范(如“2013年1月1日”写成“13年01月01日”)等,结果起草出来的公文成了“四不像”,既不美观,也不严肃。有的单位公文标题乱用标点符号,如《××单位关于转发××单位、××单位、××单位转发<××单位关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既啰嗦,又不好看,念起来还拗口。因此,在公文排版中要按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公文“表里如一”。
公文处理要求严格,从文种、内容到格式、版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选取少量常见的例子谈几点浅显的感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同志应当一丝不苟、细致入微,多留心、多思考,力求公文处理工作更加准确规范、精简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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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猫 时间: 2013-11-11 07:58
再次学习,力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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