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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前为什么特别强调不要将“函”遗忘? [打印本页]
作者: 化宁秘书 时间: 2013-10-7 00:30
标题: 当前为什么特别强调不要将“函”遗忘?
【问题】当前为什么特别强调不要将“函”遗忘?
【解答】 按照党和国家公文法规的要求,向主管部门请求批准要使用“函”来行文,这种批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平级之间相互请求批准,一是无任何隶属关系的请求批准。除此之外,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也要用“函”。
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看到:有的地方该用“函”请求批准的事项却使用了“请示”,如某石油勘探管理局拟招收部分高中毕业的职工子弟进入油田做工,在行文给当地省劳动厅时却用了“请示”;有的事情该用“函”询问和用“复函”答复的问题却分别使用了“请示”与“批复”,如某县政府就所属各局牌子的字体、规格问题向市政府进行询问及市政府答复询问时,就曾如此;有些事情该用“函”询问的却用了“通知”,如某地行政公署对所辖某县政府有关开办群众集资信用合作社一事的询问等等。这样的结果,就使“函”处于被“请示”、“通知”及“批复”淹没的境地。有的一个地级党委、政府机关,一年的发文之中,“函”寥若晨星,显然这是极不正常的。平级之间商洽问题要用“函”,向主管部门请求批准要用“函”,无隶属机关之间有事行文要用“函”,上下级之间有事进行询问要用“函”,上级答复下级的询问也要用“函”,面对如此情况,“函”岂能寥苦晨星呢?显然是被我们“遗忘”了!
把“函”从被遗忘的角落里解救出来,该是我们应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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