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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使用“公告”发布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化宁秘书 时间: 2013-9-24 00:30
标题: 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使用“公告”发布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吗?
【问题】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使用“公告”发布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吗?
【解答】 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如金融、工商、税务、物价、教育、卫生、司法、文化、房产、消防、土地、专利、科技、交通、市政、城管、环保、财政、审计……),不可使用“公告”发布应遵守或周知事项,但可使用“通告”。个人如有事需公开告知,可视情分别使用“广告”、“启事”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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