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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应选用何文种? [打印本页]
作者: 化宁秘书 时间: 2013-9-16 00:30
标题: 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应选用何文种?
【问题】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应选用何文种?
省属某盐业集团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土地规划局申请划拨土地扩建盐业职工医院,开始写的是《关于扩建职工医院所需用地的函》,结果被对方退回,要求改换“请示”方能办理审批事宜,该土地局这种作法对不对?
【解答】 不对。这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究其原因,有的是出于对公文处理的知识不甚了解,更多的是因为受文单位手握一定的审批大权,于是就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放在了不适当的位置上,故在行文时提出一些无理要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只能靠宣传学习,增强有关方面对公文知识的了解,自觉地按新《办法》的要求办事。盐业集团本是省属国有大型企业,与所在地的市土地规划局之间相互无隶属关系,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十三)项及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应当用“函”。所以此例中市土地规划局要求申请者用“请示”行文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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