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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型城镇化中的“三农”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农本杂说    时间: 2013-9-14 00:30
标题: 新型城镇化中的“三农”问题
苗冰松
(2013年9月3日)
    中央提出“四化同步”,四化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大趋势。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是其中的两化,两者相互关联,密不可分。为什么?城镇化,说简单些,就是改变农村、改变农民,让他们变得像城镇、像市民,或者说变成城镇、变成市民。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题中之义,是中国“三农”的一次翻天覆地的新变化。
    城镇化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像北上广深以及省会城市等大城市还会变得更大,仍然会是吸纳农村人口、中小城镇人口的主要领域。因为产业主要在大城市,大城市功能全、机会多、生活好,人口像水一样通过上学就业、外出打工等途径会源源不断地涌向大城市。中小城市也会有很大的空间和发展机会,会进入一个规模扩大、功能完善、产业聚集、辐射带动能力增强的健康快速发展期,但相比大城市而言,需要做的事情很多,需要强化政策的引导。稳大壮中扩小,增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比重,应当是新型城镇化的大方向。
    新型城镇化之于农业,就是一个转变方式的问题。现代农业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伴随,正在加快推进、渐行渐近。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首先是经营主体的变化,新型的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并不断壮大,家庭农场、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显著特点就是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其核心就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从以农户为主的自然人向以有市场主体地位的企业法人转变。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企业与企业、公司与公司来打交道,这种交道有各种法律法规来规范,说白了就是在同一套规则框架下做生意。法人与自然人在市场经济下打交道,困难会很多,也很难长久。以前的政策,多是试图调节法人与自然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虽有一定效果,但终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此,改造农业的经营主体,使他们具有法人的地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条正确的道路。现在,农户们也已经开始了自我改造。这是一条很长的路,但却是一条正确的路,沿着这条路一直走下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农业就会实现,因为现代农业最终要靠现代主体来经营、来实现。其次,现代农业是经营方式的转变。主体转变了,方式自然会变。生产、加工、流通,包括农业产前、产后的物资保证,都是企业行为,都通过规范的市场交易来实现,生产中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这就是经营方式的转变,就是现代的农业经营方式。新型的企业化经营、产业化经营,会大大改变农业的面貌。只有通过企业化经营,才能谈得上利润,只有有了利润,资本、科技才会进来,农业才会作为一个真正的现代产业来经营和运转。第三,是科技进步的转变。前几天看了央视一个食品加工方面的纪录片,里面谈到了薯条和蕃茄酱的加工生产过程,大面积的机械化种植、机械化采收,然后通过机械去除杂质、劣果、清洗、去皮、切条、高温去酶、炸制、冷冻、包装,到了快餐店后,只要复炸一下,鲜美的薯条就成了。蕃茄酱也是一样,从采收一直到出成品,全部工厂化生产。这是科技的高度介入,效率的高度提升,农业完善地完成了食品提供这一原始不变的功能,这就是现代农业。以上三个转变,就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现代农业的转变,是一种发展方式的彻底转变。
    新型城镇化之于农村,就是一个转型升级的问题。农村在我们的心目中,就是一个个小村庄,虽然宁静、祥和,但除了基本的生存外,基本上谈不上社会功能。就是说,城市居民所能享受到的社会功能与服务,这里基本都没有。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让农民过上比较现代化的生活,是用过去“移而就食”的方式,还是“生产自救”式地就地完善提升?我认为应当两种方式并用,而且以后一种方式为主,就是大力提升农村的社会功能。再往深说一步,就是按照城市社区的样板来改造提升村庄的,使之成为功能相对完善的农村新型社区,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这其中,小城镇应当作为重要的节点,来完成产业聚集和辐射带动的功能。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农村人口仍在大多数,未来从农村走向城市仍然是一个大趋势,但由此而来的社会问题不可忽视。农民就地、就近城镇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村庄社区化过程中,就会派生出一个新问题。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所谓集体,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村、行政村,有的地方细到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农村社区毕竟还是不同于城市社区,涉及到的事务大有不同。社区化后,村集体的功能一定会有所转化,甚至弱化,加上大量的农村人口外迁,人进了城市、城镇,户口仍在农村。这样一些涉及村集体的事务处理起来就会有很大的困难。比如,一些事务需要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现在有的地方凑齐这三分之二的村民,基本上是不可完成的难事。这就需要在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经营、实现形式上进行深入研究,在法律法规和务实操作层面上进行探索和创新,保证村庄社区化的顺利实现。
    新型城镇化之于农民,就是一个转换身份的问题。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非走即留,应当做到走的农民有保障、无牵挂,留下来的农民过得好。农民的财产,除了货币化的以外,很大一部分是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应当深入研究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办法,并且当前尤其要把政策设计的着力点放得更长远些,做到几代人后,这些农民的权益仍能像城市房产、存款、证券一样,占有、使用、处置有章可循,方便灵活,不受侵害。因此,应当探索农民物权、用益物权处置的网络化、信息化、市场化、远程化方式,方便农民操作。留下来的农民,应当从三个方面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一是继续从事家庭经营,通过提高科技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益;二是参与其它经营主体,取得工资性收入;三是通过生活社区化、社会化,改善生活条件,享受公共服务。
    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三农”面临着巨大变化,但农业的弱质产业、农村的弱势地位、农民的弱势群体这一现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很难有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在这个转型期中,政策的设计的取向很重要。应当多在放活、保护、长远上做文章,而不是短期地让农民把这个权那个权都交出来,对一些后续的问题不研究或研究不透。在这个方面如果处理失当,交出来的在一定程度上就有可能意味着永远失去,同时对农民拿笔钱进城的后续生存能力不应该估计得过高,有朝一日农民在城市中既过不下去而又回不去的时候,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毕竟在中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是最大的生活来源、生活保障,是农村农民稳定的根基本。因此,应当更加重视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研究在转变中、运动中、变化中和利益调整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长远权益的问题,应当重点研究收益大于风险、稳定性大于调整波动性、长期稳定收益大于短期收益、根本权益大于即期收益、农民自主可循环可回收的权益大于一次性不可逆不可持续的权益等等这些方面的政策措施,在高度的稳定中推进农村的新变革,做到归属清晰、稳而有序、调而不乱、退而能保。农村改革,稳中求进应当的主基调。


作者: 忧伤的布衣    时间: 2015-7-4 23:20
写的很好!!受教 非常的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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