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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群众工作要用好制度和组织平台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习时报摘记    时间: 2013-8-18 18:54
标题: 群众工作要用好制度和组织平台
   做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看家本领,但现在很多党员领导干部似乎已经疏于此道。不少地方一出事情,我们往往看到事情的解决不是群众满意各方称好,反而是愈演愈烈,无所措手足,非得等上级部门强力出手才能解决。为什么会如此?原因可以列出一长串,其中很有解释力的一个大背景是,整个中国社会正处于深刻的现代化转型进程中,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也受这一大环境制约,原有的一套工作方法在新形势显得不那么奏效。这就需要我们立足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思考,调整思路,找到适应现代社会的群众工作方法。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要用好制度化和组织化的平台渠道开展群众工作。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谓群众,并不是一个个孤立个体的叠加。人之为人,都在社会结构环境中生活工作。每一个中国人从出生开始,首先是家庭的养育,在农村或城市社区中成长,随年龄增长,入各类学校就学。成年后工作上进入党委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等组织中,生活中则可能是小区里业委会成员、老乡会同学会成员,还可能是哪个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兴趣组织中的一员……总之,是因为这些身份关系的交织构成了社会的大网络。因此,带给我们一个启示,做群众工作,不能只看到原子化孤立的群众个体,还要从这些关系脉络中去把握作为社会结构中的组织化的群众。所以,当开展群众工作的时候,就要特别重视那些制度化和组织化的平台渠道。实际上,当年我们党就是着力从那些工会、农会、老乡会、妇女协会等等组织,以及一些社会群体的有影响人物入手做工作,才有那么大的效果。
    这些制度化组织化的平台渠道,我们可以稍作梳理。
    在农村,做群众工作首先要依靠村民自治组织,以及村民大会、村代会等治理平台。很多领导干部感慨农村的群众工作不好做,诚然,一个个地去做群众工作确实难,而且,众口难调,很难拿出一个大家都满意的方案。这个时候,如果不是简单地用行政命令去压制和统一意见,比较好的做法,就是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让村民们自己商议出解决的方法。又或者,与村民代表去协商,提出方案放到村民代表会议甚至村民大会上去讨论通过。现在的村民自治,经过这么些年的发展,已经解决了村委会的选举问题,虽然说选举当中也还存在贿选、宗族势力把持等需要解决的问题,但选举无疑已成为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农村的政治生态。选举中暴露出来的很多问题,其实与选举之后的治理问题相关。村集体掌握资源越多的村,选举越激烈,也越容易出问题。如果村级治理也走集权化行政化的道路,不在村级议事平台——村代会和村民大会——上商定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情,而把村里归属集体但与每位村民相关的资源利益由少数村两委成员说了算,那么农村就始终治理不好。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发挥好村级自治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帮助建立村级治理议事的规范机制和平台。有了这样的机制和平台,农村的群众工作就有了可靠的途径和渠道,而不会感觉无从下手。
    在城市社区,情况相对复杂一点。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城市社区都处在以单位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之下,虽然也有所谓的“大院”与“胡同”这样的区分,但两者都处于行政体制严密控制下的管理格局,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所以,那时候做群众工作好做,只要通过单位就能做通,因为单位掌握了几乎所有的公共资源,个人作为依附离开了单位就无法生活。改革开放之后,“单位”体制的单一格局开始瓦解,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之后,很多人脱离单位而成为契约关系中的企业公司员工。尤其在这些年的房地产业兴起之后,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农村或者大院、胡同进入一个个小区当中,实现了自由居住的权利。小区这一新兴的居住形态虽然在城市中属于最晚近的形态,但却是增长最快影响面最大的形态。大部分小区中的居民是靠着契约关系居住在一起的陌生人,在解决公共物品持续供给的问题上,他们很有动力发展出“业主委员会”这样的自治组织。这就极大区别于原来的单位体制由行政等级来分配资源的做法。而在法律上,也已经承认了“业主自治”的原则,《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可以预见,在城市社区中,以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自治组织还会越来越多,这将会深刻改变城市社区的治理形式,即以政府主导单位把持的单一行政管理格局变为政府、市场、社会、自治组织等多方面共同参与协商互动的治理局面。党的群众工作也应当善于顺应这一多中心治理局面的出现,改变原来通过单位一极做工作的方法为协商各方,尤其通过自治组织商议决定问题的方法。
    还要学会通过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党的群众工作。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既是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支撑,也是公众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调要“深入推进政社分开”“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办医”“加强民间团体的对外交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等,这对于确保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按照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组织,与有关部门协商认可后,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的方式,民政部启动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9个省份下放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8个省份下放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4个省份开展了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试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规,在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的壮大发展,为党的群众工作提供了多种多样的组织渠道,借助于它们,可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有问题可以去找商会、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公益组织、同乡会等等社会组织协调,不用担心面临一盘散沙的原子化个人的状况。实际上,这也是建设有秩序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需要。
    做好群众工作还要充分重视公众参与协商议事的平台。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公众对牵涉到自身利益的公共事物的参与热情越来越高。很多决策,有没有公众的参与,决策实施后的效果大不一样。我们从这些年的很多地方公共决策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到,正是由于公众远离了公共决策的过程,导致了公众在心理上对决策的高度质疑,哪怕这一决策真是为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的利益。更何况,公众的参与远非可有可无,而是能改变决策走向使其更符合公众期待。一旦发生事端后再去做群众工作,在群情激昂当中效果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远不如在事前通过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等方法鼓励群众参与,有效消弭质疑,这样的方法才是出力小而收效大的方法。在这方面,各地已经有很多很好的经验,如浙江温岭的参与式预算,就是让群众参与到地方政府的预算方案决定中来,把民意与地方和乡镇的人代会决策结合起来,起到了更加科学反映民意和获取群众更大程度认同的效果。
    总结起来,用好这些做群众工作的制度化平台和组织化渠道,取向上都是朝着更加科学和民主的路径。科学可以提高效能,民主能够提高认同,两者结合,既能扩大群众要求的参与,又能提升参与的效果,群众工作就能借此找到真正得力的方法。作者:王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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