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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正确使用机关代字?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3-7-27 17:23
标题: 如何正确使用机关代字?
网友问题:9 o8 I8 s& Q. G- `* w, O' _

* G: e; u! A7 }0 k今天我在文书室发文的时候,突然领导问我该文件为什么要用党发,而不用党办发?我着实被这个问题愣住了。在此,我想请教各位老师,党发、党办发、党委字、党办字这四个机关代字如何正确使用?急盼各位老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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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照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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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文字号如何规范的问题,以前也曾解答过。长期以来,发文字号纷繁复杂,至今五花八门,而公文著作中的阐释也往往不尽一致。新《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这可以理解为发文字号的“三要素”)。机关代字和年份中间常用的“发”字,既代表发文的意思,又起着联结词的作用。实践中,一般多用“呈”“发”“函”三个字来联结机关代字和年份,分别代表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有的用“函”联结并不只代表平行文,而是代表信函格式)。一些较大机关的下行文,即使在同一时期也不一定专门使用一种发文字号。在许多公文中,会看到用“字”联结的情况。这多表现在发文数量较多的大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公文中。对“发”和“字”的使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从常用的基本的发文字号来看,“发”一般在机关统发文中使用;“字”一般在机关的部门分类文中使用。鉴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一些非基本的发文字号是否规范,还有待于实践检验或由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可以肯定的是,衔接不当、乱加赘字如“地劳[19××]378号”“内归(××)字第405号”和错用“字”字,如某政府的发文字号“×政字〔2008〕号”以及“发”“字”并用,如“××发字”结构、“×发×字”结构等等,应属于不规范的情形。 + W! l$ _  V# c( R/ w; @
    因不知你单位具体情况,只能笼统答复您。就一般党的机关而言,发文字号可用“×党发”和“×党办发”,而不必既用“×党发”和“×党办发”,又用“×党委字”和“×党办字”。有的党的机关,发文字号中不体现“党”字,而在行政公文中体现“政”字,如“×发”代表党委行文,“×政发”代表行政行文,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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