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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票决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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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长安老耿
时间:
2013-7-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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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票决制办法(试行)
干部任用票决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任用票决制,是指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未与会的党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条 党委会讨论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四条 干部任用票决制的范围:局党委管理干部的提拔任免、平级调整。其中:机构改革时干部的重新任命、军转干部安置、局级领导兼职、干部挂职锻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等任免事项,不实行票决制。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任用干部表决票(以下简称表决票)上的人选顺序按姓名笔划排列,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
第六条 干部任用票决制的程序:
(一)介绍干部任免调整方案。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与会人员讨论审议。将干部任免调整方案等有关材料发给与会人员,组织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就具体人选、拟任免职务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一人、监票人一人,从列席会议的非党委委员等人员中产生;
(四)投票表决。投票前,由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密封表决票。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可在现场写票投票,也可在设立的写票处写票投票;
(五)现场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现场唱票、计票,并公布得票情况;
(六)宣布票决结果。党委书记现场宣布票决结果,计票人、监票人将表决票密封;
(七)宣布任免决议。任免决议按票决结果即同意票超过与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党委书记现场宣布任免决议。
第七条 票决结果一年之内有效,可多次使用。对不同意票、缓议票超过半数的拟任免人选,一年之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免职务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八条 实行票决回避制度。讨论票决干部任用,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第九条 对未经民主推荐的拟提拔人选不进行表决;对未经组织考察和未出具廉政鉴定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未查清楚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在拟任免人选被否决后而临时提出的人选不进行表决。
第十条 表决票、票决情况统计等材料,应当归入干部文书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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