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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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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海一栋
时间:
2013-7-1 22:17
标题:
请示的特点
1、请示应做到一文一事。《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即一个请示只能有一个请求事项,而不能有多个请求事项。这是因为,多个请求事项会给上级机关的批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缺乏针对性和单一性,导致请求的事项不突出、不明确,不利于所请求事项的及时解决。另外,若请示的多个跨部门、跨领域问题,也给上级机关指示和批准带来了公文处理上的难度,影响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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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请示若有多个主送机关叫多头请示,多头请示会使受文的多个上级机关不便于批复,或者说无法批复。尤其会造成批复的结果不尽一致,容易把问题做成“夹生饭”,从而延误了问题的解决。《公文处理办法》还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请‘请示’”。这是说,一般情况下,请示不宜向上级机关的领导者个人行文。当然,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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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示的事项应当力求明确、简洁。请求上级对什么问题作出指示、要求批准什么事项,必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拖泥带水,不知所云。否则,上级机关很难做出指示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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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越级请示。在过去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曾有这样的规定:原则上不能越级请示,确因需要越级请示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机关。在修订后的《公文处理办法》中删除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不允许越级请示。这是由各级机关的职责路线和职能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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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示不能同时抄报下级机关。请示虽然是正式公文,但不能抄报下属机关。这是由请示的性质所决定的。请示属于上行文,在尚未得到上级机关指示或批准前,不宜将尚无定论的事项告知下级机关。假设已经告知了下级机关,而又没有得到上级机关的指示或批准,就会在下级机关造成思想上或政策上的混乱,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动荡。尤其是涉及职工待遇、福利、工资、奖金、保险、劳保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请示,更应注意把握这一点,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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