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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 [打印本页]

作者: 香草天空    时间: 2013-4-7 00:35
标题: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
   “所谓‘生态智慧’,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人对自然的态度问题。”[1]而人们如何对待自然,最终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自然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古往今来,人类一直试图正确地解答这个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就蕴藏着许多生态智慧。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文化所蕴涵的生态智慧中发掘出对现代生态环境保护有所启迪、有所裨益的东西。
    一、自然本体意识
    蔡钟翔先生对中国传统文化“本体论”的界说是:“‘本体’是指宇宙万物的本原或是最高的抽象存在。‘本体论’则是探究宇宙万物存在的终极根据的理论。”[2]中国传统文化在审视思考人与自然关系时,给予自然以十分重要的地位,以致将其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本体。道家就用有与无、始与母、一与二、阴与阳的对立统一关系,表达了自然界内部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的统一性。尽管它也讲人在自然界中的独特性与作用,但更强调的是自然界内在的因果联系,人类最理想的生存、生活方式就是无为而自治、顺天以养生。儒家在自然界自身运动规律及内在动因的认识上与道家并无本质差别,只是相对强调了人类活动主体能动的一面。《周易》的基本观点就是利用自然万物的变化可服务于人们的生活但又不能过分,主张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加以协调顺应。荀子虽然说过类似“人能胜天”的话,但前提却是“天行有常(规律)”,所谓“天人交相胜”的基础是人类认识和遵从自然界的规律。因而,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的客观性相对于人类的能动性要重要的多。古人云:“与梅同瘦,与竹同清,与柳同眠,与桃李同笑,居然花里神仙。与莺同声,与燕同语,与鹤同唳,与鹦鹉同言,如此话中知己。”(陆绍珩《醉古堂剑扫》)这是人的生命和大自然高度契合的境界,充分体现了人类和自然的共鸣。
    二、生态伦理意识
    生态伦理意识是指基于人与自然互利共生、同荣共存的生态关系,主张把人类伦理观念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承认有生命和无生命的各种自然物生息或存在的权力和价值,反对人类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霸道行为,主张建立起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伙伴关系。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意识,从道家的崇尚自然出发,从儒家的仁义思想出发,从释家的宗教不杀生的观念出发,从而萌生出对自然界及其存在的爱惜观念。道家认为,任何动植物无论在人看来多么渺小多么卑微,都有自己存在和延续的理由。“彼至正者,不失其性命之情。故合者不为骈,而枝者不为岐;长者不为有余,短者不为不足。是故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庄子·骈拇》)。庄子在这里通过凫胫虽短,但不是不够,鹤胫虽长,但不是多余,来强调自然界万事万物一切都要顺其自然。如果一定要改变它,那就会破坏自然,损害本性,这不是圣人应该做的事。他们主张让万事万物按其内在本性生存,人类不要随意干预。儒家一方面极力称赞自然界化育万物的大德,认为天有无限的仁德,天地交感才有生命的形式,才有人类的生存繁衍、代代相续,自然对人类有母体之德;另一方面坚决主张人类要“厚德以载物”,要有“爱生爱物”之德。《论语》说孔子:“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意思是说,孔子钓鱼,不用大网;打猎,不射还巢和栖息在树上的鸟。这体现了孔子对弱小动物的一种尊重和仁爱。在儒家传统中,始终是以孔子所代表的这种仁爱之心去对待万物。可见,儒道两家都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自然界及存在的价值意义,对人类活动做出了道德限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生态伦理意识可称得上最早的生态伦理学。
    三、生态经济意识
    对自然资源的肆意掠取,其结果必然导致对各种自然资源的滥垦、滥伐、滥牧、滥采等掠夺性开发。只有以生态经济意识确定各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才能保证物质生产和生态环境再生产的顺利实现、协调发展。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已提出了许多在生态经济方面的精辟观点。比如,春秋时齐相管仲说:“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菜,不可以为天下王”(《管子·八意识》),这是因为山泽林薮是“天财之所出”,“天财”者,自然资源也。也就是说,只有保护好山林川泽中的自然资源,人们吃的用的东西才不会缺乏。由此可见,保护生态环境是为了防止资源的匮乏。“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国虽充盈。金玉虽多。宫室必有度;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财而成也”(《管子·八观》)。这里管仲的生态环境保护有着明确的指导思想,那就是,保护生态资源,从而使生态资源能够永续利用。战国时的荀子也有一段著名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言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鲸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约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天,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财也”(《荀子·王制》)。此外《吕氏春秋》中的所谓“四时之禁”,《淮南子·主术训》中有关保护生物资源的“先王之法”,都是与经济持续发展的目标紧密相连的。
    四、生态法制意识
    自然生态系统有其固有的运行规律,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一旦背离了自然规律,必然要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然而,人们有时出于私利或出于无知,置自然生态规律于不顾,贪婪地掠夺自然,从而损害他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因而,需要以法制手段和法律形式,强制人们遵循自然生态规律。我国古代生态法制意识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以时禁发”,保证人们按照自然时节变化生产与活动,具体管理手段是设置官方机构和制定法令。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机构。《周礼》记载,先秦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山虞  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泽虞负责制定保护川泽鱼资源的政令。林衡、川衡分别为山虞、泽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林麓、川泽,执行禁令,调拔守护林麓、川泽的人员,按察他们守护林麓、川泽的功绩,赏优罚劣。据<<旧唐书>>记载,唐朝虞部的职责除了管理山林川泽以外,还兼管京城街道绿化、打猎、苑囿等工作。明朝虞衡清吏司管山泽采捕、陶治之事。可见,虞、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我国是最早制定环境法律的国家,我国古代保护环境法令与规定往往以律、禁令、诏令等形式出现,有的是综合性的,有的则是特为某一目的而作出的专门规定。据先秦古籍记载,早在夏朝便有这样的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这即所谓“禹禁”。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最早和最典型的是《秦律》中的《田律》。据《田律》中记载:“春三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下诏说:“令三辅毋得以春夏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我国古代历代王朝所采取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是出于保护珍禽异兽、山林川泽,特别是为防止生物资源的进一步破环的目的。这与今天我们环境保护的出发点是相近的。                                 
    五、生态审美意识
    生态审美意识是人们对于生态现象的审美价值和生态美的认识、感受与理解,它决定着人们对于生态现象、生态环境的审美评价、审美态度。与古代西方相比,中国先民很早就与自然建立了亲和协调的审美关系,并且善于赋予自然审美以丰富的精神内涵。我国古代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审视上,以一种自然美、纯朴美的审美观来审视自然生态环境,重视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崇敬大自然,热爱大自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很重要,很突出的表现就是“自然”成为人们审美的最基本的准则,自然美高于人为美,人们常用“自然”去品评人物,去品评艺术作品。我国古代这种自然、纯朴的生态审美意识,在我国古典文学作品中有充分的表现。如晋代陶渊明的“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唐代李白的“清水水芙蓉,天然去雕饰”,王维的“木末芙蓉花,山中发红萼。涧户寂无人,纷纷开且落”等诗句,无不流露出一种自然、纯朴的生态审美意识。“优美的山野令人心旷神怡,它使我们的精神从人生的忧愁中解脱出来,赋予我们以勇气和希望。奔流不息的大河,使僵化思维活跃起来,得以扩展死板的思维范围。郁郁葱葱的大森林还诱发出对万象之源——生命的神秘感,唤起对生命的尊重意识。”[3]这意味着,大自然不仅是人们的衣食父母,而且对于培养人们的审美心胸和高尚情怀以及健康人格的形成,都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珍贵价值。

    参考文献:
    [1]樊美筠.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生态智慧——以美学为例[J].中国哲学史(京),1998,(3):19-26.
    [2] 蔡钟翔.中国古代的文艺本体论[J].文艺理论研究,2001,(1):4
    [3]池田大作.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人学与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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