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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应着力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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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习啦
时间:
2013-3-11 00:14
标题: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应着力三方面
目前,公务员职业道德已经列为公务员管理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但如果认识上存在误区,则会给具体实践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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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是一种“底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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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种职业都有其特定的评价标准和行为规范,比如,医生救死扶伤,教师教书育人,司机保证乘客安全、准时抵达目的地。从事什么职业就按照那个职业要求的规范行事,这是起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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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强调“起码”二字,是因为对职业道德的理解有误区。不少人一谈到“职业道德”就以为是很高的标准,一般人很难达到,只是少数人可以达到;就以为是要大家加班加点、舍己救人、捐款献血。并不是说不鼓励、不提倡这些行为,而是说这些不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否则,会混淆职业道德标准和“先进模范”标准,甚至会降低“先进模范”标准。比如,报纸经常刊登这样的“先进事迹”:某某幼儿园阿姨从不打骂小朋友,从不接受小朋友家长的礼金或购物卡;某某大学教授,坚持给本科生上课,当社会讲学和学校授课发生冲突的时候从不调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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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职业道德或者说相应的行为规范,只是对从事这个职业的人的“底线”要求,换句话说,你在这个行当就得按照这个行当的规矩办事,你吃这碗饭就得对得起自己拿的这份工资,尽心尽力把本职工作做好。这是很朴实的道理,也可以说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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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业道德有“普适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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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业道德属于职业道德这个大概念下的子概念,首先必须反映职业道德的一般规定,也就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但由于前面有“公务员”三个字,所以和其他行业相比,公务员职业道德又有其特殊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容是: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有人说,这几个方面要求太高,很有“中国特色”,意思是别国不是这样要求的。这是需要澄清的另一个认识误区。比较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标准会发现,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意思还是这几个方面。甚至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在中外历史上也都提出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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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古今中外都具有相似性?因为只要有公共权力,就有履行公共权力的人员;只要有公务人员,就要限制和约束他们的行为。公务人员和其他职业的人员最大的不同,是前者手中握有公权力。权力会使人傲慢,使人疯狂,会使“公仆”蜕化为“主人”,会被用来攫取个人的利益,从而使权力异化。公务员职业道德就是针对这一根本问题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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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职业道德属于“底线”伦理,对于公务员来说,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就是其行为的底线或者说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个人觉得自己不喜欢这个活儿,干不了这个活儿,受不了这些规矩的约束,觉得工资太少,待遇太低,可以辞职。但不能利用职业身份去谋取法定待遇以外的东西。问题就在于,一些人没有其他本事,干不了其他的事情,所以他不愿意放弃公职岗位。但他发现,自己手里没有其他资源,但多多少少拥有一些权力,可以用权力换取希望得到的东西,于是就出现了权钱交易现象,出现了吃喝卡拿要现象,出现了乱作为以至胡作非为现象。还有一些人觉得待遇不高,但工作安稳,没有明显差错不会被辞掉,所以就尽力少干活儿或不干活儿,于是就出现了“散懒庸”现象,出现了不作为、慢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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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需要“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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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业行为与公共权力紧密相连,其职业道德比其他职业要求更高更严,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也必须有特殊的机制、特殊的路径。这些机制与路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外在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约束,内在的个人良心和道德感的指引和警示,换言之,就是他律和自律、外约和内约。从现实需要来看,应该是他律在前,自律在后;他律为主,自律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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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强调这种先后、主辅次序,是因为存在着认识上的又一个误区。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认清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结果在治理导向上出现了偏差。许多人是这样理解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属于道德范畴,而道德属于个人认识和个人实践的问题,因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式主要是唤起公务员的认知和良知,使之自省自律。这实际上还是沿袭了传统的“修齐治平”思维。中国古代也曾对官员有各种要求,许多要求和现在近似,但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大家都心知肚明。没有制度保障的戒律是没有通电的高压线。反观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建设,会发现一个基本的规律或趋势:将公职人员的道德建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这就是所谓行政伦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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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外在机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严密的制度,第二是严格的执行,第三是科学的评价,第四是科学的选任,第五是必要的保障。这方面的实践不用说西方国家,只说说我国的香港。为了避免公私利益发生勾连,香港实行利益申报制度,10多万名各级公务员都必须如实申报接收的礼赠、持有的物业和公司股权,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处。“防止利益冲突”已经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这意味着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将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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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务员个体角度看,职业道德建设包括三方面要求:第一,提高对职业道德的认知水平。尤其要强化“底线”意识,即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突破“底线”就是失职。第二,把握公务活动的基本标准。在制度尚不健全完善的地方和时候,在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怎样衡量、如何处置自己的行为?标准只有一条,即坚持公共、公平、公正标准,坚持以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为标准。不能基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的考量而采取行动。第三,克服“环境决定论”。不能把职业道德问题归罪于外部环境,推卸自己的责任。因为在你的眼中,别人是环境;而在别人眼中,你也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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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只要认识正确、措施对路,我国的公务员职业道德一定会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作者:曾峻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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