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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老秘网市劳务派遣工情况调研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决策参考    时间: 2013-3-8 16:46
标题: 我老秘网市劳务派遣工情况调研报告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员工派往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派遣机构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雇佣关系。劳务派遣是招聘与用人相分离,即劳务派遣机构“招人不用人”,而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市统计局于2012年下半年,在三明市区、永安市、沙县、宁化、大田、泰宁、明溪、建宁抽取了35家劳务派遣人员较多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进行调研,涉及劳务派遣人员6848人,占全市城镇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的65.9%。
    一、我老秘网市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中,劳务派遣人员达12136人,同比增加5934人,增长达95.7%,大大高于同期全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10.5%的增速。
    (一)岗位分布:
    被调查的35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中,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分别为6230人、511人、107人,分别占劳务派遣工总数的91.0%、7.4%和1.6%。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绝大多数在生产或经营一线。
    (二)人员组成:
    从劳务派遣工来源看,下岗失业人员1028人,占被调查的劳务派遣人员总数15.0%;向非农转移的农村劳动者1870人,占27.3%;城镇其它劳动者3950人,占57.7%。
    (三)文化程度:
    从文化程度看,大学本科516人,占被调查的劳务派遣人员总数7.5%;大专1534人,占22.4%;中专、技校、高中2507人,占36.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2291人,占33.5%。
    (四)收入水平:
    从2012年上半年月平均工资看,1501-2000元的有2258人,占33.0%,比重最大。
    (五)较高学历及较高工资者岗位分布:
    本科学历的516名劳务派遣人员中,信息传输业就有309人,占60%;银行业有122人,占23.6%。4001元以上的较高工资的258名劳务派遣人员中,银行业有198人,占76.7%;信息传输业有27人,占10.5%。
    二、劳务派遣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普遍存在超“三性”用工
    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以下简称“三性”规定)。然而,目前不少企业、事业单位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扩大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范围和要求。如邮政业、信息传输业、银行业等行业在邮递、营业窗口或柜台中大多数使用劳务派遣工;事业单位如某县医院有54.9%的护士是劳务派遣人员。
    (二)多数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职工在经济待遇上存在差别
    调研数据显示,83.4%的劳务派遣工在缴交五大社会保险时按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缴交,45.3%的劳务派遣工无住房公积金,40.0%的劳务派遣工无年终奖,且在有住房公积金、年终奖的劳务派遣工中,大部分劳务派遣工的住房公积金、年终奖标准低于正式工。
    (三)民主权利较难实现
    调研数据显示,43.3%的劳务派遣工未加入工会组织,54.3%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未吸纳劳务派遣工进入职代会。由于被认为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大部分被派遣劳动者本应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加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权利都较难实现。
    (四)劳务派遣工普遍缺乏归属感、稳定感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劳务派遣工却不能享受这样的待遇和保护。与正式工相比,被派遣员工容易产生失落感和被歧视感,大大影响工作积极性。我老秘网市一些企业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调研数据显示,已有57.1%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开展优秀劳务派遣工转制工作,但“转制”比例太低。如2009-2011年某企业三年共转制5名优秀劳务派遣工,仅占该单位劳务派遣工总数的5.3%;某公司三年共转制16名优秀劳务派遣工,仅占该公司劳务派遣工总数的3.4%。
    (五)政策法规不完善或配套措施缺失,没有建立起规范劳务派遣的社会监管体系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企业缺乏具体而有效的约束措施。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制订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对劳务派遣进行引导和规范。如前面所述的企业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标准远低于正式职工,没有对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等。同时,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准入条件过于宽松,政府对劳务派遣机构缺乏监管,造成了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
     三、有效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制定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措施
     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建议由市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研究制订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条款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针对“三性”规定,确定具体的细化标准,既明确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范围和种类,又明确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范围和种类。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更加详细可行的规定,以解决对劳务派遣工的不公平待遇等问题。
     (二)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会监管机制
     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对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人数、办公条件作出规定,并实行经营许可审批。对新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后才能注册。建议建立劳动风险保障金制度,以保证劳务派遣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常规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劳务派遣企业违反政策法规的做法予以纠正。
    (三)建立双向管理的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管理模式
    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要及时将劳务派遣工吸收入会,并与用工单位工会签定工会会员代管协议,将会员交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参加用工单位工会活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主要负责代表劳务派遣工与用工企业协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报酬待遇,协调解决劳务派遣工的合法诉求;明确用工单位的工会,主要负责组织劳务派遣工参加各项工会活动,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劳务派遣工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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