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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立督办制约机制是办好政协提案的关键 [打印本页]

作者: 学文    时间: 2012-11-2 08:17
标题: 建立督办制约机制是办好政协提案的关键
   
  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笔者通过学习,谈点学后之感,以抛砖引玉。

  一、《意见》提出: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并逐步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笔者认为,不断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是我国新时期办好政协提案工作的关键,建议:在界定职责、明确办理提案主要责任人的基础上,把督查机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督查机制至少由两个层面组成,其一,由党委政府的督查室、政协提案委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专家、绩效考评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日常督查工作小组,根据《意见》提出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并出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工作评价考核量化标准”,由日常督查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并将督查过程中所掌握到的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政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并把完成的好坏按一定比例计入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当年的绩效考核的得分;其二,由政协提案委牵头,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抽调专家、委员和提案者组成评议小组,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政协委员民主评议部门、单位办理政协提案量化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和部门进行现场的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除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政领导汇报外,按一定的比例计入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当年绩效考评的得分。为提案办理的督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纲性支撑。

  二、《意见》提出:政协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质量,加大提案审查工作力度,完善提案分类办法,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健全委员提案遴选机制,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用其他方法转送有关部门参考。强化政协组织内部提案融合机制,减少重复提案。建立健全提案质量评议制度,完善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完善提案内容及答复意见公开机制,加强政协组织提案工作机构自身建设。

  本人认为,《意见》提出的 “发挥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新时期办好政协提案工作的重点,对办理好提案工作起到助推的作用。建议:在不断提高提案质量的基础上,调动政协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提案整合、重点提案遴选的关键。政协组织的提案委要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一道,探索并制定“提案分类及遴选的细则”、“提案答复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优秀提案以及优秀提案办理评选标准”等,在实践和创新中不断增强政协组织自身的造血功能,并源源不断地为提案办理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

  三、《意见》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进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取得的进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本人认为:这是新时期办理好政协提案工作的不竭动力和源泉,对办好政协提案工作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建议,各地的主流媒体,应根据《意见》提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开辟“政协委员与提案办理”专档,大力宣传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政协组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果,宣传办理政协提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范例,让人民群众触摸到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及其所提提案的心脏和脉搏,听到他们符合实际的客观、公正、合理的声音。

  总之,做好新时期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仅要从提高对提案办理的认识入手,增强政治责任感,同时还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作为切入点,通过建立健全提案办理督查制度,加强政协组织的自身建设,形成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才能实现。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廖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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