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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aimarforever    时间: 2012-10-17 10:29
标题: 如何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如何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显现。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解决基层群众矛盾纠纷,促进群众增收致富,我对小礤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小礤村是地处永隆乡东部的山区村,全村土地面积1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057亩,山地面积16700亩。村部距圩镇约8公里,距县乡公路8公里。全村有7个村民小组,8个自然村落。
    全村总户数249户,总人口1201人。全村有土坯房住户166户747人,人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315人。居住在深山区的有28户124人,还有20户地质灾害隐患户。全村有农村五保户8户,优抚对象8人,留守老人67人,留守儿童及学生168人,残疾人83人。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各项社会事业的强力推进,必然伴随着各种矛盾纠纷的产生。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两方面的特点和趋势。一方面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随着县域经济发展的加速,城市经营理念的转变,因征地拆迁、土地调整、村务管理和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纠纷不断发生,矛盾纠纷牵涉面广、调处难度大。许多群体性纠纷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另一方面是矛盾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及隐性化,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如:麻地钾长石矿山修路欺占用7户农户水田、因开山公路的黄泥冲击粮田被淹没纠纷等问题;以及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相应地造成了农村建房的增多,如危旧土坯房集中安置点的地皮安置问题,所牵涉到的采光、取水等相邻权与农村固有风俗习惯的冲突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而这些纠纷又明显的带有“隐性”的特点,带有一定的偶发性,不容易在第一时间发觉和及时调处。因此,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妥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稳定、共建和谐社会。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视不够。
    一是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监督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级监督一级长效机制;二是未建立专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队伍;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未形成联动,往往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山林、边界、征地、搬迁补偿等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
    (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不够。
    许多职能部门不能够及时积极地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农业部门调处,山林纠纷归林业部门调处,赡养、抚养纠纷归民政部门调处,劳资纠纷归劳动部门调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三)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
    一是有机构无专人负责,村、组仅限于组织一些定期的排查工作,结合实际和形势主动开展专项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的很少。一般都是由乡统一安排部署后,才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这样的排查调处方式,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起不到预防遏制作用,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二是村干部工作任务繁重,疲与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乡中心工作,用于解决矛盾纠纷工作时间有限,工作方法简单,集体凝聚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说服力差。大部分群众法制观念不强,遇事盲目行事,极易导致矛盾扩大激发。
    三、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从村调处矛盾纠纷的类型和存在的问题来看,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如不及时地排除、化解和妥善处理,久压积蓄之下的矛盾纠纷会迸发出来,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以致于引发材夜思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要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效,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为减少矛盾纠纷发生控制源头
    各级部门能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决策,是衡量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面。事实证明,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决策不准甚至失误造成的。为了有效防止决策失误,从源头上控制矛盾纠纷的产生,决策中应首先牢牢把握三个基本原则:即决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看能否体现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看群众愿意不愿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是否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看政策措施什么时候出台合适,广大群众能否承受,能否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其次,严格三个基本程序,即深入调查论证,提供决策依据;开展专家咨询、民主协商、听证等,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议事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再次,坚持以人为本,慎重决策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尤其在村舍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增收减负、扶贫开发、社会保障、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安排等民生问题的决策上,坚持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指导,始终把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放在第一位,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及时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扩大民主参与程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政策不完善、决策失误产生的矛盾纠纷,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健全完善基层调处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筑牢基础防线
    从实践看,大量矛盾纠纷的积累,主要由长期以来基层调解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不到位,任务不落实造成。因此,我们要突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者有机结合的基层调解体系建设,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互相配合、调处到位、共建和谐的长效调解机制。一要健全行政调解体系。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巩固提高县一级、着力加强乡一级、规范完善村一级、延伸发展组一级的思路,建立由党组织牵头、多个班子齐抓共管、其他组织配合的行政调解网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中的作用。二要健全规范人民调解体系。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构建乡、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与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平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三要完善司法调解体系。通过加强司法所、派出所标准化建设,强化司法所的调解职能。全面推行就地受理、就地调解、就地审理、就地处理结案的办案原则。
    (三)建立目标责任管理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领导保证
    化解矛盾纠纷,共建和谐社会,领导是关键,机制是保证。我们要把健全、落实各级领导的责任管理机制作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关键来抓,保证目标任务的落实。一要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维护稳定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领导干部“富一方群众,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和意识,提高维护稳定、调处矛盾、处理突发事件、共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二要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应当实行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制度,及时总结报告上月治安状况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研究重大疑难、跨村组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保证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三要落实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坚持认真调处、重在预防的方针,完善正常时期、重大节日、特殊时期不同要求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矛盾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排查、回访力度,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化解、被动调处转向主动预防。四要坚持落实包案调处机制。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对所有矛盾纠纷,都具体落实到基层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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