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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拟制“管理办法”在体例上应当注意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房山秘书    时间: 2012-9-23 08:09
标题: 拟制“管理办法”在体例上应当注意什么?
  近日,我公司拟制发“×××管理办法”,请问该类公文的写作在体例上应注意什么?! G) A1 E5 C7 U8 _( M0 o& P$ X% j

/ C$ _4 J5 _" W; x3 w   答: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范、制度等通常称为法规性公文。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总则部分,用以说明制发公文的缘由、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分则是公文的主体,实质性内容和要求都在分则部分集中表达,是写作的重点所在;附则是公文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作补充说明以及交代执行要求。法规性公文通常采用通篇章条式的写法。对于企业制发的“××× 管理办法”,一般不分章,直接采取分条、款、项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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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范、制度等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通用文种,因此不能作为独立的公文。一般需通过“通知”或“令”作为载体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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