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 U) U/ |& [1 U9 B. D' l* n0 n 答: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范、制度等通常称为法规性公文。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总则部分,用以说明制发公文的缘由、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分则是公文的主体,实质性内容和要求都在分则部分集中表达,是写作的重点所在;附则是公文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作补充说明以及交代执行要求。法规性公文通常采用通篇章条式的写法。对于企业制发的“××× 管理办法”,一般不分章,直接采取分条、款、项的写法。 ( K0 S$ k; v g! n, b5 W/ U, ^4 t. X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范、制度等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通用文种,因此不能作为独立的公文。一般需通过“通知”或“令”作为载体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