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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北仑区综合执法改革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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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仑秘书
时间:
2012-9-18 20:29
标题:
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北仑区综合执法改革路径研究
十六大以来,加强社会管理逐级上升为国家战略。特别是近两年来,国家加快推进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布局,浙江省、宁波市密集出台了工作部署,“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当前热门关键词和热点问题。行政执法工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社会管理中起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范畴。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维度下,系统梳理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来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社会管理中所处的方位,分析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探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比对国内其它地区行政执法改革先行经验,形成具有北仑特色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路径选择,对积极推进北仑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一)加强社会管理成为国家战略。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逐步积累了管理社会的经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步推进,特别是十六大召开以来,我国加强社会管理进入了一个更加自觉的阶段。2004年9月20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布局作出了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就强调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期间,总书记又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正式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2011年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坚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9月28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不断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科学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和国家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浙江省以及宁波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布局。浙江省、宁波市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密集出台决策,加快推进工作布局。2011年6月14日,浙江省十二届九次全会紧密结合浙江“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研究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2010年,宁波市被列为全国、全省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2011年8月2日,宁波市委下发了《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要求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积极构建新型社会管理体系。
(三)综合执法改革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处的方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宁波市开展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项目之一。2010年10月,市委市政府领导专门在市委常委会上提出北仑开展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的要求。2010年10月21日,宁波市城管局印发了(甬城管〔2010〕180号)《关于创新和完善现代化新型城市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以健全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建立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执法工作责权关系,按照依法行政、权责落实的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工作模式。北仑区区委陈利幸书记在我老秘网区社会管理创新动员大会、区委六届八次全会上提出创新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要求。2011年8月5日,在北仑区委六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区委书记陈利幸强调,“全区上下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正确把握和积极应对当前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着力在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新体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形成示范经验,带动社会管理创新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二、当前北仑区行政执法体系现状及存在的弊端
目前,北仑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共83家,其中法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区级行政机关共30家;法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局派出机关共3家;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的下属派出机构共19家;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单位共14家;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组织共2家;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单位共13家;国土资源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2家单位为市局派出机关,在北仑行政区域内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办理等执法职责,但需以市局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属于日常监管和处罚案件承办的执法主体。
作为宁波市的一个行政区域,我老秘网区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集中在区级层面,执法重点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大领域,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为“以条为主”的分散形专业执法体制。2001年起,开始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7+1”模式,即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7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定给新组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统一行使。2005年,北仑作为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四个试点单位之一,探索执法重心下移,将计生、安监、民政、国土、规划5个部门的24项行政执法权由乡镇(街道)作为承办主体行使,但由于法律约束、体制制约等原因,实施效果不够明显。多年来,我老秘网区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执法职能,为北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从体制机制上分析,当前行政执法体系存在着如下深层次弊端:
(一)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职能交叉。横向部门设置职能交叉,现行行政机构设置是一个法规确立一个执法主体,一个执法主体设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建一支队伍。长期以来执法队伍五花八门,职权划分不清,交叉重叠。纵向机构设置叠床架屋,市、区、街道(乡镇)多级执法队伍层层设置,而管理职能却相同或相似。一条马路多家管,一起违章多家罚,造成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既增加了执法成本,又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还造成了某些领域的执法混乱,“几十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扰民”、“伤民”现象屡见不鲜。
(二)行政执法力量分散,效率低下。各条线行政执法队伍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管理不见效,事倍功半,效率不高,行政执法资源浪费。而许多违法行为特别是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却往往涉及多部法规、多个执法主体、多支执法队伍,造成了“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局面,政府投入大量人财物力,消耗在无休止的突击性整治、临时性联合执法活动中,城市面貌却长期处于“脏乱—整治—再脏乱—再整治”的恶性循环中,很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三)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管理缺位。由于执法力量主要集中在市、区两级,市、区级队伍因力量不足而管不到底,街道(乡镇)级队伍因力量有限而管不到边,而现在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难点又落脚在街道(乡镇),街道(乡镇)级执法主体相对缺少,形成基层违法发生率较高的问题 “有权管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管”,许多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
(四)执法与部门利益挂钩,变相谋利。由于多年来采取行政机关审批权与处罚权基本合一的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与利益没有完全脱钩,有的行政机关把执法当成部门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有利的事情争着管,相互争权,竞相处罚,造成执法乱作为;执法风险大、利益小及无利的事情互相推诿、踢皮球,造成执法不作为或慢作为,形成管理“真空”、“缺位”,甚至滋生fubai。
(五)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陷入困境,停滞不前。我老秘网市统筹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已经历时9年,从2002年队伍组建到现在,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的执法权大部分仍旧分散在各个部门,职能交叉、相互推诿、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体制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宁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管理需要。并因体制机制不顺畅、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保障缺失等原因,使现有城管执法队伍在社会管理中难有大的作为,反而经常成为暴力抗法、群体材夜思等负面新闻的主角。
三、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迫切需要,对加快建立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就北仑来讲,要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走在全市、全省前列。要把北仑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性、现代化滨海宜居新城区,既要加快经济发展,也要加快社会进步;既需要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更需要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使经济与社会真正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行政综合执法,能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序的生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全区各级党委、政府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全局工作的视角,深入研究北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特征,更好地统筹抓好经济发展这一硬道理与和谐稳定这一硬任务,切实把行政综合执法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化水平。
(二)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需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社会管理创新与基层政府的行政综合执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行政综合执法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在当前北仑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民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的重要时期,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增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不断涌现,给社会管理创新带来新的困难与压力,新的挑战与考验,要求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开展有效的工作。而在新形势、新特点面前,我们原有的行政执法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现阶段北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创新行政综合执法的新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行政综合执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乎服务民众、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维护民利、保障民安的重大责任。实施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水平,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一项重要举措。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随着北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越来越期待社会和谐、社区平安、民生改善。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就是要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让人民群众通过高效、有序的社会管理,感受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
(四)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是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的必然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社会管理能力的强弱,是衡量和检验政府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北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老秘网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以及不同的社会群体对行政执法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而现阶段行政执法又面临着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中暴露出来的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迫切需要在推进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创新的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行政综合执法是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大格局下,从行政执法的职能、权限、机构等角度对行政执法体制作的局部调整,针对性强,是目前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的一条“捷径”,符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总体发展趋势。提高行政综合执法效能和水平,关键是固本强基,夯实基层基础,着力在体制机制上创新,在实践中突破,全面提升行政综合执法的效能和水平。
四、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的路径选择
在借鉴国际国内的经验做法,避免先行地区的存在问题及教训,在结合北仑实际的基础上,确保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合法性,在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路径选择上,北仑区可采取“上报省政府批准授权、通过市人大出台综合执法条例授权、列入或参照宁波卫星城市委托做法”的三个方法步骤,探索建立二级网络的行政综合执法体系。
模式一:
(一)区级层面:参照义乌模式,设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借鉴义乌、三亚等地模式,北仑作为经济发达、开放先行、体制特殊和列入宁波市创新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试点区的特点,通过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批准授权,或市人大出台综合执法条例授权的形式,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和范围,主要解决城市管理职能交叉、划分不清问题,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城管执法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文体局、安监局、水利局、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贸易与粮食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同时借鉴北京、三亚、海曙等地模式,创新执法安全保障机制,公安分局副局长兼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并采取在综合执法局内设置公安保障大队的机构建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由综合执法局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履行公安机关职能,协同综合执法人员工作,处理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
优劣分析:1、此模式改革力度彻底,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各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范围;又提供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体制上比普通城市有较大超越,处于全国前列。2、但体制调整范围大,涉及面广,涉及有关执法部门间机构、编制、人员和职能调整;并需通过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出台条例授权后实施;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管理协调难度大。
(二)街道(乡镇)层面:参照义乌佛堂镇模式,分别设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乡镇大队,并试点扩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基层大队权限。在区级层面设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街道、乡镇分别设立大队,同时借鉴义乌、深圳等地基层综合执法模式,选择滨海新城所处的春晓镇或者梅山保税港区所处的梅山乡先行试点,与区级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一并上报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出台综合执法条例授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在梅山乡、春晓镇区域行使其他全部可以下放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各个领域行政处罚权。为保障乡镇对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在梅山乡、春晓镇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分别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梅山、春晓大队合署办公,相关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综合借鉴绵阳等地模式,为加强执法安全保障机制,大队长可由乡镇政法副书记兼任,派出所所长兼任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优劣分析:1、此模式改革力度彻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乡镇大队具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限,执法主体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体制上最为彻底,效率最高;梅山、春晓区域授权权限可扩大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各个领域,又切实提供综合执法安全保障,体制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但体制调整范围大,涉及到各街道、乡镇和有关执法部门;并需通过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出台条例授权后实施;梅山、春晓区域的执法体制属于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扩权后的二次扩大;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管理协调难度大。
模式二:
(一)区级层面:设立区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大队。经区政府批准后设立常设性的区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大队(挂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联合执法队伍人员从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文体局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重点查处违章停车、占道经营、无证照营业、乱搭乱建等城市管理问题。各单位抽调执法人员人事关系仍挂在原单位,但日常使用管理权由联合执法大队统一行使,并对组成人员进行日常和年终考核,原单位不再重复考核。行政处罚以联合执法大队组成部门的相应处罚主体的名义作出,案件内部审批由联合执法大队统一审批,经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签字后送相关执法主体盖章。并在审批监管事前介入、部门协调和司法保障机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人民调解等机制方面作出探索。公安及交警派专人承担执法保障任务。
优劣分析:1、此模式改革力度较小,区级层面基本可以决定,改变原来临时性联合执法体制,设立常设性、集中性的联合执法机构,实际操作性较强,有利于避免城市管理职能交叉问题,有利于应对突击性整治活动,体制上略作调整。2、但未在综合执法体制上突破,未在根本上解决多头执法等问题。
(二)街道乡镇层面:
第一种模式:参照义乌佛堂镇模式,单独试点扩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梅山、春晓大队权限。借鉴义乌、深圳等地基层综合执法模式,梅山乡及春晓镇先行试点,作为浙江省产业集聚区和梅山保税港区所在地乡镇的特点,单独上报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出台综合执法条例授权,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梅山、春晓分别设立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除处罚职能相对少的部门外,将其他全部可以下放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各个领域行政处罚权通过授权形式予以下放。为保障乡镇对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在梅山乡、春晓镇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分别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梅山、春晓大队合署办公,相关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综合借鉴绵阳等地模式,为加强执法安全保障机制,大队长可由乡镇政法副书记兼任,派出所所长兼任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优劣分析:1、此模式改革力度较大,先行在梅山、春晓试点,梅山、春晓区域授权权限可扩大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各个领域,又切实提供综合执法安全保障,基层执法管理体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同时其他街道、乡镇体制不变,有利于积累经验后再推开。2、但梅山、春晓单独上报省政府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二种模式:参照卫星城市模式,梅山乡、春晓镇先行试点,分别设立梅山乡、春晓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石浦镇等卫星城市模式,梅山乡及春晓镇先行试点,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或参照卫星城市,分别设立梅山乡、春晓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可采用“内部整合、站所分流、部门派驻、专人联系”的方法,把城管执法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文体局、安监局、人口和计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农林局、海洋渔业局、贸易与粮食局、民政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国土资源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等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且乡镇确实需要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通过委托形式下放至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借鉴绵阳等地模式,为加强执法安全保障机制,局长可由乡镇政法副书记兼任,派出所所长兼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优劣分析:1、此模式改革力度较大,委托权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各个领域,操作上不需省政府批准,执法管理体制上与市内卫星城市同步。2、但体制调整范围大,涉及面广,具体实施方法上比较复杂;该模式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仍为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模式,需每年签订委托协议,综合执法局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体制上不够彻底;梅山、春晓未列入宁波市第一批7个卫星城市,且列入卫星城市的条件不符合;实施中需要市政府发文明确梅山、春晓参照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模式。
五、推进行政综合执法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为目标,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问题。
(一)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原则。一是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审批权和处罚权的分离;合理划分部门职能,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精简、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二是坚持条块结合,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区、乡镇权限与责任,实行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基础上,相应加强基层的执法权限,丰富基层的执法手段。三是坚持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原则。将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区、乡镇上下联动,相互协调,发挥整体效应。四是坚持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原则。坚持着眼于区和乡镇的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区、乡镇综合执法工作。
(二)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的机制完善。一是建立高层级的领导机构。以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或联席会议)为高层次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综合执法工作中的有关情况,研究并协调处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二是建立公安保障机制。创新执法安全保障机制,公安分局副局长兼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同时借鉴北京、三亚、海曙等地模式,创新执法安全保障机制,在综合执法局内建立公安保障大队的机构建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三是强化街道(乡镇)对基层综合执法的领导机制。为保障街道(乡镇)对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在各街道(乡镇)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分别与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乡镇大队合署办公,相关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四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与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联系、互通信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范围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抄送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区、乡镇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加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许可和处罚的监管衔接机制。五是建立配合协作机制。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中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和鉴定,或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当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六是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并进一步修改北仑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要高度关注改革推进的利益博弈问题。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难度大,情况复杂,关系到部门权限、利益的重新调整,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涉及到执法下移、职能归并和人员调整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改革创新大局为重,积极支持配合有关调整,自觉将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二是创新先导,统筹谋划。创新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专业性、政策性强,既要创新先导,又要统筹谋划,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积极探索乡镇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和建立区级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两项重中之重创新工作,形成北仑特色、规范有效的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在全市乃至全省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三是各司其职,配合协作。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各负其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周密部署,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各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确保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改革的顺利、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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