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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值班电话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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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绵阳秘书
时间:
2012-7-16 04:37
标题:
值班电话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值班工作,规范值班工作秩序,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供销社设立值班电话,明确专人24小时值班,并同时安排领导带班。
第三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第四条 值班工作的主要任务。
㈠保证本部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系统内上下联络畅通。
㈡主动了解、掌握本系统、特别是市属单位的重大情况和动态。对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社领导和市政府报告,协助本社领导和有关科室、单位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㈢掌握本社领导、科室负责人电话,市政府值班电话,本系统各单位领导、有关人员或值班电话;掌握本社领导的主要活动,外出情况及联系方式;掌握上级有关领导来访情况。
㈣对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报本社领导周知,并请示领导同意尽快报市人民政府。
㈤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的属于市供销社职权范围内应该处理的有关问题的答复、处理和处置。
㈥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值班工作原则。
㈠有情必报。对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向本社领导报告。
㈡逐级上报。对紧急重大情况,报本社领导同时,可直接或请示领导同意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㈢规范运作。值班的报送方式要规范,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要有条不紊。
㈣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六条 实行值班情况登记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将值班期间接听和处理来电情况和交接事项进行登记,交接班时由交接双方签名确认,以示负责和便于分清责任。
第七条 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及职责。
㈠值班时间:当旬第一天上午9:00从上一值班人员手中接班,至次旬第一天上午9:00向下一值班人员交班后结束。
㈡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应保证当值时间内工作时间以外时段值班电话畅通。为此,务于每日下班时将值班电话2261018转移呼叫至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上。
㈢随时接听、处理来电。根据来电的不同情况,情况清楚、容易处理和答复的应立即处理和答复;须立即转有关领导和人员或须请示领导后处理、答复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领导、人员处理、答复,或者请示领导后处理、答复。
㈣认真填写《绵阳市供销社值班情况登记及交接班记录》,按规定履行签名等接班、交班手续。
㈤有事离开绵阳应提前落实顶替值班人员或提前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请假,以便临时调整或重新安排人员值班。
第八条 本规则所指紧急重大情况为:
㈠重大事件类。主要包括各种暴乱、骚乱事件及其苗头;参与人数较多的械斗、**、材夜思、静坐、请愿、集会、闹事、罢工、罢市、罢课;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交通;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同胞等群体事件;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㈡重大案件类。主要包括死伤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杀人、爆炸、抢劫、盗窃、诈骗、投毒、走私、偷渡、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纵火及制售假劣化肥、农药、种子坑农害农等严重犯罪案件;劫持汽车、人质等案件;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弹药、爆炸物品等案件;杀害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自杀案件。
㈢重大事故类。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地质灾害事故,重大中毒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㈣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重大水旱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㈤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㈥敏感性事件、事故类。主要指损失不大,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和事故。
㈦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第九条 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应在事发或接报后2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并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态发展情况。紧急重大情况一般用书面文字材料进行报送。
第十条 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后的处理程序:
㈠接到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当日带班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办理。
㈡接到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和核实,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和续报详细情况。
㈢接到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值班人员要根据领导指示,积极协助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和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传达领导指示和上级机关的意见,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和反馈处置情况。
㈣凡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的情况,应请示本社领导口头或签发同意后上报,但不能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
㈤对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情况及时编辑整理成文字材料报本社领导周知。
㈥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对接到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领导批示及处理结果等应及时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紧急重大情况的事项,能立即答复、处理和处置的,应立即答复、处理和处置;需请示或事关重大、应由带班领导、市社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的,应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立即或尽快请示相关领导后给予答复、处理和处置;当值期间处理不完需向下一值班人员移交处理的事项,应同时作书面和口头移交。
第十二条 值班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㈠分管值班工作的副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当值领导、当值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㈡对值班工作认真负责、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表彰。
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值班人员、带班领导不到位,通讯不畅通、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联络不上;
2、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事关重大,在处置前、处置中和处置后应报告领导指示或知晓而不报告的;
3、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
4、紧急重大情况处置过程中,对领导指示不执行或跟踪落实不力;
5、对应作出答复、处理或处置的不答复、处理、处置,或采取推诿、拖延、置之不理、隐匿不报;
6、不按规定交班、接班,导致值班工作脱班、脱岗,或应交接的事项未交接导致处理不及时;
7、其他值班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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