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标题: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七个新变化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2-7-12 22:09
标题: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七个新变化
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 k" h2 t6 M* x& x, |% o
1 V0 B; F7 X, H6 S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
* F9 r8 ~2 I/ O; s" J7 w( }5 |
) X6 @+ G) A8 v J- N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9 }) ?( p8 \ l4 ~4 `8 U
- m) q% P) a! O+ l- G% g- Y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 M1 `; b. f7 T) j
; j/ g+ Q, U8 F2 h9 ?& K1 i
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 U5 Q6 H" q+ C. T) b7 p' S
$ I7 U1 H$ m9 D+ R g" }& Q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
2 o2 ~+ F Y) G. {2 ]! B
8 V6 N8 X; c4 A7 }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 W+ \, [- I& @6 @7 N& }
8 h8 [- j, x& M" X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
0 o& R+ ~% w+ Z4 z" B1 [- n; s/ n. O
1 i3 l' b! V) i- K4 Q8 l# I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 Y: R+ h$ O' ?- z) X; Y
$ V5 B; n9 v" P: q3 w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
$ i ~0 E* C3 Y( u0 z5 C' _
1 K/ H/ y9 A. P& ^) ]( D$ b9 e3 o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 U) n0 c* }3 l4 G+ i% U
% E2 {/ B, f6 v) `* R o6 L S7 W p- L; D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
) ?7 U5 g0 J9 W/ m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 r4 {0 t+ ]$ t# o% }* t4 }% j4 |
3 h0 _0 f: F2 I- g1 ?$ ]
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作者:蔡小江 来源:中国审计网
3 {8 l; c* P- u C# g4 H0 H
5 @- S' q# z0 S& \' N* ?' N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中办发〔2012〕14号
http://www.caiyes.cn/portal.php?mod=view&aid=821
作者:
smhmilymzz
时间:
2012-7-13 08:38
{:soso_e101:}这次最大的改变是:党委行文用A4纸张....
作者:
放任,逐流。
时间:
2012-7-13 09:51
值得学习!值得学习!
作者:
紫玲珑
时间:
2012-7-13 09:54
学习。。。。。。。。。。
作者:
翔雲
时间:
2012-7-13 10:34
这个条例发得及时,很好。
作者:
qq375537139
时间:
2012-7-13 11:15
了解。。。。。。。。。。。。。。
作者:
飞龙
时间:
2012-7-13 11:40
文章很好,要是有最新公文处理条理全文就更好了
' _1 q9 O! a8 a* C
作者:
古月
时间:
2012-7-13 11:44
谢谢楼主{:soso_e100:}
作者:
hcq301
时间:
2012-7-13 16:31
归纳得相当全面,学习了。
作者:
笨笨球
时间:
2012-7-13 21:10
与时俱进。
作者:
topcheer
时间:
2012-7-14 06:08
这个确实很有必要学习下
作者:
sunny-y
时间:
2012-7-14 07:23
感谢楼主无私奉献!
作者:
白纸黑字_续写了
时间:
2012-7-14 08:35
很及时,很全面,学习中。
7 B1 g T% H2 _5 x
作者:
dyli959
时间:
2012-7-14 15:56
党政公文的格式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统一是大势所趋^
作者:
wausen
时间:
2012-7-14 22:50
好好拜读···谢谢!!!
作者:
Rex_Zhang
时间:
2012-7-15 06:25
谢谢发布很及时有用学习中希望有帮助
作者:
hsiangtan
时间:
2012-7-15 18:59
新条例对公文主题词的格式没了要求,如何理解,难道以后主题词可以任意设置字体字号了吗?{:soso__11729231545393854982_2:}
作者:
大漠
时间:
2012-7-16 17:17
很好,谢谢楼主,以后请多多指教,
作者:
yyg892008
时间:
2012-7-17 09:26
恳求读第七点?望楼主开恩!
+ J# `& h6 j- o
作者:
mark
时间:
2012-7-19 12:31
楼主辛苦,顶一下!!!
作者:
澡雪
时间:
2012-7-19 13:24
这个新《条列》也忙得没时间看,这篇文章给我这样的懒人提供了捷径,谢谢啦!{:soso_e113:}
作者:
bigcartelo
时间:
2012-7-21 15:02
这个一定要第一时间学习领会
作者:
yaoge532
时间:
2012-7-24 17:37
太好了,谢谢1谢谢1谢谢1谢谢1谢谢1谢谢1谢谢1谢谢1
作者:
870232983
时间:
2012-7-26 18:27
超前性,理论性,理念新,实用性
作者:
870232983
时间:
2012-7-26 18:29
学习正好恰逢其时,结合条例学,学深学透学细,结合实际运用好
作者:
青蛙骑白马
时间:
2012-7-27 09:40
好好学习了着实不错哦
作者:
哥也苗條過
时间:
2012-8-2 15:54
与时俱进!!!!!!
作者:
cityair
时间:
2012-8-13 12:00
好东西,有价值,谢谢楼主
作者:
心平气和
时间:
2012-8-14 14:52
貌似转载应用写作,请注明出处。
作者:
网言网语
时间:
2012-8-15 11:10
这个条例发得及时,很好
* p+ Z- h) P0 t9 Y& Q; M5 Y
作者:
渝湘秘书
时间:
2012-8-17 01:43
正需要这样的好文章,谢谢了!
作者:
料理瓶
时间:
2012-8-20 22:44
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写明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是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里有这个要求,所以这一条不能算是改变。
作者:
eyu830701
时间:
2012-8-22 00:29
好文章学习了亠!丨l丨丨
作者:
sunnyboy526
时间:
2012-8-22 14:24
刚刚从事文书工作,学习中,谢谢!
欢迎光临 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http://caiyes.c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