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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新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机制 [打印本页]

作者: 当代秘书    时间: 2012-7-6 07:11
标题: 创新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机制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分案处理,全面调查等原则,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适用非羁押措施机制。一方面,审前羁押和判决后短期自由刑往往造成未成年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影响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近年来流动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很大一部分。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常提不出保证人,又不能缴纳保证金。有些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为了降低羁押率,一些检察机关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社会支持机制。通过借助企业、学校、社区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提高非羁押措施与非监禁刑的比例,实现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多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属于流动人口,有的无法及时与其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有的由于路途甚远,难以到场。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办案机制。其作用表现在:第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第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一是通过搭建有效的沟通平台,缓解办案人员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保证供述口供的自愿性和可信度。二是确保整个讯问过程的合法有效;三是通过见证整个讯问过程减少后续诉讼进程中翻供现象的发生。第三,改善办案机关讯问方式。第四,减少未决羁押和监禁刑适用。第五,帮助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和防止重新犯罪。

    三、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是指在审查批捕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没有聘请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和相关材料的做法。这一做法的积极作用在于:第一,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率。第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改变执法观念。

    四、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机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相应的前科报告义务”。为了最大程度地消除刑事记录带给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针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许多地区开始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刑事记录封存办案机制,其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起诉限制公开。这一做法,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标签”心理,使其能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也有利于其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文/宋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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