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标题: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习啦    时间: 2012-6-25 08:11
标题: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来的历史看,我国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包括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科技奖励方面的政策法规。1999年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也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权威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从800项减少到不超过400项。
    作为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力量设奖也得到了积极的倡导和鼓励。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就狭义的科技奖励制度而言,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目标明确,以国家奖励为主体,多层次、多渠道、范围广泛、分工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
    虽然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对科研人员投身科学研究活动、推动自主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的是,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被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逐步完善的今天,仍存在着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
    第一,国家科技奖励数量偏多,降低了国家科技奖励荣誉导向效果。
    国家科技奖励有三个内涵:国家颁发、国家支持、国家受益。“国家颁发”是指中央政府是科技奖励的颁奖机构,科技奖励是中央政府的一种特殊行政行为;“国家支持”是指中央政府是奖励对象的出资人,国家表彰那些从事国家资助或者优先发展的科研项目特别优秀的科研人员;“国家受益”是指国家(社会全体公民)是科技奖励对象做出的科研成就的最大受益人。这三个内涵决定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对象必须少而精,集中在政府支持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国防和社会公益等领域,那些研究成果主要使特定企业受益的科技工作者不应由国家给予奖励。经过奖励数量的改革,目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从原有的800多项减少到了不超过400项。但与发达国家设置的政府奖项相比,我国的奖项设立依然过多。目前的国家科技奖励中,仍有很大一部分是奖励企业的技术开发和面向市场应用的科技成果与产品。而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凡利用市场能解决的技术成果奖励问题,政府应尽量减少或不介入。现行评奖体制下,奖项设立过多,奖励对象分散,会降低国家科技奖励的这种荣誉导向效果。
    第二,奖励制度过分强调分等级奖励,同时社会奖励严重不足。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科技奖励制度相比,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各级政府部门成为科技奖励体系的主体。多年来我国基于政府科层结构中央、省部、地、县形成的层次递进型奖励体系,使得人们也包括大部分科技工作者习惯以授奖主体的行政级别来评判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强度,级别高则荣誉强度高,级别低则荣誉强度低。在这种心理指导下,人们认为民间奖励不如政府奖励,地市级奖励不如省部级,省部级奖励不如国家级奖励,专业性奖励不如综合性奖励。虽然美国科技奖励从表面上看有四个层次,但实际上科技奖励没有级别和高低之分,不管是政府科技奖还是社会科技奖,基本上由学术团体和咨询机构组织评定,主要靠奖项自身形成的影响和权威。相比较而言,我国民间奖励的数量和影响都很小,特别是由科学共同体设立的奖项很少。社会奖励发育不足,一方面是政府奖励过于强势,另一方面,政府奖励的派生待遇对于社会奖励发育不足也有很大影响。
    第三,科技奖励偏重奖励成果,忽视对科技人才的直接奖励。
    科技奖励是对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及其所获得成果的承认。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虽然增加了以科学家个人为奖励对象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其他奖项也提出对人的奖励,但实质上国家三大奖仍然是以科技成果为主要奖励对象的。由于以项目为直接奖励对象,项目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只能在成果获奖时得到连带性的间接奖励,因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也是间接的。这种间接奖励方式对于科技人员希望对其贡献和创造性劳动给予承认的强烈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奖励的对象为项目和成果,因此就存在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个人的数量及其排名顺序问题,容易造成获奖人名单论资排辈、论行政级别排位、“搭便车”、“大锅饭”等署名不合理的现象,以及研究团队内部不和等问题。作者:李春景 来源:学习时报




欢迎光临 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http://caiyes.c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