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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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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大办
时间:
2012-5-29 08:51
标题: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体会
一、立法和立法权
(一)法律的主要功能
第二,法分配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中,第一个分配要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平衡,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第二个分配要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有三种:
二是规范作用。通过法律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五,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的。
一是法的执行,即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
三是法的适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
法律对于一个社会如此重要,怎样才能有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人类不断探索的主题。这个问题经历了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相结合主义的几个大的发展阶段。
2.主观主义。主观主义的立法理论强调法的意志性。它是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以及由其带来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经过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思想家们提出了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观念,认为人民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制定理性的法律来管理社会。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法律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我国立法的宗旨。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限定的范畴和结构。
(一)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此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框架内行使立法权。
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1)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
委员长会议之外的提案主体提出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分别审议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所作的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统一审议是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这个制度既有利于对法律案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有利于统一立法技术规范,统一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
由常委会表决的议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案。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只有向社会公布才能被了解和遵守。有的国家明确规定法律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执法的根据。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主席是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公布法律,是依据宪法履行职权。法律公布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法律保留制度。法律保留的含义是法律明确哪些事项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立法权。它包括:(1)国家主权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法律保留制度符合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的组织形式。
3.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有13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其中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共收到意见191849件,有65%左右的意见来自劳动者。了解这些情况对于立法很重要。
1)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之间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三)行政法
(五)社会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从1984年自治县成立以来,自治县人大在县委的领导下,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已制定了1个自治条例,15个单行条例,(其中已废止1件)其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国民族自治县前列。这些条例的施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今后还有进一步加强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推进自治县的民主法制建设。
1.有关法律规定: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制定自治条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授权
1.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
第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四,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2.依法行使对法律法规的变通权。
4.依法享有自主发展权。
1.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3.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设立行政处罚。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3.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发展的主题。
4.坚持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5.坚持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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