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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新修改的代表法: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人大办    时间: 2012-5-29 08:29
标题: 解读新修改的代表法: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
 10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

  据介绍,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18年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修改代表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一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

明确代表七项权利、七项义务

  据介绍,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过去,一些地方和代表反映,代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建议集中明确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七项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为充分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的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新法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据代表法的规定,丰富了代表履职的内容和形式,并拓宽了渠道。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新的代表法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完善代表人身保护许可程序

  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新的代表法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是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帮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三是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据此,新的代表法明确: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四是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大会议。

  五是加强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新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同时,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直选代表应当报告履职情况

  一些地方曾反映,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代表法对代表监督的规定还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

  为此,新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有的常委委员也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

  考虑到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为此,新的代表法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利

  一些地方还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大,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新的代表法把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分。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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