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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度建设:维权与维稳的根本调解之道 [打印本页]

作者: 范文轩    时间: 2012-5-14 08:41
标题: 制度建设:维权与维稳的根本调解之道
  对维权与维稳这对矛盾的协调,从根本上讲需要将底层群体的维权行为纳入体制当中,扩大并完善底层群众权益表达的渠道,提高公民维权的可预测性。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与公民联系较为紧密的是人大、信访、司法部门。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
    首先,推动人大制度的权威性建设。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人大代表最应该代表人们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能。人大的权力真正落实,要解决好人大和党的关系。两者权力的协调,首先需要保证党的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于人大而言,则需要进一步将人大权力通过程序性的规范来落实。关于人大权力的实体规定已很明确,如果能有一系列的程序规制,步步落实权力,则能更好地落实人大权力,实现人大的权力化,确保人大的权威性。
    其次,促进信访制度的有效性建设。信访制度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维权渠道,在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的现今社会仍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而现今的信访制度是民众在利益受损时首先想到却又认为并不可信的渠道。其困境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访机构权力有限而导致的信访工作效率低下,真正能够得到答复并得到解决落实的信访案件所占比例很小;二是由于信访量被作为考核地方稳定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对信访颇为忌惮,甚至运用政权力量压制信访,这就有可能使信访制度从减压阀变成增压器。解决这种困境,一方面需要改革信访责任追究机制,以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进而激励地方政府主动将问题切实解决在地方和基层;另一方面应当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理顺各种信访的处理渠道,树立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威。
    再次,完善地方司法的独立性建设。底层民众之所以在维权过程中放弃制度化的表达渠道而转向非制度化的权利表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维权太过困难。这表现在:一是诉讼程序过于复杂,使得成本过高,令维权者难以承受;二是司法的独立性欠缺及其伴随的政治风险所导致的“治理化工具”错位,致使司法维权的效率过低。因此,针对底层维权的司法体制改革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增强政府部门的法制意识,尽量避免因政治原因或特殊决定造成有法不依的情况;二是简化司法维权程序,降低或者免除司法维权费用,借以降低公民维权成本,提高公民通过司法维权的信心,在此基础上凸显司法作为最后救济手段的价值,保证其对政治的有效制约。
    (2012年2月中《领导科学》杨书房 王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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