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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带来的风险隐患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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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范文
时间:
2012-5-8 08:41
标题:
对准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带来的风险隐患及对策建议
准金融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近年来,为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全省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发展迅速,为扩大社会融资总量,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各级政府对于这些准金融机构只注重推动其发展,而对其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明显不够。
一、地方政府对准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带来的风险隐患
1、监管不到位带来较大的社会风险。2011年以来,无论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厦门、泉州,还是发展相对滞后的闽北山区南平,都相继发生民间高利贷崩盘事件。这些动辄数亿甚至几十亿的高利贷大案,显示当前民间借贷的规模已较以往明显“壮大”,对地方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冲击,也今非昔比。如2011年10月10日新华网福建频道在“福建民间借贷之忧”一文中报道,2011年6月厦门融典担保有限公司涉嫌巨额民间借贷,在厦门引起了不小的动静,这家担保公司涉及的高利贷债务达30多亿元。据初步了解,直接债权人有七八十人之多,其中一位债权人的债权就有1.8亿元之多,有些债权人的资金又是向亲戚朋友借来的,间接的债权人更多。
各级政府对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租赁公司等)监管不到位,发生风险只能由直接利益相关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一旦发生融资主体携款潜逃,或发放的贷款、投资损失无法弥补,投资人和预付款债权人的本息安全将无法保证。如2011年9月15日风凰网在“福建现民间借贷崩盘事件村主任欠3亿逃东南亚”一文中报道,安溪县城厢镇公德村村主任许火从经营的广融信担保公司,以“低吸高贷”的方式赚取息差。这家担保公司以1.5分到2分的利息揽储,再转手以5分或6分的高息放出去。由于欠了3亿多元的巨额本息,民间借贷崩盘,最终面对蜂拥前来的债主,许火从选择了出逃。从债主透露的信息来看,债权金额小到几十万,大到几千万,很多资金来自于安溪的“大脚”(安溪对富豪的俗称),安溪某商业银行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涉及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
由于当前信贷紧缩,
二、加强地方政府对准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若干建议
1、制定准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措施,完善市场环境。建议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经贸等部门)对准金融机构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租赁公司的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对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提高监管水平,规范和降低全省民间借贷风险,确保准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2、各级政府成立金融办,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成立的政府金融办要着眼于防范和协助“一行三会”化解准金融机构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等。
3、开展准金融机构的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对准金融机构,要坚持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鉴于目前准金融机构潜伏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经贸等部门)开展准金融机构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特别要规范准金融机构的社会融资活动,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企业闲置资金合理有序流动,做到民间借贷逐步阳光化,对非法从事企业融资和高息资金借贷业务、扰乱金融秩序的准金融机构,要坚决予以清理和取缔。
4、加强监管协作,共同防范准金融机构的风险。要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建立包括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准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分享。要在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按业务性质来确定监管边界,尽快完善功能监管的相关制度。
5、加强政策支持,促进准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要充分认识准金融机构在促进金融创新、填补银行经营空白上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准金融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要积极探索扩大准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探索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投资准金融机构的渠道,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加入银行间市场的方式,探索建立对准金融机构的保险机制等。文/胡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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