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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监督力度不能为官员级别所限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习啦    时间: 2012-4-23 07:08
标题: 监督力度不能为官员级别所限
  从人性看。高官不是完人,对错误和腐败没有天生的免疫力,他们同样有怕艰苦爱享受的人性弱点,在面临利益诱惑时,心灵同样会沾染污秽,心理同样会希图侥幸,行为同样会违法违纪。在一些高官中不同程度存在官僚主义、迷恋特权、作风霸道、政绩至上、工作漂浮、乐于折腾等不良倾向的事实,也说明了这点。一个人之所以能够坚持清正廉洁,取决于道德修养的程度,而非工作年限、经验、能力乃至级别,年轻的雷锋虽然在后者与高官无法相比,但道德修养水平与腐败高官却有霄壤之别,是所有高官学习的榜样。可见,就道德修养而言,高官并不必然具有优势。
    从制度看。列宁说:“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用制度约束监督权力,才能“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使权力只能为民所用。只有从英国学者大卫嗐休谟提出的“无赖原则”,即谁都有做坏事的可能性出发制定制度,并覆盖和落实到所有掌权者,包括每一名高官,才能使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避免形式化、口号化弊病。如果抱有迷信高官的心理,制度设置就不会完善,执行就不会严格,民主监督就会形成对下不对上,而破坏监督制度的完整性、全面性、普适性和严肃性。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为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应该树立以下观念。
    监督是人民的宪法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是社会公仆,双方的主仆关系永远不能改变,主人对公仆保持警惕,实施严格的监督,是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因为权力是人民赋予,高官的权重影响大,能否正确行使,关涉人民福祉,人民当然不能不闻不问。官员不论级别多高、能力多强、政绩多大,都不能享有凌驾人民之上、不受约束和监督的特权。一个实行民主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不应有引导或鼓励迷信高官的舆论市场,更不应任用鼓吹并享受这种迷信的官员。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解放思想,摆脱迷信高官的思维,树立和强化下列公民意识:在监督制度面前任何官员都没有例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约束和监督权力,既是维护公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公民的绝对权利。
    监督有利于维护权威。《党章》规定:“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可见破除迷信高官意识加强监督与维护领导者权威,二者目标一致没有矛盾。权威不是人封的,需通过高质量工作取信于民而赢得,如果没有监督,促使领导者改进工作,防止失误、错误乃至腐化,就无法保证工作质量高效果好。加强对高官行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出现滥用权力侵犯人民利益的错误或腐败行为,可以保障执政活动坚持为民、清廉和公正,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领导者的权威。
    监督才体现真正的尊重。我们要建设人们互相尊重,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基于人格平等和支持为民执政维护社会秩序的认识,尊重高官正当和必要。但真正的尊重是平等对待高官,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道德义务,支持、服从依法正当实施的公务活动,充分行使合法权利,帮助官员正确行使职权避免犯错甚至犯罪。相反,迷信高官放弃监督,任由高官自行其是,则既损害了公民的尊严和正当权利,也扭曲了高官应有的形象,与尊重无关而是不负责任。
    监督是对自律的支持。监督制度的他律和自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他律的制度需要自律给予完善和落实,但也是对自律的支持和保障,二者不可偏废。从普遍规律看,有监督则自律强,只靠自律则自律亡,强调自律不等于可以轻视他律,强化他律,并不否定自律的意义,所以,对严格自律的高官也不能放松制度监督。高官是公众人物,为有效监督,必须限制高官的隐私权,增加信息透明度去除神秘化,缩小官民距离。社会各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被限制,而高官却可以特殊,不但显失公平,而且破坏官民关系和制约监督权力的制度,自然不利于自律。
    综上,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全社会都应该明确监督力度不能受官员级别所限,从而建立、完善和落实管用的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监督高官成为实然常态。作者:方工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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