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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乡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宝藏    时间: 2012-4-10 10:58
标题: 乡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一直是农民群众关心的焦点,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为加强我乡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农村基层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农村腐败现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结合本乡的实际,特制订乡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村集体资金范围:村(组)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以及借入资金等。
    第二条  村(组)集体账务和资金采取委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村财村用,乡政府具体负责“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条  村(组)集体向农户收取费用,必须按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全省统一收款收据,专款专用。禁止一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
    第四条  村(组)集体借款、贷款,村委会(村民小组)必须向乡人民政府提交预算申请,待审核批准后再行办理借、贷手续,并将相关资金全额划入管理中心管理。
    第五条  村(组)集体一切收入资金,必须在3日内全部存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不得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单位收入的资金,严禁以现金支票和现金经办,要求一律以转账的方式存入。
    第六条  村(组)集体一切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宝藏乡乡村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审批支出。支出后凭有效票据严格按照民主理财审批程序和报账记账程序审核报账。资金分红,分红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户长会表决通过,分红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第七条  村(组)集体的资金申请,必须经过村委会和乡政府核实同意,出具证明和印章的单位经办人员,必须严格进行跟踪管理,认真落实被申请单位批拨资金的数额时间,然后要求按第五条规定存入。杜绝任何个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第八条  村(组)集体收入单据由村(组)报账员整理成册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票证收入核销手续,并加盖“票证核销章”后记账。
    第九条  村(组)集体支出单据必须署明时间、事由、金额、经手人、批准人、理财小组意见,由村级报账员到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核销手续后记账。票款不符或坐支现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概不办理核销手续。支出单据核销、审批,要按照预算支出申请所列用途,审核有关单据的真伪,手续、要素合格后,由报账员按报账程序报账。
    第十条  不合格或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单据,加盖“作废专用章”予以废除,不予报账记账。
    第十一条  实行村级财务定期公示制。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村组报账记账情况每季度结算一次村组账务收支情况,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各村组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组,村组在村务公开栏内逐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乡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巡回检查,确保公开工作达到全面、真实。
    第十二条  村(组)报账员必须接受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双重领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对村(组)报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经济处罚或解聘:
(1)收入未如实如期上交或坐支的;(2)未按预算支出申请用途支出的;(3)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的;(4)不及时报账、不完成乡人民政府所布置工作的。
    第十三条  村(组)级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1)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2)收入不入账,贪污公款、公物的;
   (3)伪造、变造**,虚列支出的;
   (4)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5)套取或坐支现金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是指:属于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外承包、租赁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及自然资源。包括:市场、商铺、商场、饭店、出租房屋、土地(场地)、机械设备、果园、水面、鱼塘、林地、矿山、采沙场、采石场、采土场等能够为集体带来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资产资源。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所属村小组的资产资源使用管理;
     4、接受经济管理机构对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管理和使用制度,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彻底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彻底解决村集体资产资源存在的产权不清晰,长期闲置浪费,流失严重,被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等,除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工程项目造价3万元以上,物资采购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以及所有的产权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公开招投标范围。招投标的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党委、政府批准,并在招、投标7日前公开。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五条  村集体资产的报废、转让、出租、变卖、抵债、处理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乡人民政府审查,村民代表会通过后方可处置,否则无效。
第六条   土地出租(征用)必须要有上级有关部门的批文,并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表决同意后才能出租(征用)。
第七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要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公开发包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和经营流转,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新建项目要拿出预算报乡审核,并对合同、预算等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
第九条   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分四个步骤进行:一是在租赁承包前,村组必须按“四议”的工作方法决定,不能由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二是承包租赁合同,必须分别报乡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乡农经站和小组民主理财议事小组存档备案。三是租赁承包所产生的资金必须存入集体账户后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四是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张榜公示,做到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运作、收益等都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产资源统计表,报乡“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农经站。
    第十一条  村组民主理财议事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对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2、检查监督本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3、参与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实行集体资产资源公开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管理、使用,要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村民有权利对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村组有关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乡农经站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3、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乡土地、城建、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在区各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资产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对村组新建资产资源项目和资产资源经营情况,每半年审计一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制度
    1、对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资源的集体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安排工程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和变更、终止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的,由乡党委、政府对村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3、对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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