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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题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中心组学习会上的讲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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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三明学习网
时间:
2012-3-28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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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题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中心组学习会上的讲话范文
上级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高度重视,2月23日中央和省委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全面部署,3月16日省委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通知》;市委刘可清书记多次强调要抓好这部党内重要基础性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4月22日全市又召开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会议,会上市纪委副书记高国跃同志通报漳浦系列案件和“7•12”专案的典型违纪违法窝串案,涉案级别之高(厅级2名)、领导干部人数之多、个案金额之大(超千万元)都突破我老秘网市查办案历史;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市纪委书记江玉平同志又再会上做强调。今天讲课内容,主要传达全市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会议精神,对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使大家加深对《廉政准则》的认识,希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纪条规,切实筑牢思想防线。下面我就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政准则》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新修订颁布《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
今年1月,中央重新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廉政准则》,这是中央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成果,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之所以在这个时期重新修订颁布这部党内重要法规,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科学总结历年来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要求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高度重视,先后提出一系列规定要求,制定一系列文件,如1993年至1997年1月,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专门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此后,中央纪委又先后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若干要求。这些规定散落在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中,既不便于对照执行,也缺乏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吸收这些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一部适用于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准则,让大家便于系统对照执行,就显得很迫切,也很有必要。二是适应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特别是一些消极腐败行为手段不断翻新,企图逃避党纪国法的监管和惩处,其隐蔽性、欺骗性越来越强,比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有的本人、直系亲属不直接经手,而是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取好处;有的不马上进行交易,而是约定在某个特定时期再“兑现”;有的不直接收取金钱,而是以古董、字画等进行受贿,等等。对这些行为,以前的规定有的存在疏漏之处,有的不够科学完善,使一些消极腐败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新的《廉政准则》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滋生消极腐败行为的领域,强调了“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并细化为五个方面的“不准”,同时针对干部的作风问题,明确“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六个不准”,既体现了原则性,又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更加全面地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有效遏制新时期的消极腐败现象。三是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规范性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已经颁布实施十三年了,虽然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部“试行”的党内法规,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很有必要给予“转正”。这次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去掉了“试行”二字,同时专门充实了“实施与监督”的内容,明确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主体和责任,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而且“准则”这一形式在党内法规中,其效力仅次于《党章》,与《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同等,这就大大增强了其执行力和权威性。
总的看,重新修订和颁布的《廉政准则》,充分吸收了十六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最新成果,既保持了连续性,又体现了创新性,突出了针对性,强化了可操作性,符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这样,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也就增强了责任追究的说服力和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同时也要看到,提出严格的廉政要求,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爱护。通过学习《廉政准则》和进行对照检查,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照《廉政准则》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如果违反了规定,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其实等于对领导干部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不洁行为的发生。
其次,《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实践证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准确参照、“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其他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到实处提供了保障。
第三,《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增强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同时深挖细查一批案件,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等。
第四,《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通过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认识到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增强对反腐败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保障和支持。
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孙春兰同志在中央和省委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二、全面准确把握《廉政准则》的规定和要求
全面准确把握《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是贯彻执行准则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我们抓好准则的贯彻实施、促进准则真正落实到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解读《廉政准则》,重点要注意把握几个方面:
一要注意把握《廉政准则》的总体框架和相关规定。《廉政准则》分为总则和三个章节,共十八条。总则部分重点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并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表率作用、遵纪守法、优良作风等五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要求,同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这是本准则最为核心的内容,八个方面就是八个“禁止”,即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八个方面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各个方面。第二章“实施与监督”,主要明确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主体和责任,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第三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单位等问题。这次颁布的《廉政准则》站位高,内容全面,结构科学,涵盖面广,操作性强,是党内又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规。
二要注意把握《廉政准则》增加的新内容。与《试行》相比,这次《廉政准则》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增加了不少新内容。在“总则”部分,主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更全面、更系统的阐述,增加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的表述,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到了新的高度,同时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作了全面阐述。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原来的《试行》规定了“6个禁止、30个不准”,现在的《准则》则提出了“8个禁止、52个不准”,主要增加了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规定,具体规定了“5个不准”;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规定,具体规定了“6个不准”。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部分,主要将《试行》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要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修改为“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使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更为明确,责任落实得更加到位,同时将《试行》中“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修改为“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增加了“述职述廉”的要求;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修改为“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修改,补充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提出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廉政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章“附则”部分,主要对适用国有企业有关人员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参照执行,并增加了授权有关组织可以根据《廉政准则》制定具体规定的内容。
三要注意把握《廉政准则》几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1、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一条第(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一)项规定的补充,在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这些要求既很严格,又很明确,必须认真把握。
2、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如领导干部向开发商购买的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价,就是典型的违纪行为。“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这次予以明确规定。
3、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更为严重的是,经商办企业的逐利本性往往会引发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这项要求在试行准则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规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用亲朋好友名义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查实领导干部与他人事先有相关约定、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过程或者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实际上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损失,就可以认定为“借他人名义”。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另一种是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不能再继续持有。
4、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作为公民,有依法经商办企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三、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
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党委、纪委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部署要求,围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准则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一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紧抓实抓好。要在组织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要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形成良好的综合效应。要对照《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加以解决,力争取得更大实效。同时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各项廉政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各级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发挥部门优势和特点,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切实履行好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抓好整改。
二要加强学习,深入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党员干部认认真真、原原本本、逐句逐条地学习《廉政准则》原文,通过中心组学习会、专题讲座、征文研讨、问卷答题等形式,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以及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什么是不能做的、什么是违反规定的,做到熟知于胸,铭刻于脑,使之成为一把尺子、一面镜子,常对照常提醒,时时规范自身的言行。要把贯彻落实《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重点,纳入主题实践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干部培训和党校课程中,纳入有关教材中,持之以恒抓紧抓好。特别要结合土地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典型案件,对照《准则》规定,逐案分析,总结教训,以案例警醒各级干部,使他们不碰高压线,不做违规事,增强警示教育实效。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载体进行公布和传播,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准则》、熟知《准则》,积极主动开展监督,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形成贯彻《准则》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对照检查,做好整改。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必须立说立行,加强整改,才能取得实效。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在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准则各项规定要求的基础上,严格对照自己的各项从政行为,全面梳理、深入查找执行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自觉抓好整改。没有发现问题的,要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慎始慎微,坚决抓好执行。有发现违反准则规定行为的,已经做了的,该补救的立即补救,该退出的立即退出,该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及时说明,争取主动,切实把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从中吸取深刻教训,进一步筑牢防线,防微杜渐,确保不犯错误,不出问题,以自身的廉洁从政行为促进准则落实。
四要严格执行,当好表率。贯彻执行《廉政准则》,领导班子带头、主要领导身体力行是关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作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表率,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要牢固树立“廉洁无小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上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审慎对待亲情友情,妥善处理人际关系,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从而用自身的模范行动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形成。
五要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廉政准则》的起草立足于全党,许多要求和规定还只是总体性、原则性的,因此,要把《廉政准则》贯彻落实好,必须在配套制度上下功夫。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对因制度不适应造成问题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对因制度缺失造成问题的,要认真研究,尽早出台相关制度,努力使各项制度有效衔接、相互协调,充分发挥整体效应。要适应反腐倡廉形势的变化,把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结合起来,紧紧抓住权力行使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完善相关制度,着力防范和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把成熟的措施和办法转化为更具指导性和约束力的制度,不断提高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六要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是确保《廉政准则》贯彻执行的必要手段。要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廉政准则》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列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廉政准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廉政谈话、述廉、询问与质询等党内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廉政准则》的民主监督。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要深入调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敢于曝光。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旗帜鲜明地保护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党员干部,及时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领导干部正名,维护党员干部的正当权益,让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形成“遵纪者荣、违纪者耻”的良好环境。
同志们,加强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学习宣传《廉政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我老秘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9+2”纲要的全面实施和建设国际旅游海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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