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标题:
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京老秘
时间:
2012-3-2 14:28
标题:
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的工会工作实践表明,依法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牵住了为职工维权的“牛鼻子”,打开了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突破口,深受广大职工群众欢迎。但与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期望及维权实践发展相比,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要特别重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牵动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方面虽然有所动作(比如武汉餐饮业集体合同),但总体来看,企业单个签订集体合同的还是占多数。单个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由于没有产业关系专家、谈判专家以及有威望和经验的会员代表参加,工会代表职工在谈判中往往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甚至使谈判流于形式。而一个地区的一个具体行业(比如建筑业、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如能由上级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牵头,就完全有能力从容邀请各方面专家,在谈判前进行认真、细致、缜密、全面的调研和策划,签订出高质量、能较充分维护好职工权益的集体合同的可能性大为提高,继而让众多单个具体企业依照这样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具体签订本企业的集体合同,就可以杜绝太过走样或纯粹走过场的弊端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于本地区业内单个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的指导作用,丝毫不亚于企业集体合同对于单个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要特别重视集体合同内容中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条款。当前,劳动力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占农民工60%的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受教育程度更高,对生活有更高的追求,在择业上更注重自身发展,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更为强烈,这已成为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中最为显著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把工资集体协商当成集体合同签订的全部。
目前,有的地区新颁布的《集体合同条例》中,把工资诉求置于第一位,而把安全置于第五位。这也许符合老一代农民工玩命挣钱的理念,但若放在新一代农民工身上,显然就有些不符合实际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环境、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要求都很高,甚至不惜选择工资稍低而环境较好的企业就职。因此,集体合同要高度重视职工的全面发展,应该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保障职工健康、全力防止职业病发生放在第二位,工资增长置于第三位。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职工工资增长无关要紧,而是更符合依法维护职工根本权益的工作逻辑。如果集体合同内容中只注意工资协商,而不能与时俱进地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给予更进一步的重视,实在有本末倒置之嫌。
集体合同内容中要真正有集体协商的内容。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写的都是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地方政府确定的政策底线,以此作为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最低标准,是企业的本份之举,如果集体合同中工资标准不能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则“协商”成果何从体现?事实上,大多数企业实际执行的工资也确实高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之所以不愿意将实际已经做到的内容赫然写入集体合同,是害怕给自己戴上“紧箍咒”,失去回旋余地。因此,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方代表要注意将企业以往实际执行的工资、福利、精神文化生活保障等项内容综合起来考量,一并写入,并在企业经营较为顺利时,力求有所突破、提高。
此外,现实中,各企业对于职工的“五险一金”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少数企业甚至没有为职工办理任何保险,“五险一金”(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全部买齐的中小民营企业极为罕见。有的企业每月给职工一定的租房补贴,但不愿意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为此,有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制订强制性措施,避免雇主各行其是的随意性做法损坏集体合同的严肃性。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合同应关注临时工。按照计划经济年代的看法,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不存在劳资对立问题,今天这些单位集体合同签不签订无关要紧。其实不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如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用工成分也日益复杂,大量临时工,特别是农民工,在这些单位从事最脏最重最苦最险最累的工作,工资待遇却与正式工悬殊很大,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这些单位同样存在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而且重点应该放在对临时工、农民工的权益维护上。有关部门在督促检查指导这些单位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时,也应把重点放在这方面,避免出现“灯下黑”的现象。作 者: 陶余来
欢迎光临 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http://caiyes.c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