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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前农村经济合同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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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书豪
时间:
2012-2-24 01:52
标题:
当前农村经济合同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经济合同是指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林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经济合同的使用频率也不断提高,合同种类也不断增多。最近我们通过调研和查办农村案件发现,农村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很突出,已经引发了很多纠纷。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影响干群关系,影响农村民主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签订违反规定,存在纰漏。经济合同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书,要求描述准确、简明扼要、条款齐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然而,部分村干部利用村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在签订合同时,忽视歧义和瑕疵的存在,影响了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如某村2007年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直补款由甲方(发包方)领取”,这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悖。某村2008年签订的部分林木出售合同竟然手写后未打印,而且涉及的价格和数量都是空格,签的仅一份,还有的不是本村村民,为取得承包权,找该村民为其代签合同,确权后引发大量纠纷和矛盾,完全违背《合同法》的规定。
(二)文字不缜密,损失严重。农村经济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关系着村集体组织和承包户的切身利益。因此签订合同时要字斟句酌,避免对方钻空子。2005年某村对外出售成材林木,经协商与张某签订林木购销合同,张某交了“订金”3万元,约定余额采伐树木时一次性付清,如果余款不能如数交付,订金不予退回。后来张某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已订立合同时交付的是预付款,“订金”不是“定金”,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的一句约定使订金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三)暗箱操作压低签订合同的价格,显失公平。近年来,随着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不断升值,承包土地耕种也成了抢手货。个别村干部为谋私利,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导致签订合同的价格远远低于实际市场价格,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利益。某村2003年为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对外发包耕地与李某签合同时,发包耕地12垧,而实际测量17垧,多了5垧。目前,李某的林地已领取林权证,想要收回十分困难。某村2007年经村“两委”会研究将该村四块耕地33垧对外发包,期限为30年。该村村民邱某3万元竞标,平均每年每垧地仅33元,白送一样,并且当时交了2万元就签了合同,拖欠的1万元在事隔3年后因县纪委调查才补交。
(四)曲解民主议定内容,违背民意。由于个别农民法律知识欠缺,很多村级干部法律观念淡薄,签订土地承包的过程不够规范,承包主体、程序、权利不够明确,致使出现很多百姓不想看到的事情,村民反应极大。某村2006年与该村村民签订的承包20垧土地的合同,既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也没实行公开发包。据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是假的、竟标价格是假的、发包公告是假的。如此造假,引起村民多次集体材夜思。某村2007年与本村村民签订树木承包合同,由于合同责、权、利不明确,约定内容不清,承包人为谋取高额经济利益,在树带两侧挖沟卖土,擅自改造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某村2006年一份30年期限13垧的土地承包合同,竟卖价格为3万元,至今仍欠承包费1万元。由于合同中没有写清双方权利及义务,谁违约了很难确定。
二、农村经济合同存在问题的根源
农村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除了少数村干部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之外,重要的是对签订合同没引起双方足够重视,大意草率。甚至很多方面是人为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职权、偏亲向友。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中央惠民政策出台,农民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这个大背景下个别村干部无视法律规定,既不立会,也不竞价,随心所欲,想方设法把机动地承包给亲友。在签合同时也百般倾向亲友。
三、解决对策
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合同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稳定承包关系的原则,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尤其是合同法、土地法的宣传,着力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乡(镇)司法所要经常深入农村,上门服务做好法律咨询,解疑答惑,要将调解的被动性变为主动性,把纠纷调解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真正达到调处一案,教育一方的目的。
(二)建立长效机制,发挥仲裁职能。以县农经局为主体,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长效机制。同时,成立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农村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调处、仲裁合同纠纷,并做到纠纷案件件件有结果,提高仲裁案件的准确率和结案率。
(三)规范合同要素,确保合理合法。一是主体要规范。哪一级的资源由哪一级作为合同主体,对所有权有争议的,明确后再签订,切忌草率行事。二是程序要规范。要遵循民主议定的原则,无论发包内容、年限、价格都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违反这个法定的程序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三是内容要规范。合同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合同的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的同样无效。四是竟标要合理。显示不公平就会损害对方利益。对一时叫不准,无法确定的,请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评估,确定竟标物的价格合情合理。五是管理要规范。签订合同时要采用规范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备查。合同要统一管理,编号登记,装订成册,以防损毁、丢失。
(四)规范司法行为,公证必须“公正”。公证机关在对“涉农合同”进行公证时,不能仅凭合同双方无异议或合同中写有“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之类的字样就给予公证。必须要求发包方出示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相关证据(如:会议记录,代表签字)等,以及足以证明其发包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要时要深入农村调查走访无误后再办理公证,这就避免“只要交费就可公证”“办了公证也没用”不良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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