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7 @6 A5 q! s* p0 J" A- C“条例”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主要文种,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条例”也是地方性法规的一个主要文种,它作为公文,其制发主体基本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省会城市、较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前,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方可发布施行)。( W4 q" E b( @0 r
( J( b0 [2 j7 s/ u0 L; `, }8 L- Q国务院于1987年4月21日在《行政法规规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称‘条例’”。 5 H# S* B/ x" j( H9 S* X# v 2 O0 C5 ^" m# D$ \; w8 n综观上述,不是任何一级党政机关都可以制发“条例”的,要正确了解这一文种,准确使用“条例”。4 k' i0 j- r"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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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别情况,规范行文 $ V E. b8 X$ n8 D( M' @. T7 U$ y3 H5 g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政府规章”,有些也并不使用“公布令”而是用公布性“通知”来颁布,原因就是这些法规、规章具有特定的对象,不需要向社会上普遍告知,而是采用内部行文的方式,故用“通知”作为载体来颁行。 4 x! e/ Q% w: t- g# R. B" I. C5 c/ T- ?( l# @& ^0 ?" l
条例是党的机关公文中的主要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条例”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发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例如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8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均是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的国家行政法规。又如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1年12月公布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均属地方性法规,公布地方性法规与前述的国家行政法规的发布形式不一样,它不使用“公布令”,而是使用“公告”。 $ C) J# x3 w" l+ Z P ) k% Z) L- Y( b规定是党的机关公文使用的主要文种,用于对特定范围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同时,它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主要形式,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规定”属法规性文件。内部行文时,要以“通知”做“文件头”,按“内部运行的规定”运行。按行文方式的不同,又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一级机关直接发布;二是由上级机关授权发布;三是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发布。向社会上公开发布时,通常使用“公布令”来颁布,一般称为“公开发布的规定”。* l$ U' g; S8 O! v7 a
" U. k8 \% A! `8 M+ a* d“办法”是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确定其具体处理原则和实施办法,使有关部门在办理中有所遵循的一种公文。“办法”与“条例”、“规定”相比,对象范围要窄,内容非常具体,它往往是实施条例的具体性要求。“办法”与“条例”、“规定”一样同属法规性文件。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施性办法”与“规定性办法”。因此,内部行文时通常使用“通知”做“文件头”来颁行;而当向社会上直接公布时,则往往采取“法随令出”的形式。”。& @4 o) o% i.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