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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秘答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可以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江苏老秘    时间: 2012-2-14 13:09
标题: 老秘答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可以吗?
网友问题:2 V9 X' o* @8 p/ Q- K/ D. j, g

4 E: v9 ~7 Q5 c& t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将“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写作“工商局”可以吗?( P7 W$ Y0 S  e  V) Z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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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i: T. o9 c$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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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的是公文中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问题。应当说,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以及非正式的场合,使用上述简称是可以的,它不会给人们的准确理解造成障碍。但在正式公文中,将“人民政府”省减为“政府”等诸如此类的简称却是不妥的。因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整体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些冠以“人民”的国家机关,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去掉了“人民”就改变了其原有的含义,出现在正式公文中是不完整、不科学、不严肃的。同样,把“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化为“工商局”,把“土地规划管理局”简化为“土地规划局”,把“乡镇企业管理局”简化为“乡企局”等等,也是如此。因为去掉了“管理”两个字,就等于改变了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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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苏老秘    时间: 2012-2-14 13:11
问题:将“中国共产党XX乡委员会”写成“中共XX乡党委”可以吗?  \- r" N* W2 V

4 Q, V! E, q( k回答:不可以。因为“中共”即已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而后面又出现“党”字,显然属于重叠。% h: @& {- p5 A)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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