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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知识讲座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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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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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知识讲座提纲
一、什么是政协提案?
(一)全国政协提案工作的发展历程
一届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及其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在一届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了新中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政协委员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这次会议的提案有其特殊作用。这次会议共有提案14件,经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并经大会通过,再分别“交中央人民政府执行”或“请中央人民政府转交有关机关采择施行”。会议规定,代表提出提案,须有二人附署。
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统一战线组织,不是权力机关,全委会通过的提案审查意见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而是建议性的。提案的审查意见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核办或参考、注意,提案的处理情况由中央人民政府向下一次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报告。在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期间,共提出提案193件。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隆重召开,选举产生了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常委会,同时,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对于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提案,由国务院交各职能部门直接办复,国务院不再向政协全国委员会提出办理提案的书面报告。二、三、四届政协全国委员会期间,除1954年12月的二届一次会议外,每次全国委员会会议都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当时,对政协提案的审查意见分为四种:交有关部门办理:①审核办理,②研究办理,③协商处理,④研究(1964年12月取消了“研究”这个层次)。这个期间共提出提案1341件,内容基本上是围绕如何贯彻实施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提出的,对各方面的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1966年至1976年“十年动乱”,人民政协工作基本瘫痪,全国委员会会议停止召开,提案工作也随之中断。
粉碎“四人帮”,“十年动乱”结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979年6月,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恢复提案工作。从此以后,政协委员积极为祖国建设建言献策,提案数量大幅度增加。从五届二次会议到八届三次会议,委员提出的提案共达26944件,是“文革”前17年提案总数1534件的17.5倍,提案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及社会关心的问题等方方面面。
1980年五届三次会议取消了对委员提案的时间限制,委员提案不仅可以在大会期间提出,平时也可以提出。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大会期间及大会闭幕后委员提案的审查工作,并成立了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案办公室,负责提案的日常工作。对提案的审查意见,也自五届三次会议起,由过去的“审核办理、研究办理、协商处理”简化为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1983年六届政协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后又改为提案委员会,从而使提案工作成为政协的经常性工作。
在提案工作经常化的同时,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也在不断发展。1988年1月全国政协制定了《全国政协提案工作试行条例》。经过几年实践,全国政协常委会于1991年1月正式通过了《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各地方政协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提案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随着工作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1994年八届政协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又修改通过了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对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作了修订,在提案的提出、审查和处理、办理、提案机构设置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提案成为履行政协职能的一种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效益明显的重要方式。
(二)政协提案的基本定义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这里对政协提案定义的表述,明确了以下五要素,即(1)提案者只能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政协的参加单位可以以单位名义提出提案;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小组名义提出提案;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2)提案的承接单位是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表明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行为。(3)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才能成为正式提案。(4)立案后要交有关部门办理答复。(5)是书面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属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性质。
(三)提案的地位和作用
政协提案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1、政治层面上的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指出,政协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从过去长期实践情况看,提案工作的作用大体可以归纳为:对党政领导部门重要决策,可以起参谋咨询作用;对三个文明建设,可以起到推进补充完善作用;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可起促进和信息反馈作用;对反腐倡廉,可起民主监督作用;对某些人民内部问题,可起缓解矛盾、增进团结和保持稳定作用;对发展和完善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可起促进作用;正因为如此,提案成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好形式,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为政协委员贡献才智、发挥专长提供了舞台。提案工作做得怎么样,已成为检验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政协提案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2、政协履职层面上的地位,即提案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提案工作包括从提案的提出、审查、办理、落实等一系列环节,涉及到提出提案的全体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涉及到办理提案的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绝不仅仅是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也不只是政协组织自身的工作,而是一项涉及全局、影响全局的重要工作。从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提案工作,进而使各个方面都积极主动地在提案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对提案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调动全体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运用提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政协提案工作方针。从全局高度来认识政协提案工作,就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协调、持久地加强各个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提案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政协提案基本知识介绍
(一)提案的提出方式
1、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向同级政协组织提出提案。联名提出提案的,提案发起人必须排在联名首位。
2、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可以以党派组织、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名义向同级政协组织提出提案。这类提案必须经本党派或团体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党派、团体的公章。
3、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同样须经本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同意,并加盖专门委员会的公章。
4、政协的组成界别,可以本届别的名义提出提案。
(二)特殊提案,即政协建议案的提出方式
政协建议案是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协名义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形成建议案。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均由政协办公厅(室)以正式文件送达同级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或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方面或部门也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尽快作出答复。
(三)提案的承接单位
上述几种方式提出的提案,只能向本级政协的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提出。既不能向上级政协组织,也不能向下级政协组织提出提案。各级政协的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只是同级政协负责提案工作的部门,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和交办等具体工作。
(四)提案“截止日期”
在政协每次大会开幕之前,提案委员会要根据大会日程安排,确定一个提案统计截止日期,并通知全体委员。“截止日期”过后甚至大会闭会以后,仍然可以提出提案。提案征集工作继续进行,只是征集到的提案作平时提案处理,不纳入大会提案统计范围。因此,这里的“截止日期”的主要作用是便于对大会所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统计和报告,并不是“停止征集提案”的意思。对平时收集到的提案,提案委也要及时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对平时提案和大会期间的提案一样重视。
除此之外,每年提案还有一个年度截止时间,通常规定为下一次政协大会之前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提案归入下一年度提案。这是因为提案征集后、要留出时间给承办单位办理提案。
(五)提案的审查及立案依据
《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提案的提出方式符合规定,提案质量达到基本要求),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①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②国家明令禁止的;
③中00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④民主党派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⑤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⑥属于学术研究的;
⑦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⑧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⑨指名举报的;
⑩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六)政协提案的工作机构
1、机构的设立
《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提案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有两大类共10项。
第一类,具体负责提案征集和办理的职责,包括:制定政协全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依照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类,承担“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加强与党委办、人大办、政府办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区县政协提案委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三、为什么要求政协委员应积极提出提案
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一)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需要,是委员完成神圣使命的客观要求。作为政协委员,起码有两项职责是必须认真履行的。
1、履行“代言人”的基本职责:政协委员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条战线和社会各界中具有相当影响和声望的代表人士。各界群众之所以推荐你作为政协委员,就是希望你能真正代表所属政党、人民团体和你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近年来,全国各级政协委员对这一职责的认识也越来越明确。一般在政协全会召开之前,都要主动深入到所联系的群众中去,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思考对策,再以提案方式提出,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同样,参加政协的各组成单位,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界别组织等,也应切实代表所属的党派、团体和所联系群众的利益,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协全会或常委会提出提案。
2、尽“委员”之责:积极认真执行政协全会的决议、决定,是对每一名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政协委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届政协期间,市政协提出了在委员中积极开展“三个一”活动,本届政协又发出了委员要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的要求,其中比较核心的一条,就是要求委员每年至少要提一条有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反映一条重要信息,积极反映社情民意。这些意见、建议、信息和社情民意如何表达,如何反映到党政部门供决策参考,重要的一个载体和渠道,就是通过政协提案这一平台来实现。
作为政协委员,作为政协各组成单位,只有积极履行好上述职责,才算是尽到了“委员”之责,才对得起组织的信任,才不会辜负社会各界对你的期望。
(二)是发挥人民政协整体优势的客观需求
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构架中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协商。在这一体制和机制中,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就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积极开展政治协商,就党政部门的工作实施有效的民主监督,组织委员积极参政议政,是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政协提案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已经成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方式,成为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政协提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意见和来信,它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郑重地向政协组织提出,并经过审查立案后,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是从更高层次上反映群众的呼声和愿望。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就必须要求广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组成单位要认真履职,并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只有这一基础工作抓好了,抓牢了,政协履职才有依托。
(三)是不辜负党政部门信任和希望的现实需要
从人民政协建立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政协提案历来都是十分重视的,办理政协提案也是十分认真的。这其中隐含着他们对政协委员的某种期望和要求。
一届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是由中央人民政府转有关机关“核办或参考、注意”,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向下一次政协全体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对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是交有关部门“审核办理、研究办理、协商处理”。1980年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后,将过去的“审核办理、研究办理、协商处理”统一规范为“研究办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自恢复人民政协工作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办理政协提案工作,都要以“两办名义”专门下发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包括:
1、对交办的要求。内容属党委职权范围的,由党委办公室归口交办;内容属政府职权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室归口交办;内容属人大职权范围或政协职权范围的,分别由其办公室归口交办。交办方法: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由党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联合召开交办会,集中归口交办;政协全会闭会后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与归口负责单位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2、对承办的要求。承办单位要对提案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主管领导审批。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加强与提案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3、对催办的要求。归口负责单位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进度,通报情况,积极催办,保证提案的及时办理。对涉及面广、落实难度大的提案,要强化办理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4、对答复的要求。承办单位要在提案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重要提案不超过6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答复提案者,并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标注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标注“B”;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标注“C”;所提问题只能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标注“D”。答复函件附办理征求意见表直接寄第一提案人,答复函和委员对提案的办理意见抄送同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根据归口关系抄送党委督查室或政府督查室。提案人对答复函或提案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进一步研究、协调,继续办理并重新答复。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提案答复内容、文字进行审核修改,严把法规、政策关,并审定签发。
党政机关及其部门都是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提案及提案办理工作。那么,作为政协委员,作为政协的各组成单位,更应以科学的态度来做好提案工作。一是应以积极的态度提出提案,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当好党委、政府正确处理群众利益的参谋和助手。二是应以科学的态度提出提案,在调查研究上狠下功夫,把所反映的问题找准,避免道听途说,似是而非。三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提案,提出的建议要切实可行,既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组织的要求,又要切实符合当地实际,避免纸上谈兵,无法求得实效。
四、怎样写好政协提案
在座的各位委员特别是在老政协委员中,对这一问题已有相当的经验和体会。这里,我想着重介绍两个方面的情况,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一)一届市政协表彰的43件优秀提案的共同特征。
优秀提案的标准:
1、提案紧密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提案的提出经过了认真调查研究,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提案经过研究办理后,所提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所提建议基本上得到采纳,促进了党委、政府的工作,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届市政协四次全会和六次全会上,共评选表彰了43件优秀政协提案。本人经过认真学习、分析、概括和归纳,认为这些优秀提案有以下共同特点:
1、选题做到了“紧扣中心”。绝大多数提案都是紧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和急切希望解决的重大问题,集中反映大事、要事来收集整理情况,但在具体撰写提案时,又比较从具体事务抓起,从容易引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的问题抓起。有的是群众急盼予以解决,党政部门有所重视但还未来得及研究解决的问题;有的是党政部门已经引起重视,但还未找到具体解决办法和途径的问题;有的是群众已经找到了具体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但有关部门暂还没有形成共识的问题等等。这些提案做到群众所急与部门所想的有机统一,起到了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群众的作用,一旦提出以后,就能引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就能迅速转化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成果,从而使反映的问题也能迅速得到解决。
2、调查研究的功夫下得很深。绝大多数优秀提案都是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之后提出来的。一是所反映的问题比较准确,很少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的问题。二是占有材料充分。原因分析透彻,所提建议意见切实、中肯且符合实际,既考虑到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拆求,又考虑到了政府当前的承受能力。三是相关政策掌握得比较准确。不少政协委员在接收到群众反映后,不仅调查了产生问题的实际情况,还主动查阅、咨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为群众的诉求合理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才正式以提案方式提出。这些情况表明,没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的提案,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那些“即兴之作”,反映问题空洞无物的提案,也很难引起重视的。
3、所提建议意见切实、中肯,具有广泛的认同感。由于许多优秀提案是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提出的,吸纳了不少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所提建议也凝聚着广大群众的智慧和成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很受承办单位和承办部门的欢迎。即使是一些所反映问题带有一定“前瞻性”的提案,他们也比较注重介绍为什么要那么干,注重引起党政部门的认同感,同样也会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反,一些调查不深入,到了会场一拍脑袋而就的“提案”,往往是说大话或空话连篇,所提建议既不中肯,又不具体,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提案”交有关承办单位后,很容易引起反感,根本就不可能引起重视,更不会受到欢迎。
4、行文比较规范,便于处理。一是力求做到一事一案。具体撰写提案时,要对所提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能够由一个部门承办的,尽量归到同一类问题提出。对牵涉面较宽,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问题,能分别提出的,尽量分别提出。二是书写规范,语言表达清楚明白。
(二)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的基本要求
1、能配合承办单位的中心工作和任务提出提案。这不仅为他们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依据,而且也给办理工作带来一定方便。为此,许多承办单位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如将每年的工作重点和计划及时向政协通报,有的还就亟待解决的问题,邀请政协座谈或进行联合调研,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希望提案的内容具体。特别是情况分析和建议意见应明确、具体,使办理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内容空洞笼统,含含糊糊,答复起来就比较困难,难以避免一般化。
3、希望能一事一案。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加以办理,如果把许多问题放在一个提案上,将涉及更多的承办单位,难于分清问题的主次,办理中不容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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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6 21:0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政协工作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979年6月,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恢复提案工作。1983年第六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从而使提案工作成为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提案工作经常化的同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在不断发展。1988年1月全国政协制定了全国政协提案工作试行条例。经过几年实践,全国政协常委会于1991年1月正式通过了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随着工作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政协八届、九届、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又三次修改通过了新的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的提出、提案的审查和处理、提案的办理和机构设置、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提案成为履行政协职能的一种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效益明显的重要方式。
在人民政协五十多年的光辉历程里,提案工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日臻完善,已经成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载体,成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成为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提案工作“重要载体”、“重要方式”、“重要渠道”的作用呢?我们在提案工作实践中体会到,必须要深化对提案工作五个方面的认识。
一、要深化对提案工作全局性地位的认识
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提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是一项“以人为本,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提案工作的全局性,体现在提案内容涉及全局,提案办理牵动全局,提案建议的落实促进工作全局。政协提案内容广泛,大至经济、社会、政治大局,小到民生细事,它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委员的心声、智慧和愿望,间接表达了人民的意愿。高度重视这些提案,既是顺应民心之举,又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宗旨的体现。
二、要深化对提案工作政治性强的认识
提案的政治性体现了它的高层次性,体现了它的法规性,体现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客观要求,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推进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最基本、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的形式。
三、要深化对提案工作群众性的认识
提案工作的群众性表现在:通过提案这一资源可以让党和政府直接了解民意,关注民生,启迪思路。而提案的办理过程,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重要批示的行动。提案办理的好坏,委员的满意度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反响,对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增强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同度,对于营造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都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四、要深化对提案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
提案工作的“三性”(全局性、政治性、群众性)决定了它在政协全局中的地位,也从不同的层面上反映了提案的五大作用,这就是对党政领导机关的决策参考作用,对三个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对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社情民意的信息反馈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民主监督作用,对人民内部发扬民主、梳理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的作用。同时,因为提案内容的广泛性,提出提案的灵活性,办理的规范性,以及办理落实过程的制度化要求,又是检验党政机关效率和作风的一种尺度。
五、要深化对提案委职责的认识
提案委是接受政协常务委员会重托的工作机构。这与其他专委会相比,具有独特性的一面。这个特点决定了必须在工作中牢固树立三个观点:一是大局观点。一切围绕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十六字方针。二是服务的观点。为委员履职服务,为政协的全局工作服务,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服务,为关注民生、反映民意服务。三是履职尽责的观点。在提案委工作是政协全体委员的信任,尽职负责工作是应尽之责,应该努力工作,不负众望。
作者:
新建秘书
时间:
2012-2-6 15:46
看来要对政协委员多讲讲了,提案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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