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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省出台多项措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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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猫
时间:
2011-12-25 09:10
标题:
福建省出台多项措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多项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房,同时提出探索“限地价竞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的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用于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1、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引导建设公租房
我省将实施多种供地方式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各地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作价入股、租赁、出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建设公共租赁房。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将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房,用于园区内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赁。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按批准的方案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等经营性用房,经营所得按规定收支,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同时,省国土厅要求各地探索“限地价竞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的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用于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限地价竞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即国土部门事先针对出让地块设置价格上限,当企业竞价达到上限价格时即停止竞价。在此价格基础上,竞买人转为现场投报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投报面积多者胜出。这种出让方式的实质是把土地成本转化为增加建设保障房,可看作政府对保障房建设的政策优惠。该方式作为招拍挂过程中的一个附加条件,具备可操作性,不仅能有效避免地价过高,同时将开发商对土地的竞争力转移到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上。
2、保障房开工率较低,约谈市县分管领导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责任考核将加强,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纳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组织检查,通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的落实情况。对开工率较低的部分市、县,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部门约谈市、县分管领导,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尽快开工建设。
我省将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按照节约集约,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方便保障对象生活、工作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配套齐全、就业方便的地块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年度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建设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
我省将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在内的各类住房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防止出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擅自调整规划指标的现象。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1-12-25 09:10
我省今后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用地不再“价高者得”
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日前出台,要求今后,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将控制供地总量,按照“价高者得”为原则,进行“拍卖方式供地”;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则跳出“价高者得”的限制,综合考虑房价、户型、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消费者评价、社会责任等多项指标,实行“综合招标方式供地”。
1、经营性交通、能源、水电用地也将试行“招拍挂”
除“差异化供地”改革,新规还要求,各地要在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控制并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对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电等基础设施(产业)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应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条件成熟的,可以试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历史遗留的划拨用地,要按规定逐步转为有偿使用。
同时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逐步实现全省各市、县出让人在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竞价,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2、两宗以上地块不得捆绑出让
新规要求,经营性用地出让要执行“净地”出让的规定,落实好拆迁补偿安置等关系,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允许实行有条件的“毛地”出让的方式进行供地,但事先应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充分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或城市拆迁改造项目安置房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要实行“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
此外,新规还强调,土地出让要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的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3、保障房用地不得变更为经营性用地
新规要求,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但应另选地块,作为保障性住房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收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准许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
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转让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没有住满5年的或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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