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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政治建设的新论述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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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绍兴老秘
时间:
2011-12-7 12:26
标题:
有关政治建设的新论述新观点
应重视改革的内在发展逻辑
李海青在《学习时报》2011年10月10日载文指出:理解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关键是把握其发展逻辑。对于理解1978年以来的中国改革而言,同样如此。对于改革内在发展逻辑的清晰梳理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改革的发生、推进,已经取得的成就、尚未突破的困局,今天问题的成因、未来改革的思路。只有如此,才能得出理性的认识,对改革的评价才能更为客观。审视33年的改革历程及其未来趋势,一条内在的发展逻辑今天已经相对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改革之初到本世纪初,在各项改革工作中,经济体制改革是改革的聚焦点;新世纪以来在各项改革综合推进的基础上,社会建设提上日程,迅速推进;而对于今天的改革攻坚及未来的中国发展而言,积极稳妥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将是一种必然趋势。
一种成功的改革总是整体性的。新世纪以来社会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改革至今,社会建设推进的难度在加大,协调收入分配之类的核心性难题迟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同时,经济体制的改革虽然也在深化,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同样是呼声急而成效平。深入思考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建设进一步推进中的障碍所在,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就成为必然。此外,如上所述,改革进程中利益不断分化导致的利益表达与矛盾问题也使得加强政治民主自身的建设愈显必要。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的,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可以说,随着改革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与政治民主自身的发展已成为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这里所体现的是改革自身的内在发展逻辑。
当前,改革诸多难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政治体制的积极稳妥推进与政治民主自身的健全完善。其一,政治民主自身的健全完善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其二,社会利益矛盾的有效整合离不开政治民主自身的健全完善。其三,民主自身的健全完善有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调节与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而收入分配的调节涉及利益格局的调整。(李摘)
改革创新的目标是公民社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教授认为,从已有的实践和发展来看,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显然不是计划经济和阶级斗争背景下被高度政治化的所谓“人民社会”,而应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目标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在内容上至少包括如下三大体系:
第一,社会组织及其社会生态系统。公民社会意味着存在数量众多、种类多样、功能各异、分布广泛的各种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是基于普遍结社的原则和相应制度建立的各种非营利、非政府的公民共同体。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发挥着自组织、公益、互益、自治、自律等各种作用,构成社会复杂系统中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各种生态链、功能圈及其系统,并与国家体系、市场体系相互连接与相互作用。
第二,公民社会及其公民价值体系。公民社会包含着公民及其共同体对于美好社会的价值共识、伦理规范与道德追求。公民基于信任而结社,因社会生活而增进信任及其网络,形成普遍的社会资本。人们对美好社会的追求通过结社与社会资本得以实现,形成具普世性的公民价值共识,包括自由平等、民主开放、宽容正义、博爱仁义、志愿奉献等,并在这种价值共识基础上形成普遍的伦理规范与相应的道德追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的公民价值基础。
第三,公共领域及其社会表达与倡导系统。公民社会表现为公民及其共同体进行公共协商、理性对话、体现积极公民意识的各种“公共领域”。这些公共领域中既有各种论坛、沙龙、会议、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媒体,也有各种具有参政议政功能的制度平台,还有表达各种公民意志的社会运动、社会群体间博弈等非制度形式。各种类型的公共领域是公民及其共同体进行社会表达,积极影响公共过程的倡导形式,构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而言之,这是一个个分散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以公民为主体的自治的社会空间,是以公民及其共同体的组织、价值、主张为圆心形成的分散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载体,是具有内在平衡、普世价值和积极行动的重要的社会力量。
当然,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还只处在起步阶段,这一过程在实践中所面对的诸多任务使之必然延续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并使之更好地催生社会主义公民社会,需要把握社会管理创新的大方向,稳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掌握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切实加强以公民为主体的社会建设;抓住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点,推动执政党自身的改革创新。
(邓摘自财经网2011年10月20日)
目前改革的困境和出路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在接受财新《中国改革》记者专访时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是一个转型与改革中的大国。发展问题始终取决于转型与改革。未来10年,中国将直面中等收入陷阱。处于历史转型时期的中国,未来10年的发展,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以改变经济结构为重点的二次转型与改革。
他提出,第一次转型与改革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主题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大经济总量;第二次转型与改革主要是改变经济结构,建设消费大国,实现公平与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我国进入发展型新阶段,要看老百姓的需求在哪里。这个需求,主要是公共产品的需求。老百姓的需求改变以后,对我们的整个发展模式、体制机制,对经济社会的转型,都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从公共产品需求到公共财政、公共信息、公共监督、公共参与,再到公共治理,已成为今天乃至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经济社会转型的主要线索,成为结构性改革的深刻背景,同时也成为拉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这一变化,同过去的改革发展背景有了很大的不同。目前的问题是:
第一,是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基本公共服务还不到位。现在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同公共产品短缺这一突出矛盾联系着,包括社会矛盾、社会利益冲突、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等。
第二,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机制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我们现在仍在维持以做大总量为主的发展方式,由于结构性因素,传统的发展惯性还大得很。私人产品短缺时代,做大经济总量可以解决很多问题。而在公共产品短缺时代,经济增长“一俊遮百丑”已经成为历史。现实经济社会的许多矛盾问题,在做大经济总量的框架内是难以找到出路的。单靠做大总量是解决不了的,甚至粗放型增长形成的总量越大,相关的矛盾问题就越突出。
很明显,现行的增长方式与社会的需求变化、矛盾变化不相适应。按现在的增长方式走下去,积累的矛盾会越来越多。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发展仍然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为此,现在就想尽快解决共同富裕的问题,是不切实际的。问题在于,新阶段的发展目标选择是公平、可持续。不解决好过大的贫富差距,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没有大的调整,不能确立民富优先的改革发展导向,我们能实现公平与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吗?两年前,我就讲过,“做大蛋糕”才能“分好蛋糕”,这没错。但是,不解决好“分好蛋糕”的问题,就难以再继续做大、做好“蛋糕”。
第三,是我们解决矛盾问题的体制机制尚存在某些突出问题,容易激化矛盾。提供公共产品就需要提供公共信息,但是现在的信息公开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虽然有改进,但是在公开性和及时性上,还做得不够好。另外就是公共参与不足,很多事情需要公众参与,需要协商对话,但现实中往往是社会参与不足,很多事情仍主要靠行政强制决定。所以,需要转变思路,想办法去实现良性发展,也就是公平可持续的发展。
现实情况已经说明,我国面临着一次新的改革和转型。现在提出来要从扩大总量转向调整经济结构,这是一场深刻的变革。经济结构的调整,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这就涉及到国民收入结构的战略调整,涉及到政府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调整,等等。
如果继续以扩大经济总量为目标的话,就很难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只有在改变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形成消费主导的格局,寻求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才能实现改革发展的历史性突破。
这就涉及到中国如何从投资大国转向消费大国的问题,涉及到发展导向,也就是“国富优先”还是“民富优先”的问题,这一切都涉及到政府如何从发展主义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的问题。
中央提出以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如何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如何实现科学发展?在我看来,关键在于二次改革和二次转型,没有二次改革和二次转型,实现发展方式转变是很困难的。
(李摘自《中国改革》2011年10月号)
从“许三多”落马看贪官为何总受“伤”
许迈永就因为“钱多、房多、情妇多”被民众戏称为“许三多”。9月6日,《检察日报》刊发了许迈永2009年写就的悔过信《“对一次一次举报,我都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许迈永认为,自己之所以走上贪腐之路,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权变钱的思想。随着“权力越来越大”,“越比心态越不平衡”,“虽然地位、职务、荣誉不能传承,但金钱、资产、物品可以继承”,“因而,金钱第一的思想在我的头脑里越来越深。”二是侥幸的心理。“我总以为朋友靠得住,并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所做的这些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有问题,即使出了事,组织上查,也会有人替我挡一下。”三是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政策界限模糊,不能明辨是非”。其实,许迈永列举的三条主要原因,与很多贪官的忏悔非常相似。应当说,带有共性。但是前两条是真原因,后一条是假理由。
几十年的腐败与反腐败实践证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适应、不配套所拉开的缝隙,就是腐败行为不断滋生蔓延的土壤,就是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生存空间。
于是,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的含金量迅速攀升;另一方面,对权力的制约(还谈不上制衡)却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市场条件下的一些权力之“虎”,很快觉察到计划条件之“笼”的脆弱。于是,一些心有不甘的掌权者,便开始以身试法;于是,一些胆大妄为的掌权者,甚至敢于铤而走险!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们拿海丰县原县委书记王仲、副书记叶妈坎开刀。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一连杀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第一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等6名省部级腐败高官!我们反腐的态度不可谓不坚决,处置不可谓不严厉,但权钱交易仍在滋生蔓延!
原因何在?改革开放32年了,我们在标本兼治中,太注重查处腐败的个案,太注重拍打腐败的苍蝇了;而忽视了加快制度体制机制,特别是权力结构的改革,也即忽视了对每日每时不断滋生苍蝇的“粪坑”的填埋!于是,卷入腐败的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重要岗位的官员也越来越多……
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双重转换”中,外面的世界实在太精彩了!来自外在各方面的诱惑和欲望,远远超过了人性本身所具有的自制力。在这外欲大于内制的特定时期缺少制约、制衡的权力,无疑成为一些类似许迈永的人,走向深渊甚至断头台的放大器或加速器。
从这个意义上讲,许迈永之死,既是他个人素质的悲剧,也折射出我们权力结构不科学的弊端。
在反腐败与腐败的两种力量较量中,速度是关键。要遏制腐败,不仅要通过严肃查处,加大腐败的成本,提高其死亡率;而且要以治本为主,减少其出生率。在力度不变的情况下,腐败的出生率下降,其死亡率必然上升。而改革党委“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改革纪检监察体制,就是解决速度问题的重要举措。
许迈永案件可以证明这样一个公式:
权力必须来自权利,权力才能真正代表权利:
权利必须制衡权力,权力才能真正服从权利;
权力必须回归权利,权力才会真正属于权利。
(李摘自《人民论坛》2011.10上 李永忠/文)
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道德堕落更不是社会主义
汪洋在广东省委常委会上呼吁深刻反思“小悦悦被车碾压事件”。他说,这次事件中是18个人而不是一两个人所表现出的冷漠,折射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是我们工作中长期存在问题的反映。我们在消除贫穷追求财富增长的过程中“一手硬”、“一手软”,是导致这种社会冷漠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我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佛山市发生的“小悦悦被车碾压事件”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也牵动着省领导的心。在10月20日省委常委会研究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时,省委书记汪洋呼吁,要认真反思出现悲剧的根源,要用“良知的尖刀”来解剖我们身上的丑陋,要忍着揭开疮疤刮骨疗伤的疼痛,唤起全社会的警醒和行动,在公众参与下创造一种扬善惩恶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努力减少和避免小悦悦类似悲剧在广东再次发生。
汪洋说,小悦悦两次被车碾压而18个路人无人出手相救的悲剧,让人痛彻肝胆,心灵受到巨大冲击。我们不否认这个社会有道德、有良知的人是绝大多数,但这次事件中是18个人而不是一两个人所表现出的冷漠,折射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是我们工作中长期存在问题的反映。我们在消除贫穷追求财富增长的过程中“一手硬”、“一手软”,是导致这种社会冷漠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我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道德堕落更不是社会主义。悲剧的发生反映了长期以来我们在发展方式上存在的弊端。改变这种状况,广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深刻反思发展理念上的不足,在牢牢扭住经济建设中心不动摇的同时,要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更加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努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蓬勃向上。
(李摘自《广州日报》2011年10月22日 岳宗/文)
法律逼不出道德逼不出善
佛山女童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对18名路人的谴责成了近几天的舆论主调。它的升级形态便是政府力量介入,以至于出现了“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声音。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是权力试图通过法律逼人为善。
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的社会;它所以需要法律,盖在于法律可以用来保障人的权利。人类社会免不了利益冲突,利益或权利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为自己找回公道,这就是法律正义。它的正义性在于惩恶。那一系列的法条法规无不告诫人们:你是自由的,你可以行使你自己的任何权利,但绝不能损害或侵犯他人的权利,否则等待你的就是法律。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么,而不是强迫你做什么。
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法律的问题,正如见义勇为或助人为乐属于道德范畴而不属于法律范畴一样。如果法律是禁止形态的,道德便是提倡形态的。你可以提倡见义勇为,反之也可以谴责见死不救;但不能因为见死不救便诉诸法律。这里,不应该为见死不救做道德辩护,但必须为它做法律辩护。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垄断并施行的合法暴力,每一项法律条款都经由国家制定,以约束人们行为,带有不得违抗性。一旦违反,根据社会“等利害交换”原则,你施加他人几多害,国家便用这合法的暴力同等程度地反施于你。因此,法律的要义在于,暴力只是针对暴力,绝不能反向运作,用暴力去对付非暴力,逼迫他人助人为乐。从法理角度,我们找不到用暴力逼迫人去做好事的合法性,好人好事只能出于当事人的道德自愿。对于权利而言,在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不作为不犯法,这是法律对权利保障的底线,不能让法律为了做好事而突破底线。否则,这样的立法一旦实施,无疑是为作为法律的权力扩权(这正符合权力本身的需要)。并且这样的口子一开,不是禁止人们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做什么的法律便会有先例地接踵而来(理由无疑可以更堂皇),如此,我们的权利便有太多的可能遭受无辜侵犯。
至于报道中有学者认为“通过对见死不救立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这里必须分清两种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却没有。如果混淆它们之间的不同,便是试图用法律问题解决道德问题。这样很难奏效,甚至会引发人们的恐惧与抵触。结果反而折损了法的尊严,并使社会的道德状况更加下坠。
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医,尽管有网友戏说: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但我们不要忘记,孟子早就说过“恻隐之心,人皆有之”。那18名路人难道没有恻隐之心吗,肯定有,至于为什么没有表现出来,就要到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中去找原因(看看我们的公序良俗究竟遭到了如何的破坏以及又是谁在破坏),而不是试图让权力坐大,制定刚性法律,强迫我们每一个人做好事。
(邓摘自南都网2011年10月20日邵建/文)
选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突破口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到了需要研究如何设计路径和具体操作的阶段。路径选择大致有两种:一是采用渐进式改革,二是采用激进式改革。笔者倾向于采用渐进式的改革,即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而要寻求制度建设的突破口,采取由点到面的方式。比如要求“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先申报公开财产;比如选取一些腐败高发、易发的领域,如工程建设、政法等领域,对其中的干部先实行财产监督;比如鼓励地方大胆创新实验。将财产申报和公开作为官员推荐和自荐的内容,作为提拔和任命的前提条件,一旦不愿申报或申报不实,即取消被推荐、被提拔和任命的资格。
一、要求“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先申报公开财产,可以减少制度变革的阻力
一项社会制度的确立或变革,必然引起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而旧体制的受益者由于利益的驱动,使他们极易对改革缺乏动力甚至转化为改革的阻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疑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它的推行一般会直接涉及官员的切身利益,其中还有一部分官员对财产申报抱有严重的怀疑和抵触情绪。“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一般是根据有关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挑选出来的德才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应当有着相较于其他干部更高的政治觉悟和改革创新意识,易于接受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也能在其它干部中起表率作用,从而减少制度变革的阻力。
二、要求“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先申报公开财产,可以降低制度创新风险
任何制度创新都包含着一定的政治风险,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深刻调整,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社会意识日趋多元,各种社会矛盾增多,冲突加剧,这些都对制度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度创新不仅关乎政治体制改革的运行,影响到经济、文化与社会的综合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全国各个领域人民的利益福祉,一旦出现重大失误,会引起社会震荡,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一方面我们决不能因为害怕暴露腐败而畏首畏尾,因为及时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就能及早暴露过去存在的问题,防止官员继续滥用权力腐败,切断今天和过去的这种连接,否则,腐败问题难免积重难返。但是我们也要兼顾我国社会的特定历史阶段和难得的发展机遇,避免动荡。降低风险度的最好方法,就是先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试验,给制度培育及规则的生成、作用提供必需的时间。
我们可以“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的确立为起点,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纠错与修订,待这种制度变迁取得较为显著的增长绩效,并形成某些控制负面效应的经验之后,再推行全面改革,就可以把试错的成本分散化,最大限度避免因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高风险。
三、要求“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先申报公开财产,可以发挥示范效应
“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的切身感受会产生示范作用,从而使改革产生自我强化效应,即促使人们转换观念、从而提高财产申报制度目标群体对制度的认同,并化解因缺乏认同感产生的实际阻力,向着改革既定的目标前迸,节省了因为要克服改革的阻力、强行确立新观念而进行的各种形式劝说、“赎买”或“补偿”所浪费的时间和金钱。另外,通过“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为清明廉洁、德才兼备的干部打开上行路径,树立了科学的用人导向,也为以后的干部选拔任用确立了规则制度。领导干部会逐渐形成适应性预期,即认识到这项制度未来还会继续推行,个人会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将减少这项制度持续下去的不确定性。
(汤摘自《学习时报》2011.9.26 吕品/文)
“土地腐败”的制度分析
为什么这么多政府官员因土地而走上了不归路?为什么土地违法问题越演越烈,屡禁不止?这需要从政治体制、土地制度、财税体制三个方面分析。
1、政治体制根源:地方政府一把手和分管土地的直接领导权力过大
中国经济依然是管制型经济,管制型经济使政府承担双重角色。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制定政策,调控经济活动,充当裁判员。政府垄断了基础设施、工业、房地产等项目的审批权,这些项目的建设都需要土地,而土地又控制在政府手里,想要获得土地,只能向政府官员寻租。另一方面,政府又掌握数量庞大的资源,直接作为一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充当运动员。各个地方政府都肩负着发展本地经济的重任,中央在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GDP是最关键的指标,这加剧了他们经营土地的冲动。因为他们只有获得土地,才能用它来招商引资、兴办工业园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这些活动中,土地资源的定价权掌握在相关官员手中。土地批给谁不批给谁,以什么价格给,都是官员说了算,即便是土地公开招标拍卖也无法完全克服其中的利益输送。另外,层级制的行政管理结构,使地方政府一把手和分管土地的直接领导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和制衡机制。
2、土地制度根源:征地的成本低廉,征地“效益”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中国征地制度土地所有制的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个二律背反: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士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和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即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来满足;而另一方面,宪法又强调,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实行征收或征用。正是因为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的界定,而政府出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非公益性需要也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尽管个别地方政府的征地违规违法,但司法部门通常对政府违规征地引起的法律诉讼不予受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政府官员的土地腐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使征地的成本低廉,征地“效益”巨大。政府把低价从农民那里征得的土地,转手以招拍挂的形式出售给开发商从事非农建设,获取了巨大的利益。政府还垄断了建设用地的供给市场。垄断土地供给,给腐败官员利用土地牟取非法利益制造了制度空间。
3、财税体制根源:地方政府靠土地生财、聚财
分税制使中央财政拿走过多,促使地方政府靠士地生财、聚财。分税制的税种划分,也使得地方政府激励发展房地产业,不断推高房价。根据分税制安排,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税种归地方征收。因此,房地产市场越是活跃,这部分税收收入就越增加。这就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房地产业的冲动,把大量的农地征收过来发展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发达的同时,控制土地的政府官员的口袋也就越“发达”。土地批租收入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存在滥用土地的强烈冲动。
(邓摘自《人民论坛》2011年10月上 蔡继明/文)
慈善行为不能“权力统筹”
最近有两件事广受关注:其一,广东东莞政府部门集体办理“月月捐”——绑定一张银行卡,每月固定扣10元以上“捐款”。当地一名干部称,10元标准,并不过分。其二,沈阳、济南、西安等地群众向媒体反映,他们正在读小学的孩子被学校要求加入红十字会,并要缴纳5元会费。
针对批评质疑,东莞市民政局表示,“月月捐”可以随时参加随时退出;几个地方的红十字会也强调,中小学生入不入会,完全自愿。然而,在政府部门、学校这种对个人表现颇有压力的场合,即使内心对这种方式并不认同,又有多少人会因为几块钱的“小事”公然退出类似的“集体活动”?
小事其实不小。“郭美美事件”之后,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公众的慈善热情,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人们对于慈善的关注程度则有了极大提升。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前一些司空见惯的“慈善模式”正在被重新打量,比如对动用权力募捐的反思,比如对善款去向的关切。正如日前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所说,一系列舆论风波引发的思考,让政府部门、慈善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现代社会中如何开展让人民满意的慈善有了相当程度的反思,这对于提高慈善组织规范程度、运作水平是一个促进。
近段时期以来,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推出一系列举措,推进善款使用的公开、透明,力图重塑慈善公信力。然而,改革不会一蹴而就,公众善心重聚需要一个过程。在我国慈善运作“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弱”的背景下,如何还原慈善的自愿本质,如何防止“慈善初衷”被随意篡改,如何提升社会整体的慈善质量,种种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学校,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手段搜集慈善资源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把慈善这一社会性的分配机制变成行政摊派、权力统筹,容易让人产生逆反心理,无形中销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至于那些假借慈善之名去圈钱圈地、牟取私利的行为,就更是与慈善全然无关,体现的只是权力的滥用。
正如有专家所分析的,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存在着“三低三高”的局面。“三低”是:整体起点低,慈善组织数量低,捐款数量低。“三高”则是:需求极高,热情极高,开放度极高,而且因为有网络支持,现在已和世界连成了一片。在这样的背景下,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慈善真正植根于社会、依托于普罗大众,离不开慈善环境的培育、慈善文化的涵养、慈善制度的健全。在这方面,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既是对执政智慧的考验,也是对依法行政的检验。
(邓摘自《人民日报》2011年10月14日 李天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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