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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干部分流补偿应坚持四原则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1-12-3 16:27
标题: 干部分流补偿应坚持四原则
 当前,为了适应建立精简、高效政府机构的需要,干部分流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各级政府都基本采用了对分流干部进行物质补偿的方式,这种补偿对政府而言虽然有些无可奈何,却是不得不付出的改革成本。但是,由于在补偿方式、补偿数额等方面政府与分流对象难以达成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进程。为了妥善分流干部,加快推进机构改革,我们认为在补偿时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思想政治工作先行的原则。把一些干部分流出去,就意味着这些人失去“铁饭碗”的同时也失去了干部身份,在一些“官念”较浓、从政为官被当作稀缺资源的地方,除了少数市场经济意识较强的干部之外,更多的干部会十分难舍好不容易得到的“官帽”,哪怕只是干部这个身份,对他们而言,分流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精神性损失。对这种精神性损失,靠物质补偿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大量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进行补偿,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尽最大努力沟通思想,确保分流干部走得高兴,走得开心。
  补偿数额合情合理的原则。机构改革的关键部位是干部分流。改革改到难处是产权,改到深处是体制。要搞好机构改革,必须建立健全干部分流这个关键部位改革的体制,这样就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之功效。要发挥这个功效,必须认真考虑补偿者在新体制中的作用,给予分流干部相应的经济补偿,既避免个别干部因抵制改革而成为改革最大受益者的情况发生,也防止出现“谁先改革谁吃亏”的局面。在这里,必须合理确定补偿数额。补偿数额不能太低,太低了,本身就是对改革的亵渎和不敬,对主动配合改革者价值的低估和抛弃、嘲弄;又不能太高,太高了就违背了分流的初衷。要确定一个合情合理的补偿标准(尺度),这个标准要与改革其他方面的受损者如企业改革中对工人的补偿相比较,还要与在岗者的收入预期相比较,与整个社会的收入水平相比较来确定标准。
  一次性补偿原则。对分流者要尽最大可能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这是上策。通过一次性补偿到位,可以避免使补偿成为一种难以了结,剪不断、理还乱的尾巴事务。当然,由于一些地方财力吃紧,一次性实在补偿不了的,也要合理确定补偿比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合同,合同中应确定补偿年限,一般不要超过5年,首次补偿不能低于60%。一次性补偿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采取资产补偿的方法,如在征得分流干部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对闲置资产折价进行补偿。由于对基层政府普遍不信任,一些干部生怕分流出去后应得的补偿成了空头支票,本来打算主动出去的也会打消念头,以免吃亏。因此,这种一次性补偿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应该痛下决心,由财政拿钱来支付,否则,改革就会出现反复、回潮。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流涉及干部去留,补偿金额事关自身利益,因而补偿成为上上下下关心的热点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尤为重要。在对分流干部进行补偿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政务公开,坚决制止暗箱操作,破除工作中的神秘性,提高透明度,扩大参与度,使分流干部顺心,在职干部理解、支持。作者:□李云峰 陈永涛 文章来源:中国县域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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