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W1 \) Q# _行政《办法》行文规则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规定“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规定“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I. x3 a1 m) U2 x+ @
, g4 \& a* D) L# k; r* M这就意味着,下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向本机关的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请示,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的职能部门的批复,均可使用“请示”和“批复”文种行文。 $ L0 g' D3 Y) z+ G( z9 R' z0 t: l: A2 X1 p5 _6 r
如国务院所属教育部与各省人民政府所属教育厅之间的(请示与批复的)行文关系,省人民政府所属教育厅与各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局之间的(请示与批复的)行文关系。等等,均属此类。 ) I2 H; y4 }0 d9 X6 ?1 x, z g& p6 N' f, A: o! k) z5 Y/ k
这就表明,请示和批复不仅发生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还发生在根据职权范围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下级机关的部门之间。上级机关的部门虽然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却可以根据职权范围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自行正式行文。而下级政府的部门对于属于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也应当直接报送上级机关的主管部门处理。8 S, ?& ~& Q) R' T' g: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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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职能共有12条。其中的(十一)规定:“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2009年7月24日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就是同时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其职权范围的内容,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作为国务院职能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则根据其职权范围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批复。其批复正文是:“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请示、批复、行文的方式和行文格式,类同于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行文。# ^- f- T& Y4 l4 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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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机关授权由部门代行批复的行文关系4 M( x5 l9 H& a+ @9 K: D%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