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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省和谐征迁工作法》全文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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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明老秘
时间:
2011-10-13 08:49
标题:
《福建省和谐征迁工作法》全文2011.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1]2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征迁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既是基层工作的难点,也是容易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焦点。孙春兰书记、苏树林省长高度重视征迁工作,对在全省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作出重要批示。孙春兰书记指出:“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很重要。和谐征迁的前提是切实依法依政策保障群众利益,但方法好作风深入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苏树林省长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孙春兰书记的批示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和谐征迁工作法,并不断创新完善,做好工作,确保和谐征迁,确保经济建设需要。”
现将“和谐征迁工作法”印发给你们。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孙春兰书记、苏树林省长的批示精神,依法依规、讲究方法,深入基层、做细工作,把和谐征迁工作法推广好、应用好;要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完善,提升和谐征迁工作法的成效,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和谐征迁工作法
近年来,为实现和谐征迁,全省各地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实践证明,开展和谐征迁应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做法和工作要点:
一、主要领导“五亲自”。市、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发挥好在征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主要领导带头抓,把征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一)亲自调研征迁现场。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被征迁户等多种形式,听取征迁工作情况,了解被征迁群众的建议和诉求,引导群众、发动群众,为顺利开展征迁工作打好基础。
(二)亲自研究征迁方案。组织深入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征迁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工作要求、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征迁工作。
(三)亲自协调重大问题。对涉及征迁补偿具体标准、企业和集体资产补偿、征迁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等重大事项,要召集相关部门统筹协调、逐一解决。
(四)亲自督促征迁进度。动态掌握征迁工作进展情况,狠抓工作计划和措施的落实。对征迁关键节点,要深入一线指挥调度,加强指导,增强合力,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依法高效地加大推进力度。
(五)亲自关怀工作人员。经常过问征迁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注重在征迁工作一线中发现、培养和考察干部。对群众观念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工作骨干,在评先评优、提拔交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工作班子“五尽心”。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选调熟悉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群众信得过的干部以及法律、财务等专业人才,注重工作方法,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一)尽到热心。就地就近设立咨询点,安排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接待群众咨询,坚持有问必答。对无法现场回答的问题要一一记录,及时予以反馈。
(二)尽到细心。认真细致地开展土地、房屋丈量、房屋评估、地面物清点等工作,不走过场、不重不漏,摸清被征迁土地和房屋面积、区位、权属状况、用途以及群众的家庭结构、生活水平等基本情况,汇总整理好相关资料档案,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尽到耐心。把思想工作做上门、做到家,笑对冷面孔、不怕闭门羹,不厌其烦地做好宣传解释、疏通劝导。对被征迁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和意见,全面收集整理,充分调查论证,反复细致研究,充分尊重群众合理的意愿。
(四)尽到真心。视拆迁户为亲人,真心真意与群众交朋友,多站在群众立场考虑问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群众争取最大利益。
(五)尽到公心。征迁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到严肃政策,严肃纪律,统一公正,依法准确,维护政府公信力,坚决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损害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五到位”。征迁工作的安排部署要周密细致,依法依规,有序运作,使征迁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一)宣传发动要到位。结合征迁工作各阶段,把握宣传导向、内容和节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征迁正式启动实施之前,不仅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户主会、党员会等,还要挨家挨户,面对面、点对点,讲政策、摆事例、说道理,把规划用途、征迁意义、补偿安置办法讲清楚。
(二)征求意见要到位。补偿安置方案要根据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群众“零距离”沟通,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甄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配套措施,统一解释口径,消除群众误解,取得最广泛的认同,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程序要到位。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评估机构选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法定程序,都要不折不扣执行。
(四)公开透明要到位。征收实施过程要全程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各环节都在群众监督下、在阳光下进行。征迁补偿政策、征迁补偿方案、征迁补偿结果必须及时公布。
(五)维护稳定要到位。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妥善预防和处置容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我省信访工作路线图的规定,认真处理相关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安置补偿“五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征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一)严格征迁标准。征迁工作的任何一个阶段,始终坚持统一的征迁标准,一视同仁,不搞人情账,不随意更改,切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碗水端平”,避免引起群众反弹,政府失信。
(二)严格预存制度。征收土地,要确保在组织用地报批前,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征地资金专户。城镇房屋征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严格支付方式。坚持征迁补偿费发放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发放职责,依程序办理。征地补偿款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严格支付时限。征收土地,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城镇房屋征收,要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五)严格资金监管。认真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贪污、挪用、私分、截流、拖欠征迁补偿费用行为。
五、征迁安置“五满意”。通过统筹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出路问题和发展问题,让被征迁群众满意。
(一)满意工作方法。实施征迁之前,征迁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深入被征迁群众中宣传政策,解答问题,消除疑惑,做到思想先沟通、政策先宣传,确保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动迁过程中,禁止采用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安置过渡期中,及时、主动地帮助被征迁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满意安置方式。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方,可采取农业安置,通过内部调整土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与就业安置相结合,在发放补偿款的同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村集体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补偿款入股,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
(三)满意居住环境。在规划安置房时,尽量满足群众就地或就近安置的愿望。安置房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实现“旧房变新房、有新房有新村”,改善广大群众的居住环境、条件和质量,变安置为安居。
(四)满意生活保障。从群众的长远生计考虑,努力为群众提供长期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努力提供受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努力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五)满意后续管理。对安置落户后的群众,要关心其在社区生活、田间地头、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群众享受到公共服务,感受到政府的温暖,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引导更多群众支持征迁工作。
作者:
大明老秘
时间:
2011-10-13 08:50
城镇房屋征收
先补偿后搬迁
《福建和谐征迁工作法》要求各地落实严格征迁标准、严格预存制度、严格支付方式、严格支付时限、严格资金监管的“五严格”制度。
征迁过程中,各地必须坚持统一的征迁标准,不搞人情账,不随意更改;征收土地,要确保在组织用地报批前,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征地资金专户。
征地补偿款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征收土地,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
城镇房屋征收,要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禁用强迫威胁等方式拆迁
省内各地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调研征迁现场,听取征迁工作情况,了解被征迁群众的建议和诉求。
我省推广的和谐拆迁工作法中,明确要求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出路问题和发展问题,要让被征迁群众满意。征迁前后,各地需努力为群众提供长期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努力提供受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动迁过程中,尤其禁止采用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
推广多种安置方式
对于拆迁安置工作,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我省还将推广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
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方,可采取农业安置,通过内部调整土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与就业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发放补偿款的同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村集体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补偿款入股,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等。
作者:
学习者二条
时间:
2015-7-11 20:32
(二)满意安置方式。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方,可采取农业安置,通过内部调整土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与就业安置相结合,在发放补偿款的同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村集体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补偿款入股,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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