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标题:
老秘答"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1-10-11 07:14
标题:
老秘答"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网友问题:
# C! j; Z5 i" V0 C' ^. r2 e6 s
1 A7 z+ g0 }" w; |1 G9 s4 z
“公告”、“通告”的使用有什么限定么?是否任何一个单位、任何一级组织以至个人都可使用?假若不是这样,为什么全国各地众多的媒体特别是报纸上充满了“公告”与“通告”呢?多少年来,你们(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不论是在论著还是讲学中都呼吁不要滥用“公告”、“通告”,怎么毫无一点收效,相反却越来越多呢?
$ _; N- `0 n" @& }
4 J" U% q1 m; O% u' N, k4 N, m
老秘回答:
3 d% X4 E9 ? g. Z
7 z0 A5 n8 u6 n4 l) m; {! V' {: W
这是一个相当严重而且积重难返的问题,仅靠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一些同志的宣传呼吁是无能为力的,需要媒体及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个问题。不学习党和国家的公文法规,凭想当然不行;而只顾经济利益不管什么“广告”、“通告”与“公告”,就随意地刊登出来,就更为有害。
6 W; ^! k# x7 R' R' @) ^! ~8 l
“公告”、“通告”都是国家公文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两个公文文种,说明确点,不但都是具有法定权威性的文种,而且它们的使用,不论在级别上还是在使用范围、内容陈述上都有严格的界定,不得“不懂会规,乱抄旗杆”。国务院规定,“公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告知性文种。它的发布范围是“国内外”,从这“重要”、“法定”四个字可以看出它的使用者显然不可能是一般机关,更不可能是一般的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从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发布的第一份“公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起,一直到如今,不论从规定还是从使用习惯上看,能用“公告”宣布事项的基本上是省部级及其以上的党和国家机关。“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它面对的是社会的局部范围,内容是“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由此可见,它的使用者显然与“公告”不同,主要是地方各级公安、工商、司法、税务、金融、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房地产、土地规划、卫生、教育、文化、新闻、科技及农、林、牧、副、渔等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向社会上宣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万万不可放着“通告”不用,非去抢党和国家高级管理机关才可以使用的“公告”。
8 X2 J0 f' [1 M+ d" M. {: ?6 ?
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权,在其内部也使用“通告”来发布要求职工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0 D% l( G9 h+ X }7 r( g
但不管怎么讲,任何个人都无权使用“通告”,更无权使用“公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当在媒体上再也看不到那种与“广告”、“启示”等混为一谈的“公告”与“通告”之日,就是说明人们对党和国家公文法规的贯彻执行变得自觉和规范之时。
作者:
老猫
时间:
2011-10-11 07:16
就汉语一般意义来讲,“公”字具有“公开”、“公共事务”的涵义。但公文中的“公”字,特别是作为公文文种的“公”字,具有专用名词的特殊涵义,切不可从一般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不论是公文中的“公”,还是公告中的“公”字,都具有特殊的政治含义,即代表党和国家。如同“公安局”的“公”字一样,无论如何它都不当“公开”讲,严格而言它是指党、国家和社会。
& J, T4 ?7 |- k" l! h$ s9 K- B
欢迎光临 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http://caiyes.c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