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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秘答关于抄送与抄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河南老秘    时间: 2011-10-8 07:28
标题: 老秘答关于抄送与抄报问题
网友问题:( u) M7 c2 c' |4 N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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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请问现在国家是不是已经正式取消公文中的“抄报”,一律改用“抄送”了?另外“抄送”格式有什么要求,比如在抄送中有人和单位,单位中又有外单位和内部单位,请问这样如何抄送,顺序如何排列?还有抄送人时,是用人名还是用职务?麻烦您了,谢谢!0 {0 v5 B4 \6 H+ D* k, I. i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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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回答:2 J' K+ m1 B! b  `* m% b1 I

: r, y% C" x; P9 ~  S' U党的机关自1996年中办发布《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开始,即已取消了“抄报”的提法。亦即对于公文抄送机关的确立,不再区分“抄报”(用于上级)、“抄送”(用于平级)和“抄发”(用于下级)的提法表述,而一律改称“抄送”,“抄报”的提法早已不复存在。而对于“抄送”的表述,根据规定其位置应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值得注意的是,抄送机关只对机关不对个人,故如果出现人的名称是不规范的(实践中有些机关单位在拟制简报类事务性文书中出现此种情形,不在我们所讨论的范围之内,但严格来讲也是不规范的)。而对于单位名称,正式公文中也不会出现抄送内部单位的情形;而对于简报类文书,则应采取由外到内、由上到下的形式,即先列外部单位,再列内部单位;先列上级机关,再列下级机关。如有人名,应用姓名加职务的形式。必须明确,此种情形只适用于简报,而不用于正式公文。7 V5 O6 }! I2 m' j$ R- ^8 L

作者: 须江河畔    时间: 2012-3-21 16:38
现在有些单位,新老标准混用。
作者: 小小小秘书    时间: 2012-7-20 11:42
刚刚还在纠结抄送和报送的区别呢,就看到这个帖子了,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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