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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注意八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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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c272357847
时间:
2011-9-20 09:32
标题:
民间借贷应注意八个方面
向私人借钱,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一件极其平常的事,大多是为投资、购房、读书、婚嫁、生病等。对于出借者来说,除了解人之急、助人之难外,也包含有使自己的资金“快速增值”的理财意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运转的资金每年至少在800亿元以上,向私人借钱的融资方式在目前银行存款低利率时期更为人们所青睐了。
某镇个私服装业主沈某,在服装进销旺季期间,急需50万元资金购布料。他跑银行找到信贷部主任,磨破嘴皮,借到了40万元。时间就是黄金,沈某左思右想,只得找到朋友王某,签订“君子协议”,以月息1分借进10万元。过了3个月,沈某的服装销售款进帐后,去除各项费用开支还净赚了6万多元。事后,沈某高兴地说:“这叫‘借鸡生蛋’,利息虽然多付了点,但当时如果没有这笔资金,我就赚不到钱。”而王某搞“新型投资”,也得到了比银行多几倍的利息,何乐而不为。
青工小张则没有王某这么好的运气。他的好朋友小顾最近购进了一套商品房,想装潢新居苦于手头拮据,张某热心相助,借给小顾1万元,小顾满心高兴,连忙承诺到年底归还本息1.1万元。小张碍于情面,没有索要借据。期限一到,小张登门收贷,谁知小顾翻脸不认帐,说:“我从来没有向你借过钱,请拿出凭据来。”对方分明是赖帐,小王在苦难言,一气之下,就将小顾新房内的彩电、音响砸了个稀巴烂。小顾状告法院,小张落得个赔偿损失、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二、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纪录”,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三、订立借贷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四、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
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六、及时催收到期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继续拥有胜诉权。
七、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八、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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