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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思考 徐海荣 [打印本页]

作者: 陕西老秘    时间: 2011-8-29 15:48
标题: 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思考 徐海荣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抓住热点、破解难点,集中力量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是中央纪委着眼反腐倡廉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内涵丰富,意义深远。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实践,狠抓落实,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据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显示,2003年—2010年,中国公众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成效的满意度,从51.9%提高到70.6%;公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从68.1%上升到83.8%。但是,由于在理论上缺乏系统研究,在具体实践中存在重标轻本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的已严重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基于此,有必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积极探索。
    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现实意义
    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指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地域,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中利益攸关问题的集中反映,代表群众的呼声、愿望和要求。按照这样的理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具有以下特征:从性质来看,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从后果来看,直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从范围来看,集中体现多数人的意愿。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还处于腐败问题的易发高发期,集中力量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其次,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再次,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主要表现
    我国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较多,情况十分复杂,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才能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找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反腐倡廉实践中信访举报、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案件查处等情况,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权谋私。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典型的消极腐败现象。二是铺张浪费。少数党员干部挥霍公款,主要表现为公款吃喝、公款配车、公款出国(境)“三公消费”比较突出。三是履职不力。少数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人民群众办事难。四是损害群众利益。少数党员干部与民争利,在教育卫生、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惠民资金等民生领域时有发生。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资源利用、资金监管等体制机制不配套、不完善,存在滋生权钱交易、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的土壤和条件。反腐倡廉建设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教育不够扎实、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得力、预防不够有效,好人主义盛行,应该及时提醒的没有及时提醒,应该坚决制止的没有坚决制止,应该严厉惩处的没有严厉惩处,有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少数党员干部缺乏群众观念,工作作风飘浮,对群众生产生活漠不关心,不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
    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对策措施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密切党群干群的具体体现,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实际工作成效惠民生、谋民利、分民忧、解民难。
    完善群众信访举报制度。信访举报是群众表达意愿、参与监督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渠道。当前,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渠道不畅通、信息不灵敏、处理不到位等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把信访举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群众工作来抓,畅通信件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渠道,坚持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等联系群众制度,做到人民群众反映问题便捷,纪检监察机关信息灵通。及时办理信访举报,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以内的信访举报,通过信访研判、信访监督、信访核查等方式,还原事实真相,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以外的信访举报,决不能一转了之,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职能,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解决;对涉及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工作的信访举报,要有闻过则喜的态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完善首访负责、限时办结、督办协调、信访听证等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党员干部要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视人民群众为自己的衣食父母,把群众安危冷暖时刻挂在心上,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在行动上深入群众,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掌握群众所思所盼;在工作上为了群众,想问题、做决策、干工作都要从群众利益出发,真抓实干,做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政绩。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必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集中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整治中小学择校费和教辅资料过多过滥问题,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和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违法用地、非法拆迁和虚报冒领补偿款问题,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违法排污和高能耗高污染问题,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惠民资金问题,既刹风整纪,又建章立制,从根本上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诿、效率低下、敷衍塞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追责。
    防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2005年,党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思路。一方面,要坚决惩治腐败,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以权谋私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商业贿赂案件,将腐败分子绳之以纪、绳之以法。另一方面,更加注重预防,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在经济领域,禁止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防止利益冲突;在政治领域,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各项民主制度;在文化领域,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道德观、群众观,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在惩防体系的建设中,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作用,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80年代后,财产申报制度在国际上广泛采用,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阳光法案”、“终极反腐制度”。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2010年7月,又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把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财产内容纳入了个人事项报告,这为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探索试行财产申报制度,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市和临海市、重庆江北区和开县,这为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积累了经验。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时机逐步成熟,有必要择机推行。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应该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有两种方案可供探索,一种是设定财产申报特定主体,比如:以新提拔干部、新进公务员为实施对象;另一种设定财产申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主动上缴违纪违法收入的,既往不咎。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环节:严格公开,采取每年定期公开和变动资产随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财产;严格监管,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监管机构,负责受理、管理、审核、调查财产申报情况,建立金融、保险、证券、信托、房产、税收、工商等综合信息终端系统,监督申报人财产变动情况;严格法纪,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财产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加强对关系群众利益的行政权力的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只有权力受到监督,才能防止腐败的滋生蔓延。当前,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共资源配置权、财政资金管理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必须加强监督。规范行政审批权,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充分发挥电子监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功能,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监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清理行政处罚依据,制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弹性处罚条款,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听证、公开和执法人员资格准入、淘汰等制度,让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权,建设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将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集合到一个平台,实行“阳光”交易。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权,清理整顿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付等制度,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特别要公开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行政经费支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作者系中共重庆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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