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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化宁秘书    时间: 2011-7-14 08:25
标题: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今年6月1日,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6月13日正式印发。《决定》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并提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六大措施。

  《决定》最鲜明的特点是明确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的逐级负责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地质灾害防治不力、工作不到位,甚至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决定》突出强调防治地质灾害需齐抓共管,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扭转了一部分人的模糊认识。地质灾害是多方面原因诱发而成的,但过去人们一说地质灾害首先想到的是国土部门,但绝不是国土资源部门一家的事情,还涉及气象、水利、交通、公路、环保等多个相关部门。因此,《决定》要求地方政府必须负总责,承担起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防治工作,从而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

  《决定》更加突出以人为本。因为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相比,发生地质灾害地方负责人所负的责任相对小不少,难免会发生以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为由对发生地质灾害减责、免责,甚至还有把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严格追究责任的“人为灾害”也“移花接木”成了地质灾害,结果都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逼”着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重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灾害监测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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