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制度的保障。这是总结我们党90年的历史经验,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的建设科学化问题。就是要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于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健全民主集中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制度建设,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提供重要保证。
第一 加强教育,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进一步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必须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在制度规范前能够 “自律”,这是制度建设和创新得以顺利推行的保证。要在党内深入细致地开展反封建教育,帮助党员干部认清封建主义的表现形式、内容及其严重危害,从思想上彻底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增强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民主习惯和民主知识;要深入开展党规党纪的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形成自觉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引导他们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尽职尽责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要特别注重提高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和制度水平。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带领广大党员形成学好用好制度、严格遵守制度、自觉依章依规办事的风气。
第二,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三,努力推进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加强制度建设,仅提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制度建设的 “深化”“细化”上下功夫。要重视制度建设的系统性、配套性,发挥制度的整体作用。制定制度一定要注意相互配套,不能相互冲突;地方、单位、部门具体制度,要与党内根本制度协调统一。制定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既要注重配套完备,又要防止繁琐过滥,要便于执行、易于操作。要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把某些原则性的规章制度, “分化” “细化”成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要充分考虑制度建设的后续措施和配套措施,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完善已有的制度,过去不细的要细化,随着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新的内容;纠正现有制度中已经过时的或明显不合理的内容;针对过去的弊病和漏洞,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出新的制度,使其形成严密的有机体系。
第四,继承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推进制度创新。
一方面,要继承传统的经验。另一方面,必须正视时代已经并且仍在发生的深刻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党的制度创新。
既要总结加强和改进我们党自身建设实践的新经验,也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大胆吸收、借鉴外国政党制度建设经验中那些反映政党建设普遍性和共性规律,体现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政治成果,特别是在一些具体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拓宽党的制度建设的思路,丰富党的制度建设的内容。应当注意的是,吸收、借鉴不等于照搬照用,绝不能借吸收借鉴之名行 “西化”之实。而必须从我国政治、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政党制度建设的精华,积极稳妥地推进党的制度建设。
第五,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
要建立完整配套的监督制度,逐步实现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把党组织监督、党员群众监督、党员干部之间的监督和专职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党内完善的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既有制度上又有体系上的保证。完善党内监督责任制和检查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功过分明,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按照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健全奖惩制度。要严格执行党的制度,强化制度的权威性。狠抓制度的落实,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坚决克服制度挂在墙上、停在纸上、落不到地上的现象,切实提高制度的 “落地率”。要加大处理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针对以往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重实体性制度建设、轻程序性制度建设的问题,在强调要制定和执行各种实体性制度的同时,特别重视程序性制度建设,主要是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无视制度、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者,要按照制度规定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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