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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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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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Y3 q0 x, O% g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为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重点公益林是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陕西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0 y8 }$ w! J. x# `" Z% X+ l: ]第四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总体效益与局部效益协调,长期效益与当前效益兼顾,遵循自然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保护与发展并重,积极培育与限制性利用相结合,逐步建成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
第六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积极配合,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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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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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开支。
! I& p I6 l) a' X" |# H- Q8 l第八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 W9 W( W2 P; s* Y% o5 W3 W( m第九条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支出范围为: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条 根据重点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二)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7 r$ s% i. g& k& I* E(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3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 u [7 e5 g5 ~. H% A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体经营公益林的管护,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益林不同林种、林龄管护的难易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收入水平等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林护林员、监管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济管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我区生态公益林重点分布区域:
1、洪庆山国家森林公园、白鹿原森林公园区域;
2、红旗坡片林区、毛西坡片林区;
. _ C0 R5 U1 X" ]0 h d* ` {- b3、鲸鱼沟生态林区。
! {7 s& Y) C4 A# O% w. `具体划分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证登记为准,由街办负责初审,报送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已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需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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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 K4 ~; Q* y9 L. f% C涉及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实行“一折(卡)通”管理,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 ^- M$ b% @8 y集体林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对公益林护林员和监管员的聘用、考核、解聘等,应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集体林业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监管合同;集体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及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七条 集体林业单位、护林员、监管员及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等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R! i: } o; t& k2 F" M; e第二十条 凡违反公益林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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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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