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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社区建设的情况调查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11-3-10 15:36
标题: 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社区建设的情况调查
社区作为城市的细胞,联系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区工作有其特殊性,社区居民的饮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能否得到尊重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与构建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文环境密切相关,和谐的社区民族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通州区现有回族、满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壮族等34个少数民族,人口2.5万人。人数最多为回族,约2万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目前,通州区建制街道办事处4个(中仓街道办事处、玉桥街道办事处、北苑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建制社区居委会44个(包括2005年3月23日新审批的6个)。少数民族户数50户以上的社区17个,占全区社区居委会的38.6%;17个社区人口84270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4973人,占17个社区总人口的5.9%。
  近年来,通州区在推进社区建设工作中,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旋律,以建设“社区大家庭”和“民族大家庭”为目标,集社会各界之力,聚社区各民族群众之智,结合社区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共驻共建,积极推进民族工作在社区的发展。
  (一)完善社区体制,增强社区自治功能
  区委、区政府把社区工作特别是社区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相继成立了通州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通州区社区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就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了民族宗教三级网络,签订两级责任书(领导小组与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之间的责任书;各办事处与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签订《维护辖区稳定,做好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书》)。 为指导全区的社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制定政策,创新社区管理模式。为加强社区工作的管理,出台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和社区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3号),就理顺社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工作进社区的模式,增强社区服务能力,建立社区工作的保障机制等做出了重大决策,为社区建设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三是积极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根据老小区、新建小区,农居共居小区、农转居小区,平房区等地域特点,开展了不同形式、不同特点的社区建设,树立了“平安型”、“服务型”、“美化型”等多种模式的社区建设典型,每年区委、区政府都要对社区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以推动社区建设的发展。
  (二)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社区少数民族居民提供便民服务。
  按照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9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用房100平方米的标准,17个少数民族聚居区社区中,有14个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基本达标,具备了“三室一场一校”(即日间照料室、文化活动室、卫生保健室、室外健身场、老年学校)的功能。在加强社区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积极推动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大力推动城管、公安等进社区;建立了“社区全程代办工作点”,有效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下移到社区的工作,为职能部门承接行政事务进社区提供平台;根据居民和社会需求,面向社区居民免费、低偿开放图书、文体、健身、娱乐等服务设施;积极开发新的公益性和经营性社区服务项目, 成立了11个区义工联合会,有效地激发了各民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健全制度,积极协助清真寺做好管理工作
  一是协助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制定民主选举办法,做好清真寺民管会的民主选举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根据《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北京市通州区伊斯兰教工作细则》,协助清真寺民管会制定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和《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选举方案》,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顺利完成了两届清真寺的民管会的选举工作。
  二是积极推进清真寺民管会民主管理进程。开创性地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中仓地区清真寺民管会监事会。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不仅保证了民管会选举的顺利进行,而且通过组织协调等工作,化解了民管会与部分穆斯林群众之间的一些矛盾和误解,确保了民管会决议的执行,为民管会走上民主管理的健康轨道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加大投入,修缮宗教活动场所。通州清真寺始建于元大德年间,距今有700多年历史,坐落在通州城中心,整个建筑群带有浓厚的民族风格,是回族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由于大殿主体建筑出现较大破损,危及聚礼的穆斯林群众生命安全,为给信教群众营造良好的礼拜环境,2003年至2005年,通州区政府分两期对清真寺进行修缮。2004年投资494万元完成了清真寺一期修缮工程,二期修缮工程正在紧张进行之中,预计投资200万元。彻底修缮后的清真寺古建筑群,将使悠久肃穆的清真大寺与繁华现代的文明社区和谐统一,成为通州区一大人文景观。1999年,西关清真寺以自筹资金为主,通州区政府补助为辅,共投资45万元顺利完成对清真寺大殿的修缮工作。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大对清真饮副食业的扶持和管理力度。
  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是保证地区稳定的大问题。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通州区的清真食品市场形成了国有、集体、股份制、个体齐发展的格局,基本上满足了回族等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截止到2004年底,城区17个少数民族聚居社区中有清真餐馆159 个,清真副食专柜14 个。为了保证清真市场的健康发展,通州区政府一方面大力扶持清真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的管理。第一,扶持民族企业,做强企业品牌。在积极争取市有关部门支持的基础上,加大对民族企业资金的扶持力度,仅2004年,市、区两级政府对通州清真老字号企业——通州小楼饭店、北京大顺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扶持资金共计70万元(其中,小楼40万元、北京大顺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30 万元)。第二,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管理。制定修改了《关于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网点的意见》。本着方便少数民族群众生活,便于管理,有利于清真食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原则,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规范专柜、专店工作,确定了南街等回族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挂牌”重点地区。并以全市规范清真专柜工作为契机,推选出了23家清真食品规范专柜。加大了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区内回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主要街道、乡镇市场进行联合大检查。“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前,通州区主管领导都要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查看清真食品供应及规范管理情况,保证穆斯林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五)落实少数民族帮扶政策,为社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为了切实了解和掌握社区内生活困难少数民族居民情况,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人员经常深入到社区少数民族困难户家中,了解反映困难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了街道办事处对少数民族困难户情况记录在册,帮扶措施到位。一是通过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廉租房等相关政策,解决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二是通过办理爱心捐助、一助一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亲民、为民、爱民的具体措施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燃眉之急。如中仓街道办事处悟仙观社区居委会成立了老年购物队、老弱病残下岗人员理发队、保健队,建起了爱心屋。三是坚持重大节日走访少数民族困难户制度。每逢重大节日,通州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选择重点少数民族户走访、慰问,及时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仅2005年春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走访少数民族贫困户折合人民币达10余万元。据统计,仅2004年,通州区受助少数民族居民达416人次,资金达110余万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122户、323人,年救助资金就达62万元。
  (六)建立社区民族工作规章制度,推进社区民族工作的规范化
  在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相对集中的社区,建立了民族工作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宣传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尊重正常的民族信仰;搞好民族团结,促进多民族事业共同发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问题,抵御敌对势力渗透等。在2003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建立了各民族居民共驻共建的工作机制。少数民族聚居区中推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作为居民代表,选举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社区居委会主任等。通州区17个少数民族聚居区社区居委会中少数民族成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共6人,占17个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总数的7.1%,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2人。
  (七)加强民族政策宣传,维护民族团结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通过宣传栏、专题报告、组织“走进民族大家庭”民族知识竞赛活动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和讲解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民族问题,使广大汉族居民群众认识到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必要性、重要性,自觉做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使少数民族群众学会依靠政府,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了民族之间的团结。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满足他们的特殊生活需求,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2004年10月,组织了办事处、居委会成员及清真网点负责人参加的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培训班。此外,中仓、新华、北苑街道办事处分别举办了民族宗教工作培训。通过培训,培训人员更多地了解了民族风俗习惯、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提高了大家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重要意义的认识,激发了与会人员为进一步巩固和维护全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政治局面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八)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化解民族矛盾
  为了维护少数民族聚居社区的稳定,区政府加大了社区民族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了社区民族工作预警机制和排查机制,及时调解群众纠纷,化解民族矛盾,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稳定和民族团结。第一,建立了民族矛盾预警机制。成立了社区维护民族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社区居委会书记负责民族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办事处与社区签订《维护辖区稳定,做好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书》。要求社区居委会遇到突发的敏感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汇报,共同处理解决好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民族问题不出社区、不出办事处、不出通州。仅今年1—7月,悟仙观社区居委会就处理解决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110件。第二,建立矛盾排查机制。每个社区建立一支30人至40人的社区治保积极分子队伍,随时向社区居委会反馈社区的不稳定因素和问题。第三,依法及时化解矛盾。例如,中仓街道办事处南街地区是民族工作的重点区域,主管民族工作的同志时刻保持高度敏感性。2004年2月26日上午接到群众举报,南大街113号有一户来自云南省文山县红甸回族乡的汉族人员在此经营过桥米线,配料中使用回族群众禁忌的猪肉。中仓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说服聚集的100多名穆斯林群众,并责令这户外来人员停业,限期一天撤出南街地区。社区居委会积极为其联系住房,并于27日中午前护送此户搬出,成功地化解了一起民族矛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民族聚居区社区建设缺少专门的法规
  一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缺失。从通州区整体社区建设工作看,社区建设工作基本按照2000年中办、国办转发民政部的23号文件《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以及北京市近年制定和下发的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进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区建设没有专门法规。因此,在社区设施建设、社区组织建设、社区功能建设、社区服务等方面全部和其他社区一样,缺乏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突出特色,如何开展社区民族工作还在进一步探索之中。
  二是与少数民族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虽对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安排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资金等方面有一些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非强制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如《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七条 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又如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何为“适当数量”,“怎么优惠”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三是城市低保水平偏低,对少数民族城市低保对象缺少特殊政策。目前,17个社区居委会少数民族困难户中享受城市低保标准是人均每月215元,是“刚够吃饭的保命钱”,而少数民族居民家庭状况又往往较差,因此,他们的生存状况、生活环境亟待改善。
  (二)少数民族聚居区社区建设民族工作的组织网络还不健全,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重较低
  健全社区民族工作网络,是做好社区民族工作的组织保证。虽然建立了民族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但没有专门负责民族工作的街道专职人员。此次调查中,社区居委会中少数民族成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仅占17个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总数的7.1%。少数民族干部和社区专职工作者所占比重较低,还需要大力培养年轻化、知识化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区硬件环境急需改造。
  通州区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基本位于老城区、城市中心区,也是平房区,居住环境较差,市政设施陈旧,面临拆迁和改造。比如悟仙观社区,位于最繁华的商业区,但基本都是平房,道路狭窄,群众反映强烈,通州区政府也将这一地区列入改造规划。但由于居住密度大、开发成本高等诸多因素,改造难度很大。另外,由于属于老城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设的难度也很大。目前,通州区17个少数民族聚居社区还有3个社区用房未达标,最多的与达标要求相差130平方米。这些也都需要各级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四)少数民族聚居区社区服务的民族特色还不突出
  民族工作必然和宗教工作紧密联系。通州区少数民族以回族为主,回族居民到清真寺礼拜是其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由于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造成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服务用房不足和服务设施闲置的矛盾。如按照社区居委会常规的设施标准,建立了文化活动室、卫生保健室、健身场所等,但由于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的宣传面和力度跟不上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精神文化生活的数量和品质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少数民族居民很少主动参加这些活动,也使得社区居委会的凝聚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针对通州区少数民族聚居社区建设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按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为指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社区民族工作要求,建议: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社区民族工作组织机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1、应将民族工作列入区、街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区、街和社区的工作职责。在少数民族聚居社区,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社区内社会单位代表、社区少数民族群众代表组成的社区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统筹领导社区民族工作。
  2、在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居民楼院,建立社区民族工作联络点,挑选热心且有能力的居民小组长或少数民族居民担任联络员,及时了解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同时,建立各种形式的协会、联谊会,形成党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主办、各民族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民族工作推进机制。
  3、各级党组织应有计划地在民族工作重点街道和社区配备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应保证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
  (二)政策先行,加快民族社区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1、尽快制定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区社区建设的相关政策,突出少数民族特色。
  2、尽快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平房区设施落后、陈旧的问题,应按照优惠政策“少数民族优先”的原则,对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建设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从政府补贴、资金投入、减免税等各方面予以倾斜,尽快拆迁改造,为少数民族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对少数民族聚居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应在现有补助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市、区政府资金补助。另外,鉴于北京要建成国际化大都市和2008年召开奥运会的需要,应将规模大、标准高、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工程项目纳入全市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4、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本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打破按照社会群体分别设计其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统一规划。少数民族低保标准应略高于汉族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资金可由市集中统一管理,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应列入优先实现全覆盖的项目;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廉租补助、流动人口保障及相关福利保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确保少数民族成员在遭遇生活困难时免于陷于绝境。
  (三)健全制度,保障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区居委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民族工作制度。一是选举制度,在选举中,明确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居民代表;二是工作制度,建立少数民族工作例会制度、学习制度、来信来访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三是帮扶制度,建立详细的民族工作档案,将社区内少数民族人员信息分类管理,特别是对低保人员、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老龄人口等特殊群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少数民族居民的困难。
  (四)因地制宜,广泛开展符合少数民族居民习俗的服务和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利用报刊杂志、学习辅导等载体,在社区持久深入地开展党的民族知识和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各族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提高社区居民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前提下,深入了解少数民族需求,开展凝聚居民、促进团结、活跃生活的服务和活动。服务要坚持社区资源为少数民族服务,少数民族资源为社区服务的思想。不仅要为少数民族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创造条件,想方设法提高帮困、再就业、技术培训等服务,又要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社区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发展出谋划策。可以结合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举办庆祝活动;可以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营造特有的民族文化氛围;可以挖掘民族体育项目,举办民族运动会;可以举办民族知识竞赛和民族知识宣传,落实民族政策等。总之,通过活动促进社区建设,让少数民族居民真正感受到“社区是我家”,培育少数民族居民“建设靠大家”的社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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