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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援助与社会纠纷解决的多元化 [打印本页]

作者: laomi    时间: 2011-1-23 09:07
标题: 法律援助与社会纠纷解决的多元化
  社会纠纷解决的多元化与信访的法律纬度。当前我国社会纠纷总体上呈多发和激化的态势,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却远远不能适应需要。其问题的核心在于:一方面,整体社会包括民众和公共机构的法治意识仍然淡薄,对于法律的信仰才刚刚建立,就已经被司法腐败现象消解。法院基于法律和证据作出的合法、合理的判决也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另一方面,基于中国的传统,民众总是向上寻求最高的权威谋求解决自己的纠纷,信访作为我国解决纠纷的特有机制,反而取代了法律判决的终局效力,而且信访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是涉法信访。其结果要么使法律的权威进一步瓦解,要么使民众在法院和信访机构之间反复奔走,社会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演变为激烈的社会冲突。无论是法律判决效力的威信不足,还是社会纠纷激化,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和谐社会的形成。
    法网恢恢的前提是法律之门的敞开和法律信仰的建立。而这一切都依赖社会纠纷解决的法律渠道的通畅。法律之门并非仅仅设在法院,社会纠纷解决的途径也是多元的。即使在近代法治国家建立后,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on)最初在20世纪初进入美国学者重视和研究的视野,包括诉讼和非诉讼的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的方式,都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和解、律师谈判和解、民间调解、人民调解、政府调解、诉讼和解和调解、诉讼,都是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程序解决纠纷的途径。信访和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不同之处。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办理的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人民群众的上访,60%以上涉及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下岗安置、人员分流、环境污染等群体性信访案件,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处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容易影响社会稳定。而且据调查,在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中,民众往往信“访”不信“法”,但信访案件的处理最后还是要涉及社会各领域大量的法律法规。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法律至上,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建立法律信仰,所以尽量避免使社会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应当是我们工作的一个目标。而且即使进入信访渠道,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纠纷。
    法律援助的纠纷解决功能与意义。抛开法律信仰不足、法院权威较低、司法腐败等原因,法治的门槛过高,也是涉法信访事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解决的专业化、技术化和精致化,社会利益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复杂化,使法律专业知识和技巧的法律服务成为一种社会必需产品,但是法律服务这种产品的市场属性和公共属性同时存在。强化司法的可及性,为无力承担法律成本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成为法治国家政府的义务,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所以对于法治成熟的国家,既有费用高昂的律师服务,也有强制性的可及的法律援助。狭义上的法律援助,
是指律师对贫困的人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提供的法律帮助;而广义的法律援助则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为了促使社会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渠道的行程,缓解涉法信访的压力,重塑法律的尊严,在社会基层大力推行法律援助势在必行。在基层,信访工作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集散地,这是我国的特色国情。强化推广法律援助工作,就要和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出口——信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首先,法律援助常态化、社区化,可以预防纠纷、防止社会纠纷激化。因为基层纠纷往往具有情绪化的特征,漠视法律的现象比较突出,法律援助可以使很多纠纷消弭于萌芽状态。
    其次,法律援助使民众能够理解专业的法律知识,建立法律信仰,使社会纠纷解决从一开始就进入法律之门,按照法律的范式解决。有了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的援助,基层弱势群体在纠纷解决的起始就亲近法律、培养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尊重因证据而形成的法律裁判的效力,而不执于己见。有了法律援助,民众可以轻易打开法治之门,并有效抵制司法腐败。
    最后,即使法律援助没有完全在法治的轨道上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可以在信访中发挥作用。由于历史和文化因素,排拒司法的弱势群体往往执着于信访,但是信访工作也是依法办案,所以法律援助应当与信访工作相联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将信访人员的法律援助纳入工作体制,并和信访部门建立信访中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内容规范。一是将法律援助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化。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法律援助信访工作站,同时在信访部门派驻制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二是建立信访与法律援助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信访人员的情况及时沟通(条件成熟时可创建信访人信息表登记制度),信访部门对符合法律援助的信访案件可以告知信访人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则通过专设的信访案件援助通道来受理。三是法律援助介入重特大信访案件应急处理,省市县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重特大信访案件应急处理机构中,处理案件时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借助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及时处理应急事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信访要借助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力量化解信访案件在基层。要通过强化信访群体对于法律援助的了解和信任,进而在信访前就寻求法律援助。政府信访部门可与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配合,在这些网络体系中建立相应的信访接待制度,对基层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信访接待培训,让上访者能够在家门前解决相关问题。
    总之,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法律援助,解决社会纠纷、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援助。因此,应当强化政府工作中的法律援助职能的意识,扩大资金投入,构建工作机制,细化操作规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作者系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副区长)
作者: 單眼皮~k    时间: 2014-7-20 09:04
最近正好也写类似的调研课题,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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