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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福建《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沙市秘书    时间: 2011-1-11 08:57
标题: 解读福建《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

  8月26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落实好我省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浮30%-50%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出让价格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

  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两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经区(园)管委会批准,可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对入驻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减征50%。

  对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50%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融资总额年3%贴息补助。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

  统筹安排省级工商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列入年度福建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的台资企业予以扶持。鼓励台资企业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按规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鼓励台资企业工业污染治理和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按规定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鼓励台资农业企业按规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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