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文化产业的总体情况
(一)单位数和从业人员数。
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为文化产业)共有法人单位46.08万个,非法人单位2.43万个,个体经营户49.69万户。
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总数为1182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1.53%,占城镇从业人员的3.91%。
在法人单位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仅指执行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会计制度,以下称为经营性单位)有38.04万个,从业人员859万人;执行事业、社团及其他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以下称为公益性单位)有6.16万个,从业人员132万人;其他单位1.87万个,从业人员17万人。
(二)实现的增加值。
2008年,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7630亿元,占同期GDP的2.43%。其中,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7166亿元,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93.9%;非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191亿元,占2.5%;个体经营户实现增加值273亿元,占3.6%。
(三)拥有的资产。
截止到2008年底,法人单位拥有资产总计27487亿元。其中,经营性单位拥有资产总计26898亿元,占全部法人单位的97.9%;公益性单位拥有资产228亿元,占0.8%。
(四)营业收入。
2008年,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全年营业收入为27244亿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26802亿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98.4%。
二、我国文化产业的结构情况
(一)分层情况。
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等四个类别,共有从业人员332万人,拥有资产8331亿元,全年营业收入5775亿元,实现增加值2512亿元(比2004年增长107.6%)。
“外围层”包括以互联网信息为主的网络文化服务,以旅游、娱乐为主的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以广告、会展、文化商务代理为主的其他文化服务等类别,共有从业人员248万人,拥有资产9319亿元,全年营业收入6140亿元,实现增加值2181亿元(比2004年增长247.6%)。与2004年相比,“外围层”无论是在人员和资产配置上,还是在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发展。
“相关层”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共有从业人员455万人,拥有资产9837亿元,全年营业收入15330亿元,实现增加值2664亿元(比2004年增长92.6%)。
(二)分类别情况。
在“核心层”和“外围层”的7个类别中,规模最大的类别是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有从业人员180万人,占单位从业人员的17.4%;拥有资产5862亿元,占法人单位的21.3%;实现增加值1394亿元,占单位增加值的18.9%;全年营业收入4851亿元,占法人单位的17.8%。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是规模排在第二的类别,有从业人员150万人,资产4524亿元,增加值1126亿元,营业收入2889亿元。
在“相关层”的2个类别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类别共有从业人员414万人,拥有资产7855亿元,全年营业收入11948亿元,实现增加值2312亿元。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类别共有从业人员40.9万人,拥有资产1981亿元,全年营业收入3382亿元,实现增加值352亿元。
(三)分注册类型情况。
2008年末,在46.08万个法人单位中,有内资单位44.87万个,占97.4%;从业人员793万人,占78.7%;拥有资产21089亿元,占76.7%;实现增加值5511亿元,占76.9%;全年营业收入18759亿元,占68.9%。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单位分别为6276个和5801个,从业人员分别为127.8万人和87.4万人,拥有资产分别为2937亿元和3461亿元,实现增加值分别为847亿元和808亿元,全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852亿元和4633亿元。
(四)分地区情况。
分经济地域看,东部地区的法人单位数量占全国的59%,从业人员数占67%,拥有资产占75%,营业收入占78%,增加值占69%。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看,东部地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本地区GDP的2.73%,中西部地区分别仅占1.63%和1.34%,东北地区占1.38%。
法人单位实现的增加值超过200亿元的有广东(1545亿元)、山东(651亿元)、江苏(645亿元)、北京(641亿元)、浙江(530亿元)、上海(378亿元)、福建(296亿元)、湖南(284亿元)和河南(250亿元),九省市占全国的73%。
法人单位实现的增加值占本地区GDP比重高于全国水平(2.28%)的有北京(5.77%)、广东(4.20%)、福建(2.74%)、上海(2.69%)、浙江(2.47%)、湖南(2.46%)和江西(2.28%)七个省市。
三、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特点
(一)产业规模扩大。
与2004年相比,2008年法人单位数增加14.3万个,增长近45%;资产总计增加9170亿元,增长50%;从业人员增加186万人,增长18.6%。从实现的增加值角度看,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与2004年相比,2008年文化产业实现的增加值增长121.8%;增加值占同期GDP的比重由2.15%提高到2.43%,提高了近0.3个百分点。2004-2008年间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年平均增长速度(现价)为22%,其中法人单位的增长速度为23.3%,高于同期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现价,18.4%)近5个百分点。
(二)经济效益大幅提高。
2008年我国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为26802亿元,比2004年增加10577亿元,增长65%。文化服务企业法人单位的营业利润为981亿元,比2004年增长5倍多;规模以上文化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总额为592亿元,比2004年增长110%;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13亿元,比2004年增长40%。
(三)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成效。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营性单位数量明显增加,新兴文化服务业得以快速发展,大量骨干文化服务企业涌现。
截止到2008年年底,共有经营性单位38万个,占全部法人单位的82.6%。与2004年相比,经营性单位数量增加13万个,增长52%,所占比重提高近4个百分点;经营性单位从业人员数增长14%,资产增长55%,主营收入增长65%,增加值增长132%。
属于文化产业“外围层”的娱乐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及网吧等新兴文化服务行业发展迅猛。与2004年相比,2008年我国文化产业“外围层”法人单位数增长89%,从业人员数增长61%,资产增长103%,主营收入增长150%,增加值增长248%。
2008年,在文化服务企业中,资产和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分别有1582家和977家,分别比2004年增加587家和512家。近年来涌现出的骨干文化服务企业多为广告、传媒、电视网络公司、出版和报业集团、影视制作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和集团化经营单位。
(四)非公资本比重上升。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产业格局进一步得以巩固。在经营性单位中,2008年实收资本83238亿元,其中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之比为47.5:52.5,与2004年的51:49相比,非公有资本所占比重有所上升。鼓励和引导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效果明显。在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领域的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调动了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
(五)私营单位发展较快。
2008年私营单位(包括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已达到29.9万家,占全部内资单位数的三分之二;从业人员数达400万人,超过全部内资单位从业人员的半数;在内资单位中,私营单位拥有37.7%的资产,创造了42%的增加值,实现近半数营业收入。与2004年相比,私营单位数量增加13万家,增长78%;从业人员增加140万人,增长54%;资产增加4569亿元,增长140%;主营业务收入增加5442亿元,增长144%。
四、我国文化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单位人员规模偏小。2008年末,平均每个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22人,平均每个非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11人。与2004年相比均有所减少。二是经营性单位的亏损面过大。经营性单位的平均亏损面达到1/5,其中限额以下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的亏损面为28.6%。三是自有资金偏紧。与2004年相比,经营性单位的资产负债率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偏高,反映出经营性单位的自有资金仍然偏紧。经营性单位的资产负债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为54%(比2004年降低4个百分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平均为60%(比2004年降低8个百分点)。
附:关于文化产业的统计概念简介
2004年,在中宣部的推动和直接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研究提出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由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
根据这一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简称文化产业)被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根据上述界定,我国文化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等活动,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行业范围覆盖了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99个小类(其中有17个小类含有部分文化活动)。根据各类文化活动的特征和同质性,将全部文化产业活动划分为9大类别,并根据分析研究与宏观决策的需要,将9大类别进一步归纳为以传统意义上文化产业为主的“核心层”、以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起来的文化产业为主的“外围层”和生产、销售文化产品的“相关层”三个层别。
在实际统计中确定我国文化产业范围的方法是:将全部活动属于文化产业的82个行业小类中的单位直接确定为文化产业的范围,将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17个行业小类中的单位按主产品属性确定是否属于文化产业的范围;对于个体经营户,按所属行业直接确定是否属于文化产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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