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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明市村企合作营林模式初探 [打印本页]

作者: 大明老秘    时间: 2010-3-25 08:13
标题: 三明市村企合作营林模式初探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战略举措。如何进一步深化林改成果,让群众得到更大的利益,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的重大课题。将乐县万全乡上华村对原有营林模式进行了发展和创新,探索了一条林业资源资产化运作的新路子,使林业资源创造的效益得到了最大化,人民群众获得的利益也得到了最大化。
  一、把“蛋糕”做大是发展之基。“蛋糕”做大指的是要发展林业生产,努力增加林地效益。将每一寸林地都真正发挥其最大、最佳的价值,林业资源的资本化运作、集约经营,能把各种现实的生产要素整合起来,实现最优化结合,寻求最大化增值。
  1、村企合作经营提高了生产效率。集体林经营制度改革后,个别地方出现“一户多山和一山多主”现象。“一户多山与一山多主”对商品林经营的直接影响有:首先,在造林时,出现一个经营小班多个造林主体,各经营主体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同一经营小班上,有的栽杉、有的种茶、有的种松、有的种竹、有的种果等,打乱了森林资源按小班经营的基本耕作制度。其次,在育林上无法同现代营林方式接轨。再次,在林木采伐管理上难于执行。另外,在森林经营中,没有规模经济就可能产生低效益、低效率、低水平的“三低”问题,甚至出现生产经营水平的退化。而通过村企合营,利用金森公司强大的技术、资本优势进行集约经营,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实现营林、采伐效率的极大提升,进一步提升林地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
  2、村企合作经营提高了木材附加值。影响森林资源最大净现值的因素包括贴现率、木材产品和非木材产品的成本与价格(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政策措施)、林地立地条件、管理目标(单一目标还是多目标)等。例如,将乐县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所辖山林实行科学、统一的管理,自2009年获得FSC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资格论证后,其木材产品更是远销国外,有着极高的社会声誉;且由于该公司在采伐指标等政策层面上得到了政府的广泛扶持,根据市场调查,金森公司辖区内木材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均价可达760元/m3,而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木材均价仅为300元/m3。上华村与金森公司进行资本化运作、村企合营后,利用了金森公司的优势,通过林地统一经营、统一品牌、统一销售,木材生产、经营更加上规模、上档次,进一步提高了单位木材的附加值,提升了林地的经济效益。
  3、村企合作经营可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要遵循与实现森林培育的“永续利用”目标,需要拥有较大规模的森林资源的经济实体。因为,只有拥有较大规模的经营面积时,才能形成“既有可供近期采伐利用的成熟林分、也有可供后续采伐的中龄林分、还有待进阶中龄林的幼林以及采伐后的新造林地”的所谓合理林龄结构,以保障商品林经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唯有较大规模的林业企业,才具备对森林资源进行“永续利用”的实力,实现生态上及经济效益上的可持续。因此,与实力较强的林业企业进行村企合营,从宏观上看,能够使区域的森林生态得到稳定与发展;从微观上看,能够使集体、农户、企业三方都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是其利长久的大好事。
综上所述,村企合作造林模式是适时、适情的组织形式之一,在总体目标上,它能够实现“适度规模、集约经营、采育平衡、永续利用、发挥生态效应”的目标;在基本条件上,它容易实现企业注册、法人登记、聘任专家型林场经营管理者(即森林经理)以及其它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在市场运行上,能够形成独立自主的商品林经营主体,从而在市场经济大循环中参与社会资源配置;在市场融资上,企业化运行的合作组织,能够为市场资本进入森林培植业提供可靠的融资载体。它很可能成为今后商品林经营的主流形式之一。
  二、把“蛋糕” 切好是和谐之本。做大、做好“蛋糕”固然重要,切好“蛋糕”更为重要,关系到林区的和谐、稳定。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在将林农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前提下,兼顾合作组织、村集体利益,做到群众、村集体、合作组织三赢。
  1、合理选择合作对象。各村历史、立地条件不同,因此在发展合作造林时,应充分考虑各自实际,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切忌合作组织与民争利。对于林多人少的村,要大力发展合作造林。对靠近农户聚居地,交通条件便利,个体农户营林、采伐方便以及种植毛竹、果树等经济林的林地要尽量分配给农户作为自留山;对远离农户聚居地,个体农户营林、采伐不便,适宜集约经营的林地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通过集约经营,充分发掘这些林地的价值,提高农户收入。对于林少人多的村,应充分考虑农户的耕山热情,在保证农户有山可耕,有林可采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合作造林,作为林农个体经营的补充。对于一般村,应认清村庄的经营类别,对将林业作为村庄农户经营主业的村,应充分保证农户耕山所需林地,适度发展合作造林;对将非林产业(如烟业、食用菌、蔬菜、外出劳务等)作为村庄农户经营主业的村,要大力发展合作造林,使合作造林作为农户经营主业收入的有力补充,切实增加农户收入。
  2、合理选择分配方式。合作造林的核心环节是利益分配,金森公司合作造林模式提出了三种分配方案:一是村集体以地租全部入股。金森公司负责所有营造林、抚育、管护费用,不再支付村集体地租。林木成熟主伐后,扣除税费后所得收益按金森公司7成、村集体3成分配。该模式优点是简单易行,分配时村集体获得的分配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但其不足之处是村集体在将地租收入全部入股之后,在林木成熟主伐前将不能进行支配,对部分以地租为村集体主要收入的行政村会造成组织运转不良。二是村集体以地租部分入股。金森公司垫资营造林、抚育、管护费用,支付或部分支付村集体地租。林木成熟主伐后,扣除税费后所得收益按金森7成、村集体3成分配,同时村集体返还金森公司投入的营造林、抚育、管护费用及利息。该模式优点是较第一种模式能够保留部分地租收入用于村集体运转;不足之处是村集体收益返还金森公司投入营造林、抚育、管护费用及利息后将难以实现分配利益的最大化。三是分类经营。村集体林地部分应用模式一经营,另一部分应用模式二经营。该模式优点是较为中庸,能够兼顾村集体运转费用和分配利益的最大化;不足之处是适用范围过窄,如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较少则难以实施。
  3、合理选择运作方法。实施的方向和目标确定下来以后,运作方法就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村企合作造林模式中,能够让村集体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第一种模式是我们应该提倡实施的。但是否可以规避分配期限过长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分步推进的方法来解决。如某村有成片成熟林地进行村企合作造林,将其按照伐期n年分成n片,每年限定规划砍伐一片,并将其进行合作造林,n年(一伐期)后全部林地完成合作造林。同时,第一年合作所造的二代林可进入采伐,进行利益分配。这样,在一个伐期n年以后,每年都有固定面积的林木可进行采伐分配,真正实现合作造林良性、持续的循环,并使村集体在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有效规避分配期限过长的问题。对于循环形成前一个伐期,村集体可收取地租的林地逐年逐片减少造成事务收入降低问题,可采取与营林企业协商,按年平均支付地租的形式予以缓解。
  三、把“蛋糕”做强是持续之源。让群众真正得到利益,才能得到群众的广泛拥护,营林模式才能有不竭的生命力。
  1、增加合作造林收入。对于有热情、有资金参与合作造林行业的村民,村集体应予以优先考虑,让其从营造林生产中获取最大利益。例如将乐县古墉镇张公村采取村民自愿投资入股进行合作造林、南口乡南口村营林大户牵头募集股份进行合作造林等。但这些模式中村集体仅收取定额林地使用费,合作组织生产、经营与村委会完全脱钩,造成村集体与合作组织利益不同步;且由于参与股份合作造林需前期投入一定股本金,因此,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农村低收入阶层若无法负担股本金支出,则无法从合作造林中获得利益。因此,对于这种合作造林模式笔者建议采取与金森公司合作造林模式同样的利益分配模式,确保村集体和全体村民能够在合作造林模式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2、增加林业务工收入。即合作组织雇佣当地农户进行造林管护,将农民变为林业工人,并给付给农民的务工收入。此项措施能够部分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提高农民收入。同时通过统一培训、实践也能提高农户科学耕山的水平,造就一批“懂行”的林业工人。要使林业务工成为长期、稳定增加林农收入的一个产业,充分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合作组织就必须具备一定规模。同时林业企业的产业也应该向精、深加工方向延伸发展,才能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确保林区劳动力转移有序、有力。
  3、增加股份分红收入。即合作组织在采伐后分配给村集体的收益分成。村集体在扣除日常开支等费用后,应全部交由村民进行股份分配。在股份分配中可借鉴广东中山、东莞等地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有关办法,成立股份合作组织,合理界定股东资格,固化个人股权进行分配(按现有人口界定,新生和迁入的人口不再配置个人股份。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主要通过股权继承、受赠或按市场原则以募集股的方式成为新股东)。同时,可以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当把股份分红与村级社会管理事务挂钩,促使股东履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征兵、护林防火等义务,防止盗滥伐林木等现象的发生,创造一个有利于村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的环境。

  (作者单位:将乐县白莲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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